原住民族從事之產業大致分為農業、工藝及觀光三大類,原民會為協助原住民部落運用其既有文化與地景等特性,結合行銷、發展經濟,自99年度起即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以下簡稱經濟發展3年計畫),期能將相關產業轉型為特色農業、文化創意及生態旅遊產業,嗣經檢討執行成效後,於103年度賡續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以下簡稱經濟發展4年計畫),並以推動原住民族知識發展創意經濟-產業示範區、創意經濟研發加值與應用、通路環境建構,及關鍵人才培力等4大分項計畫為主軸,以有系統提升原鄉部落產業整體發展。該兩計畫(相關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詳附表3-5-1)之執行概況與問題如下:
(一)經濟發展3年計畫原規劃辦理補助案之數量與實際差距甚大
依附表3-5-1所示,經濟發展3年計畫原規劃3年補助132件,以輔導原住民族觀光及三生產業、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原住民族電影、電視及音樂等文化創意產業、建構原住民族創業育成暨產品拓銷機制等,惟實際補助450案,為原規劃之3.41倍,顯示若非原中長程計畫之擬定未臻確實,即後續計畫之執行彈性過大。
(二)產業計畫所產生之效益需具持續性方能發揮效果,原民會允宜定期追蹤後續效應
原民會對前開兩期計畫均訂有具體量化之績效指標,例如:經濟發展3年計畫中輔導原住民族觀光及三生產業訂有101年國外人士來臺及知名旅遊達人來臺參加原住民族節慶觀光活動達1,500人次、輔導原住民觀光及三生產業之商家達50家、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及三生產業之產值增加1,000萬元、提升就業率10-15%;經濟發展4年計畫中訂有103至106年合計消費人次達259.2萬人次、維持及創造就業1萬720人次、增加原住民有酬就業平均收入4,314元、創造產值33.64億元及人口回流率4%等,雖依原民會所提供最近一次(101年度考評報告)經濟發展3年計畫之自評報告所載,均已達原訂目標(經濟發展4年計畫因尚在執行中,爰該會未提供相關績效達成概況資料),惟相關產值與就業率提升等之效益能否持續為計畫成敗之關鍵,為避免投入資源僅發揮短暫性效果,原民會宜定期追蹤後續效應。
(三)經濟發展4年計畫為跨域合作型計畫,允宜建立專區適度揭露合作機關所配合辦理事項及投入資源
依原民會所提供資料,經濟發展4年計畫係為跨域合作型計畫,為強化合作機制,該會目前分別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及勞動部成立業務合作平台,就相關合作業務議題定期召開會議研商、協調;另由交通部觀光局成立「交通部觀光局原住民族地區觀光推動會」,邀集原民會、文化部、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指派代表,就觀光等相關議題每6個月召開會議1次,共同執行推動。迄至106年3月底止,所推動屬跨域整合型之「推動原住民族知識發展創意經濟-產業示範區計畫」業核定22件,係採分年向相關部會申請補助經費方式辦理,惟相關已核定跨域計畫名稱、提案申請單位、涉及之中央機關與補助金額及補助辦理內容等均付之闕如,允宜建立專區適度揭露合作機關所配合辦理事項及投入資源,俾利通盤瞭解計畫執行全貌與待強化區塊。
附表3-5-1:「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及「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之計畫內容與執行情形彙整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計畫
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
預算總額
預定
788,196
1,152,732
法定
684,068
1,010,270
辦理期程
99至101年度
103至106年度
計畫目標
預定
輔導原住民族觀光及三生產業、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原住民族電影、電視及音樂等文化創意產業、建構原住民族創業育成暨產品拓銷機制等,規劃3年共補助132件
1.補助推動原住民族知識發展創意經濟-示範區計畫22案。
2.補助關鍵人才培力-臺灣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畫60案。
實際
99至101年度實際補助450案
1.補助推動原住民族知識發展創意經濟-示範區計畫22案。
2.補助關鍵人才培力-臺灣原住民族精實創業輔導計畫60案。
(迄至106年3月底止)
經費補助標準
1.補助對象為桃園縣政府(103年底改制升格為桃園市政府)、臺北縣政府(99年底改制升格為新北市政府)時,其應分別編列中央補助款10%、5%以上之地方配合款,其餘之縣則自行酌予編列預算。未編列或編列不足者,應駁回其申請或酌減補助額度。
2.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者,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1.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活動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為原則。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2.經費補助標準為:
(1)原住民族相關之觀光產業活動以20萬元為上限。
(2)原住民族相關之生活、生產、生態產業活動以20萬元為上 限。
(3)有關設施(備)改善經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尚不足支應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補助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
(4)原住民族相關之經濟活動以10萬元為上限。
(5)舉辦原住民產業相關研討、研習或其他經濟產業相關活動以10萬元為上限。
(6)計畫內容涉及行銷宣傳之經費,不得逾總計畫經費10%。
3.申請補助計畫內容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推動有重大助益,經專案核可者,其補助對象、補助比例、申請時間及補助額度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
審核流程
1.申請單位檢具計畫書向原民會提出補助申請。
2.原民會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擬訂處理意見及補助經費額度後,提報該會補助活動案件審查小組複審。
3.審查小組複審後簽陳該會主任委員核定。
1.申請單位檢具計畫書向原民會提出補助申請。
2.原民會進行初審後,提由該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並擬具處理意見及補助經費額度。
3.依審查小組擬具處理意見及補助經費額度,簽陳該會主任委員核定。
跨部會資源整合平台
原民會於召開計畫審查會議時,邀集專家學者及與該計畫有關之中央部會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觀光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
1.本計畫為跨域合作型,邀集產、官、學界專家學者及中央相關部會代表組成計畫審查委員會,由計畫審查委員依審查項目審議推動計畫。
2.本計畫之提案單位,應提出之各項跨域整合建設計畫,原民會召開跨域整合推動平台會議邀請中央機關包含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共同遴選跨域合作示範計畫,再由執行單位分年向相關部會依相關作業提出申請補助。
計畫執行期間之管考機制
於計畫核定補助後至案件完成前辦理期中查核作業及期末成果評核,必要時不定期進行現場查核作業。
1.於計畫核定補助後至案件完成前,每年邀集專家學者及執行單位共同辦理期中及期末執行進度審查會議。
2.原民會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按月召開輔導工作會議,並不定時進行現地勘查督導。
累計實現數
602,599
(迄至101年底止)
577,346
(迄至105年底止)
後續使用管理追蹤機制
本計畫於101年執行完竣後,原民會於102年度針對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相關設備保管及運用情形辦理實地查核工作。
本計畫執行期程為103至106年度,目前尚在執行中,故原民會未能提供補助案完成後之追蹤查核方式與頻率。
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發展作業要點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註:1.資料來源,彙整自「原住民族經濟及產業發展3年(99年至101年)計畫」與「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3年至106年)」計畫書、原民會各年度決算書及其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