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1.十大建設項目由督導政務委員分項督導,經建會、研考會、工程會及國科會分項列管,按月追蹤檢討進度,按季檢討績效,經建會並按季撰提新十大總進度檢討報告報送行政院。
2.依經建會98年2月所提「新十大建設總結檢討報告」說明:
(1)行政院93年研提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預計5年編列特別預算5,000億元推動新十大建設,計畫原有10大分項,52個子計畫,至96年3月修正為9大分項、46個計畫,總經費調減為3,631億元。
(2)截至97年底,整體預算執行率達92.30%,46項子計畫中,3項執行完成,19項達成階段性目標,19項未達成階段性目標者,5項尚未完成前置作業。
(3)檢討建議各機關應將推動過程經驗傳承,執行成果未如預期者應確實檢討,已完成之計畫應重視後續經營管理。
(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1.工程會自98年6月起將該特別預算納入公共建設督導會報管制,並於99年6月、100年3月及101年2月召開會議檢討前一年度執行情形;另為了解主管機關執行情形及遭遇問題,除不定期由正副首長實地訪查,並於98年10月專案訪查相關部會及現勘工程。
2.依經建會102年7月所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總檢討報告」說明:
(1)原規劃98至101年總經費5,000億元,計畫主要架構分為6大目標,20大重點投資建設及64項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提前於100年度編足,合計編列4,707億元,截至101年底,累計執行數4,688.41億元,預算達成率99.61%。
(2)原規劃98至101年可促使實質GDP規模累計增加6,020億元,98年創造19-22萬工作機會、99年創造20-23萬工作機會、100年創造16-19萬工作機會、101年創造12至15萬工作機會,預期平均每年可創造18萬個工作機會;截至101年底,累積4年實質GDP規模擴增3,875億元,就業人數自98年1,027萬9千人增加至101年1,086萬人,淨增加58萬1千人,失業率則由98年5.85%降至101年4.24%。
(3)20項重點投資建設中,工作指標共163項,達成131項,達成率80.37%,效益指標共59項,達成45項,達成率76.27%;其中北中南都市鐵路立體化及捷運化、山坡地及地層下陷地區防災、老舊校舍補強整建、下水道建設及離島海運設施等5項建設工作指標及效益指標均達到目標值(詳附表2-4-1)。
附表2-4-1: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預算及目標達成情形
項
次
重點投資建設
預算
達成率
工作指標
效益指標
目標數
達成數
目標數
達成數
1
都會區捷運
100%
2
1
4
1
2
北中南都市鐵路立體化及捷運化
100%
1
1
2
2
3
東部鐵路服務效能提昇
100%
1
0
0
0
4
臺鐵安全提昇及支線改善
99.78%
3
2
3
2
5
高快速公路健全路網
99.84%
12
2
1
1
6
省道橋梁及危險路段防災
100%
4
2
1
1
7
山坡地及地層下陷地區防災
100%
16
16
6
6
8
老舊校舍補強整建
99.06%
14
14
0
0
9
自來水穩定供水及河川環境營造
99.96%
14
11
6
5
10
農村再生
100%
11
10
4
3
11
優質生活設施
99.93%
17
16
16
11
12
下水道建設
99.98%
4
4
4
4
13
原住民族基礎建設
100%
2
1
-
-
14
國際航空城
100%
0
0
0
0
15
國家資通訊應用建設
100.65%
18
17
4
3
16
都市及工業區更新
95.71%
9
63
2
17
海岸新生
95.89%
6
6
4
3
18
離島海運設施
85.75%
3
3
-
-
19
就學安全網
100%
6
2
1
1
20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
100%
20
17
-
-
平均值/合計
99.61%
163
131
59
45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經建會102年7月彙編「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總檢討報告」。
2.工作指標及效益指標目標數及達成數均以各計畫所列細項加總合計,未區分工作指標及效益指標者,列入工作指標項次計算。原計畫未列101年前需達成之階段性目標,不計入目標數;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達成目標,不列入達成數。
3.報告中若註明工作指標及效益指標若因修正,將原衡量指標改為他項,或目標值2項,但達成值合併計算,則2指標以1項計算,如「優質生活設施」效益指標將「國內自行車產銷量」修正為「自行車出租店設置數」,則指標數以1項計算。
(4)檢討建議因預算通過延遲、經費不足、環境變更等,計24項計畫提出變更,影響計畫穩定度及目標執行控管,應加強控管及目標值調整之合理性;另部分補助地方政府計畫因補助審議時程過長、地方政府專業人力及能力不足、過度設計或意見未能有效整合等致效益未如預期,中央機關應提早或縮短審核時程,審慎評估受補助機關執行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