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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之探討

五、公共建設計畫前期規劃未盡周妥,導致計畫執行進度延宕或計畫效能不彰,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計畫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珊 鄭寧

(一)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計畫之檢討及建議

按近年度辦理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機關提供之資料,多數機關於計畫完工後均能辦理計畫績效評估及相關考核作業,其中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預算之計畫總檢討報告經行政院於102年間同意備查,依據該報告有關檢討與建議內容說明重點如下:

1.部分計畫執行期間發生行政作業緩慢、規劃設計未完成、機關人力不足、土地尚未徵收等因素,導致進度落後。

2.約24項計畫提出計畫變更並奉核定,間接影響整體計畫穩定度與目標執行管控。

3.部分計畫於執行過程中,所屬工程標案因都市設計審議、管線遷移、土地徵收等由配合機關辦理之作業項目延遲,導致整體計畫進度未如預期。

4.部分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規劃設計與工程發包之項目,惟部分計畫因補助審議時程過長,以致壓縮地方政府辦理工程發包時程;另部分受補助地方政府專業人力與能力不足、過度設計或各單位意見未能有效整合,導致補助效益未達預期目標。

5.部分計畫內所屬工程發生承攬廠商專業能力不足,施工品質及效率未如預期。

前述檢討及建議顯示計畫規劃設計及用地評估作業未能完善,致計畫後續須辦理變更或進度落後,補助地方政府相關規劃考量有欠謹慎或工程履約管理不足,致預算效益未能達到目標,為期未來公共建設計畫辦理得以改善相關缺失,經建會(現為國發會)特請請各相關部會未來研提計畫或辦理相關工程,確實納入參考辦理。

(二)近年度特別預算支應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仍多有進度落後及效能不彰之情形,允宜研謀改善

另查監察院近年度針對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詳附表3-5-1),有5件計畫執行進度延宕,7件計畫效能不彰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效益。工程進度延宕原因主要為設計變更、用地取得問題等,其中北中南老舊工業區更新與開發計畫因相關機關未能有效管理監督,導致變更設計時程延長,且計畫進度落後檢討會議等亦未能確實出席,顯示機關前期規畫未盡周妥,土地取得評估未能審慎,相關機關亦未能盡督導責任。至效能不彰或未能達成目標之計畫,多數因先期作業未能完善規劃,或相關補助規範未能審慎制定,又計畫完工後缺乏有效督考核機制所致,如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因前置規畫不夠謹慎,制定補助規範一再修正等,使該計畫執行情形低落,使預算運用效能欠佳。

又上開公共建設計畫缺失情形自93年度起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至後續年度辦理之各項特別預算均有類似情事發生,顯示各機關對於公共建設計畫前期規劃及後續維護管理未盡完善,經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所含公共建設範圍較廣,性質種類較多,考量特別預算之性質原為特殊緊急,且多為舉借債務支應,於預算編列及辦理計畫時更應謹慎,為避免以往特別預算相關缺失再發生,允宜加強先期規劃程序及強化後續維護管理作業。

綜上,各機關辦理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前期規劃未盡周妥,導致部分計畫執行進度延宕或未能達到計畫目標,又相關機關未能確實監督管理,使計畫效能過低,為避免類此情形再發生,允宜積極研謀改善。

附表3-5-1:監察院近年度特別預算公共建設計畫績效欠佳或效能過低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

公共建設計畫名稱

支應特別預算名稱

計畫績效欠佳或效能過低情形

監察院調查報告或糾正案字號

北中南老舊工業區更新與開發計畫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1.系爭大園案、林園大發案等2採購案完工時程皆逾原訂期限,大園案甚至迄未完工,工程進度嚴重延宕,惟工業局於林園大發案進度落後檢討會議及大園案督導行程之出席率分別僅7.9%及52.9%,相關督導及自主管理紀錄亦不全,未恪盡督導之責。

2.工業局疏未完備系爭大園案工程有關項目、設備財產使用年限之清查作業,致未能預先察覺、評估調勻池未屆使用年限及其提前報廢所需流程而貿然規劃將其拆除,徒增嗣後變更設計所需時程。

106財正0001糾正案文

海水供應系統補助計畫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1.漁業署執行海水供應系統補助計畫,未能落實事前審核作業,致部分設施使用效能不彰或閒置,或因用地問題,招致工程減作,虛耗前置作業費用或稱因預算執行壓力,而未依規申辦及審核。

2.漁業署督導海水供應系統營運管理,因缺乏有效監督考核機制,致設施完工後維護管理情形欠佳。

3.漁業署訂定海水供應系統補助績效,對於各期計畫欠缺具體量化衡量指標,且未依規定逐年檢討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績效。

104財調0009調查報告

海岸新生及漁業建設計畫(正濱漁港漁業公共設施興建工程)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1.漁業署未正視正濱漁港漁業規模萎縮之事實,審慎評估魚市場興建規模,及早要求規劃設計單位妥擬分期發展計畫,迨工程設計完成並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因經費不足而簽擬分期辦理發包,增加設計費用及建造執照規費,並肇致興建期程嚴重延宕。

