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預算法等規定先行辦理可行性評估,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又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另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各機關提報年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經費,新興計畫應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不在此限。
(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僅少數完成可行性評估及經行政院核定,允宜加速辦理期程
依據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機關提供之資料,列入之公共建設計畫共有91件,截至106年5月中旬,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僅有27件,核定比率未達3成,未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如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計畫、桃園都會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交通部)、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經濟部)、公共環境改善計畫、城鎮之心工程(內政部)、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文化部)、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教育部)等多項計畫。
另已完成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之計畫則有13件(其餘部分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仍在辦理中),無須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則有26件,完成率僅達20%,亦即有8成尚未經可行性評估(或核定)之計畫納入本次特別預算中,允宜儘速完成可行性評估作業,以確保特別預算資源能妥善運用及使計畫如期辦理完竣。
綜上,本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雖業經行政院核定,惟特別預算納入之公共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未達3成,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核定則僅有20%,為使特別預算資源得以發揮最大效益,並確保各項計畫不致延遲,允宜加速相關先期作業及審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