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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前瞻基礎建設與先前相關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伍、結論與建議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水環境前瞻基礎建設與先前相關計畫執行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在全球氣候變遷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背景下,我國正面臨前所未有水災害、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多重面向嚴峻挑戰,影響國家競爭力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凸顯水環境規劃與管理為政府施政最重要課題之一,爰建議:

一、水源開發宜多元化,且應加強落實重大計畫成本效益評估,並研議具體執行措施,以達成計畫預期效益

由於目前新水源開發量有限且成本偏高,故開發水源宜朝多元化發展,除考量興建傳統之水庫外,對於伏流水、海水淡化、水再生、防災及備援水井等再利用技術是否能有效應用於台灣水資源環境現況,甚至雨水回收再利用等,仍須多方審慎評估可行性與成本效益。另縣市管河川治理計畫減災效益未如前期計畫明顯,宜檢討問題癥結,並研議加速計畫目標達成之具體措施,以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效益,達成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二、水環境建設計畫屬多年期計畫,所需經費龐鉅,允應依優先順序規劃周妥,並有長期財源支應,俾達預期目標

水資源開發方案規劃過程長達數10年,如未能就整體計畫興建方式妥慎考量,除導致抗爭事件層出不窮外,亦徒增不經濟支出,故建議各項水源開發計畫應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檢討其急迫性與優先順序,將資源作整合運用、妥適配置。另水患治理計畫屬多年期計畫,應有長期財務規劃配合,以利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及財政健全發展,故除緊急或或特殊需要,允應儘量減少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三、宜建立以自償率作為計畫提報與計算補助參據之機制,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自償能力分析在於評估營運期間之淨收益回收投資成本之比率,前瞻計畫之水資源環境建設計畫逾7成皆未具有自償性,比率偏高。爰建議應以整體計畫之自償率作為計畫提報與計算補助之參據,以優化各地方政府提案內容,並減輕中央財政負擔,如要求各縣市提報需求時應提出適當財務評估說明,俾供後續計畫審議及補助參據。

四、允應強化水源開發計畫先期規劃作業,並檢討其必要性與未來效益,俾有限預算資源作最佳配置

水源開發與利用經費龐鉅,規劃運用仍存有諸多缺失,亟待加強相關設施之規劃、興建、營運、管理、考核,以建立永續運作及管理模式,發揮財物應有效能,如研擬新興工程計畫時,應詳實掌握整體區域之公共設施規模數量、分布情形、使用壽命及效益,並分析各類設施間競合關係,才能真正釐清工程計畫必要性與預估未來效益,合理分配有限資源。另基於區域公平原則,應依無自來水戶所在區位與普及率高低,研提分期分區改善目標(短中長程計畫目標)及執行策略,以合理規劃台水公司辦理延管工程之改善優先順序,妥善運用預算資源。

五、允應建立完善各計畫之績效(效益)考核架構,以落實施政績效評估

水利建設執行時程甚長,應以個案計畫所產生效益列為衡量標準,並擬訂策略績效目標,逐步建立完善績效考核架構,落實施政績效評估;另水利署應依規定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檢討及預算執行績效,作為規劃前瞻計畫之依據,並考量各水系淹水嚴重程度及各機關執行能力等,提出妥適之計畫期程、治理執行之優先順序、資源合理配置及未來治水政策方向,以發揮預算運用之最大效益。

六、應合理規劃補助項目、比率與經費分擔機制,以明確中央與地方權責,俾利水環境建設之永續進行

縣市管河川治理及管理維護等工作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惟中央為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多給予高額補助比率或全額負擔工程經費,導致中央與地方之權責無法明確劃分,故就短期而言,應研擬逐年降低補助比率之調整機制;中、長期而言,仍宜由地方政府本權責持續辦理,以逐步回歸地方自治。另中央在補助地方水利建設時,應考量地方政府推動治水績效與用地取得配合程度,對於努力開闢自有財源、配合政府提高整體建設效益有顯著績效者,優先補助或給予較高比率之補助額度。

(分機:8665鍾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