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水利建設所產生缺失類型主要包括:完工期程延宕、工程經費大幅追加、財(物)務未盡效能3大類,簡要說明如下:
(一)完工期程延宕:水利署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原估列總經費365億元,期程自99年至105年,執行期間因高屏大湖、防淤隧道工程、新烏山嶺引水隧道及高屏溪伏流水開發工程等計畫,皆有環保團體抗爭,提報第1次修正,總經費調增為367.52億元;修正後再因高屏大湖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退回水利署重新檢討,續提出第2次修正計畫,總經費大幅調減為273.47億元,主要係修正減列高屏大湖第一期工程等,期程則修正為99年至108年12月,延宕完工期程(原訂105年5月完成)。
(二)工程經費大幅增加:板新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分2期執行,第2期工程計畫原估列總經費104億9,192萬元,期程自96年度至101年度,執行期間因拆除浮洲加壓站址地上物影響民眾生活及擬增設錦和、清水加壓站等,提報第1次修正計畫,總經費調增為109億8,290萬元;嗣後再因新北市都市計畫變更及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等,續提出第2次修正計畫,總經費大幅增加為163億1,694萬元,期程則修正為96年至106年6月。經2次修正後總經費大幅增加58億2,502萬元,增幅55.52%,與原計畫估列經費,差異甚大。
(三)財(物)務效能不彰:統計自97年迄105年底止,各項水利建設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計18案(詳附錄之附表1-1),包括:工程效能偏低或虛耗公帑5案(占27.78%)、工程規劃設計失當4案(22.22%)、工程施作不當3案(16.67%)、未依治理計畫完成河川整治2案(11.11%)、長期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水患治理事權1案(5.56%)、未落實施工品質查核1案(5.56%)及其他2案(11.11%);另審計部查核時發現,各縣市政府轄管區域排水於100至101年期間計發生162件淹水事件,其中以降雨量超過防洪標準119件(63.30%)最高,其餘依序為未辦理清疏22件(11.70%)、未辦理整治16件(8.51%)、橋梁未配合改建10件(5.32%)、規劃設計不良5件(2.66%)、施工品質不良4件(2.13%)及排水閘門故障2件(1.06%)等,效能不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