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推動重大政策或建設之意願,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業明定中央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且於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4條規範計畫型補助款審核作業,準此,計畫型補助款有別於一般性補助款,係依政策目標分別編列於中央各主管機關並多採競爭型機制評選,以期能將有限經費優先分配於具可行性及效益性之計畫。然綜觀前開中長程補助計畫所訂政策目標概係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市區道路之人行環境、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促進國家水資源回收與永續發展;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城鄉風貌改造、打造具在地文化特色、樂活、友善之宜居城鎮;改善地方基礎公共設施、平衡城鄉差距;完成客家聚落空間保存發展及再利用、達成活化客家既有館舍經營輔導與長期營運機制;營造原住民族產業示範亮點、創造青年返鄉就業平台及在地就業機會、提升原住民族經濟收益等,各級地方政府再依相關目標擬具計畫書向各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惟查:
(一)各該提案係地方政府所提,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先期審核機制,易有球員兼裁判之慮
依內政部、客委會及原民會所訂各項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其對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內容大致包含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使用管理及後續維護計畫、預期效益及指標等,並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後(原民會除外)送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之案件審查小組進行複審、評比並核定補助項目與額度。惟各該提案係地方政府所提,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先期審核機制,易有球員兼裁判之慮,恐流於形式,中央主管機關能否充分發揮前揭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應先審核各補助計畫周延性與合理性之篩選功能,容有疑慮。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計畫型補助並未訂定具體明確之計畫評比計分標準,且對相關補助案件之資訊揭露不足
經查上開三大中央主管機關對該等計畫型補助案之相關規定,均未訂定具體明確之計畫評比計分標準,且對獲選補助者亦僅函知該地方政府,並未將各年度核定之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切實敘明並於網站公告,致民眾無從知悉各年度補助案件相關資訊,相關評比過程與結果未臻透明公開;再者,對所核定補助案於執行階段,乃至完成後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其原提計畫之目標與效益,中央主管機關均未能建立完整之生命週期管考機制並予以適度公開,實不利相關補助資訊回饋做為未來政策規劃參考與全民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