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環境計畫多不具自償效益,造成公共建設龐大支出與負擔
為有效提升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及整合建設效益,行政院經建會訂定「公共建設計畫及周邊整合規劃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要求各部會依公共建設特性訂定各類計畫之財務策略、自償率門檻與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嗣水利署配合訂定「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其中第8點並規定各類水利建設自償率指標及門檻,要求計畫財務自償率未達規定門檻者,即不具有審議及補助資格,以排除不成熟或不具經濟效益計畫。
惟查經行政院核定納入前瞻計畫之水環境建設計畫計有20案,其中具有自償效益案件僅6案,金額計436.12億元,占計畫總經費2,693.92億元之16.19%,評估中5案,金額計301億元,占11.17%,而未具有自償效益及自償率為負案件計9案,金額高達1,956.80億元,占72.64%,比率明顯偏高(詳附錄之附表11),主要係因未積極規劃相關財源收入,合理挹注至水環境建設,或受限於防洪減災效益難以量化等因素所致。
(二)未積極規劃相關財源收入合理挹注至水環境建設
行政院院長105年6月3日於立法院施政方針報告時曾提及:「新興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必須確實通過財務規劃及自償率計畫後才能編入預算。」惟本案整體財務規劃及自償性財源等面向尚未完備,說明如下:
1.部分計畫土地開發效益未納入自償性財源:參據行政院98年11月26日第3172次院會:「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各項公共建設計畫應研究採行與土地開發結合之跨部門建設計畫方式辦理,以提高計畫財務自償性;…。」惟烏溪鳥嘴潭人工湖計畫等對地方產業、周邊土地利用及土地效益有所貢獻,卻未將土地開發效益納入自償性財源,作業難稱妥適。
2.部分計畫砂石收益未納入自償性財源:如烏溪鳥嘴潭人工湖計畫、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整體改善計畫等,未將採取砂石收益(含土石方活化再利用效益)納入自償性財源,並合理評估計畫自償率,作業難稱允當。
(三)吸引民間投資誘因與擴大公共建設規模能量仍有所不足
公共建設投資具有振興經濟、擴大內需,平衡區域發展,建立區域特色經濟,帶動民間投資,促進就業,提升生產及生活環境品質等積極功能。為因應氣候變遷並帶動整體經濟動能,水利署編列水環境建設計畫總經費雖高達2,693.92億元;惟因計畫衍生自償性收益僅436.12億元,預估除可增加產業產值(或售水收入)約3,000億元外,並未實質帶動民間投資成長(詳附錄之附表12),如與102年度投入公共建設1,680億元之預算規模,即可間接帶動周邊發展建設6,400億元以上投資效益相較,增加民間參與投資之誘因不足,擴大公共建設規模能量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