2.漁業署辦理正濱漁港漁業公共設施興建工程,未督促規劃單位對於基地現況、原有地上物及地下物等詳實調查分析,並確實予以審核,即率予核定辦理發包;又深水碼頭工程應具延續性,該署卻未能做好工程資料保存交接,且第2次辦理規劃設計時,復未能重新辦理地質調查及鑽探,肇致工程開工後始發現基樁與地下舊有突堤衝突而須停工辦理變更設計,不僅增加工程費用,且導致工程延宕年餘。

103財調0038調查報告

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1.漁業署未及早規劃新塭示範區內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水專用引水系統,復未於完成規劃後妥設專用引水設施,未符計畫目標。

2.漁業署辦理示範區內重要區域排水幹線興建工程,未積極修正計畫內容或提報公共建設推動會報解決用地徵收經費,逕以工程經費不足取消施作,無法達成計畫目標及效益。

103財調0039調查報告

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1.營建署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供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實際施作3萬2,228件,占預估需求數31.51%,執行率為25.78%,前置規劃作業草率。

2.內政部訂定作業規範之補助對象及條件未臻明確合理,各縣市政府執行標準不一;又因訂定作業規範之事前評估及協調溝通有欠周延,規範內容不切實際,致1年內修正多達5次,肇致各縣市政府經費核銷作業一再重複辦理,徒增行政資源浪費,且變更補助標準又未評估預算執行量能,致地方政府行政作業無法負荷,執行效能欠佳。

3.營建署未依不同材質、型式之防水閘門(板)區分不同之補助金額,且未辦理價格訪查,執行過程草率,全額補助地區更吸引廠商不論民眾是否有需求即積極遊說申裝,造成材質、品質及價格不一等混亂情況層出不窮,終致廠商浮報情事頻仍、經費核銷爭議頻傳、徒耗公帑及執行效率不彰等違失。

102內正0010糾正案文

加速辦理降低自來水漏水率及穩定供水計畫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1.臺水未有效規劃及建置自來水管網地理資訊、分區計量管網系統,無法確實掌握管線之漏水位置、程度及原因,致管線汰換多繫於是否逾齡,而非是否破漏或漏水是否嚴重,有限預算之運用效益不佳。

2.臺水辦理加速辦理降低自來水漏水率及穩定供水計畫,未達計畫目標,且漏水管線比例逐年升高。

102財調0124調查報告

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1.臺博館系統整體規劃未評估土地取得問題,復未正視產權移轉對工程之影響,延宕計畫推動期程。

2.文建會未督促臺博館妥為評估古蹟調查研究所需時間,並針對古蹟特性詳實調查,及早研提因應計畫,即編列特別預算,致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而註銷鉅額預算;又臺博館對於併案發包新建之第二典藏庫房工程未能及早規劃,且古蹟調查工作未臻詳實,致實際執行進度落後。

101教正0003糾正案文

石門淨水場社子支渠一號池蓄水工程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預算

1.臺水辦理社子一號池蓄水工程,為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僅施作26%土壤防滲漏工程,餘以天候因素為由,辦理變更契約減作,未達預定目標。

2.石門水利會與臺水歷年均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社子一號池,致有效蓄水容量未達戰備水源標準。

3.臺水辦理社子一號池蓄水工程,未於該池蓄水前依法辦理土壤防滲漏項目驗收,且於初驗合格後,亦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程序。

4.農委會歷年均未依規定要求進行總檢查,業務檢查表亦無池塘檢查項目。

101財正0016糾正案文

加速國中小學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教育部辦理加速國中小學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拆除重建工程部分,實際完工教室數僅達計畫目標36.23%,績效不彰;且工程節餘款項未能有效辦理重新分配,致特別預算效能低落。

101教調0054調查報告

山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計畫

易淹水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

1.水保局未確定施工用地可否取得前即先行招標,嗣後因用地無法取得取消全部或部分項目施作,造成設計費浪費並影響設施安全及整體治理成效。

2.水保局所轄分局辦理部分工程,未能詳審預算書,致契約項目及數量錯誤,須變更設計,對於工程變更內容及原則,未能積極處理,致延遲審閱時程;部分工程因項目漏列而需變更設計,致逾期完工。

101財調0007調查報告

臺灣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計畫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1.馬管處辦理本計畫之規劃作業未確實,對於計畫總修繕數及修繕強度評估錯誤,且未就修繕方式及住戶意願事先翔實評估,即先行辦理統包工程,對於總顧問團隊所提出之聚落保存實施計畫意見存有疑義,確未能積極研謀解決並督促辦理,致計畫撤案後相關設計案廢棄,徒耗公帑支出。

2.該計畫自95年起執行5年未見具體成效,觀光局未盡上級機關督導之責,計畫撤案後所提之替代方案,未能達原計畫「整體聚落」保存之目的。

100交調0030調查報告

大臺北新劇院興建計畫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1.該計畫先期規劃作業逾7年,其執行策略規劃、興建開發模式一再反覆,延宕計畫時程,肇致未能決定營運主體,影響施政效能及基地發展效益。

2.文建會未於先期委託規劃案之契約內限制顧問廠商修正次數及明訂審查修正之期程,亦無規範相關契約罰則,肇致計畫審查一再修正,延宕期程。

3.該計畫於特別預算、公共建設預算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歷年之預算平均執行率為7.14%,預算無效運用及浪費預算編列審核之行政資源。

099教正0026糾正案文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監察院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