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預算相關條例
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等情事,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我國近10年來陸續提出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等8個特別預算,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係為因應重大災變所提出之特別預算,其餘特別預算多為配合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自90年度起中央政府各特別預算均訂有特別條例為依據(詳附表2-2-1),主要規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主管(執行)機關與其權責分工、經費上限、預算編列與經費籌措方式、後續執行依法辦理審計及施行期間等,其中經費籌措相關條文中,前開8個特別預算均列有排除公共債務法有關舉債額度之限制,僅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另訂有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規定,期能有效控制特別預算與年度總預算之舉債狀況。
復查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多屬公共建設計畫,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規定,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與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均應針對公共建設計畫制定先期作業審查程序,至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其特別條例第6條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等,其預算則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未就相關作業訂有審查要點,據國發會表示,其公共建設計畫先期審查程序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附表2-2-1:各特別預算相關規範之制定情形
特別預算名稱
特別預算條例
先期作業要點
先期作業手冊
是否排除公債法
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V
V
V
V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V
X
X
V
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特別預算
V
X
X
V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
V
X(註2)
X
V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V
V
V
V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V
X
X
V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V
註3
X
V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V
X
X
V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特別預算條例。
2.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未涉有公共建設計畫,爰無須制定相關先期作業要點規範。
3.經濟部為規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所設之審查工作小組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作業,另訂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二)先期作業審查相關規定
1.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93至97年度):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訂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程序辦理該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主要內容包含各執行機關於辦理計畫先期作業應注意及辦理事項,與審查機關審查各計畫之原則,至相關細節則另訂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先期作業編擬及審議手冊。
2.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98、99及100年度):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訂定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要點辦理該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主要內容與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先期作業審查程序雷同,且亦另訂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先期作業編擬及審議手冊規範相關細節。
3.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106至113年度):據國發會說明,係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尚無另訂相關先期作業審查規範,另依行政院於網站公布之FAQ常見問題集說明略以,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個案皆會進行效益評估,後續亦會進行成本效益評估,遵循嚴謹程序進行專業審議,並依撙節精神辦理,覈實檢討經費之合理性,以杜絕浪費。
(三)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計畫考核及績效評估相關規範
謹將性質相近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93至97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98、99及100年度)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106至113年度)有關公共建設計畫之管考規範摘要如下(詳附表2-2-2):
附表2-2-2:特別預算關於公共建設計畫管考相關規範
項目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
計畫特別預算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
特別預算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法律相關規定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1條: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12條: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0條: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行政規範
新十大建設執行檢討及管考作業要點規定:
1.管考分工:由督導政務委員(以下稱政委)督導,列管機關管考,分項主管機關推動。
2.管考流程:
(1)主辦機關訂定查核點及控管目標,經政委核可後據以列管。
(2)主辦機關按月填報執行情形,主管機關檢討、列管機關追蹤,並請政委核閱。
(3)主辦機關按季填報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主管機關及列管機關檢討;列管機關按季請政委召開檢討會議。
(4)經建會撰提新十大總進度檢討報告,按季或依院長指示提出。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管考作業要點規定:
1.管考分工:各主管機關推動,工程會列管工程類,研考會列管非工程類。
2.管考流程:
(1)各主管機關按月召開檢討會議,按月提報工程會公共建設督導會報。
(2)各主管部會每年年底完成計畫執行績效報告陳報行政院。
(3)工程類計畫:若屬一般型計畫,各主管部會應視成效辦理計畫訪查,主動協助執行機關解決困難;若屬補助型計畫,主管機關應加強管考,並得限期完成。工程會得視需要針對重大異常落後計畫辦理實地訪查。
(4)非工程類計畫:研考會及各主管機關應視執行重大落差、輿情反應、協調困難及政策重要性進行查證;若屬補助型計畫,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需每月定期查證。
3.獎懲規定:執行成果併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獎懲;98年年底依工程會訂定之「98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辦理獎懲作業(99年度刪除)。
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核定本)柒、執行及管考:
計畫由各主管部會負責推動,國發會統籌依性質由各該管考權責機關列管。
執行成果納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辦理獎懲。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機關提供資料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等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