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全台105年度重要河川水資源利用情形表 單位:百萬立方公尺
區域
河川或水系名稱
平均年逕流量a
年已使用水量b
利用率(%)=b/a
排序
主要用水標的
北部地區
淡水河
6,288
1,636
26.0%
7
公共、農業用水、防洪、發電
頭前溪
942
239
25.4%
8
農業、公共用水
蘭陽溪
2,529
432
17.1%
14
農業用水、發電
中部地區
中港溪
462
112
24.2%
10
農業、工業、公共用水
後龍溪
893
178
19.9%
12
農業、公共用水
大安溪
975
662
67.9%
2
農業、公共用水
大甲溪
1,759
1,230
69.9%
1
農業、公共用水、發電
烏溪
2,527
951
37.6%
5
農業用水
濁水溪
4,568
1,828
40.0%
4
農業用水、發電
北港溪
1,337
179
13.4%
16
農業用水
南部地區
八掌溪
710
88
12.4%
17
公共用水
急水溪
892
29
3.3%
19
農業、公共用水
曾文溪
1,865
928
49.8%
3
農業、公共、蓄洪、發電、觀光
高屏溪
6,115
957
15.7%
15
農業、公共用水
東港溪
807
199
24.7%
9
農業、公共、工業用水
四重溪
93
33
35.5%
6
農業、公共用水
東部地區
花蓮溪
2,844
544
19.1%
13
農業、公共用水、發電
秀姑巒溪
1,808
175
9.7%
18
農業、公共用水
卑南溪
3,208
694
21.6%
11
農業、公共用水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1-1:97-105年度各項水利建設(設施)經監察院提案糾正案件表
項次
監察院糾正案(辦理組室)
違失事實及理由
1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石門水庫淤泥浚渫工程,提報計畫及訂定工程契約均欠妥適,該部水利署未善盡督導及協助之責,造成本案執行成效嚴重不彰,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於文到1個月內研處具復。97財正3(工務組)
北水局提報之「石門水庫淤泥浚渫計畫」未盡合宜,事前未統計桃園地區餘土收容處理容量,且未確認餘土再生利用技術之可行性,事後又未自行規劃設置土資場,造成本案執行成效嚴重不彰,核有未當。
2
為台中縣政府辦理「新社鄉食水嵙溪番社嶺橋上下游排水改善工程」,欠缺流域整體治理規劃及水理與結構計算,即率然施設安全性不足之護岸,且未落實施工品管等,任令公帑損失而消極不作為,涉有違失案。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有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8財正17(工務組)
臺中縣政府辦理「新社鄉食水嵙溪番社嶺橋上下游排水改善工程」,在欠缺流域整體治理規劃及水理與結構計算之情況下,竟率然施設安全性顯有不足之護岸,且未落實施工品質管理作業,督促所屬善盡監造及驗收職責,肇致承包廠商偷工減料可趁之機,護岸完工未及5個月即遭颱風洪水沖毀,迄仍未見復建或要求賠償等善後處置,任令公帑損失而消極不作為,確有違失。
3
為臺中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先後管理柳川排水,卻恣縱違法填塞排水路、搭蓋違建牟利之行為長期存在;該署復未能及早著手旱溪排水治理規劃,危及河防建造物安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縱容權管土地遭人長期占用搭建汽車廠營利,均有違失案,依法提案糾正,請轉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有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8財正24(河海組)
卡玫基颱風造成臺中縣烏日鄉嚴重水患災情,主因大里溪及旱溪排水斜張橋西側久未疏濬、麻園頭溪(應為旱溪排水之誤)自治橋兩側堤防施作不當,以及占用柳川排水之違章建築未拆除等所致,經濟部水利署、臺中縣政府及烏日鄉公所均涉有違失
4
為本院長期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水患治理事權,影響治理成效;相關部會未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進行權管河川排水疏濬整治;另718水患災情較嚴重之地方政府,亦有現行水利單位人力運用未洽、排水系統規劃施工不當等問題,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有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8財正35(河海組)
行政院長期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水患治理事權,且迄仍以任務編組之臨編單位統籌全國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影響整體治水成效,亦未見積極解決各級水利機關人力不足問題,影響水患治理成效;相關部會未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同步進行權管河川排水疏濬整治,且部分水患嚴重地區漏未納入辦理,執行進度落後癥結遲未有效因應,完成建造物移交及補助款決算作業延宕,卡玫基颱風初期預報降雨量遠低於實際,致生民怨訾議等;另718水患災情較嚴重之地方政府,亦有現行水利單位組織編制或人力運用未洽、雨水下水道疏於維護管理、排水系統規劃施工不當、執行水患治理計畫及颱風災後復建工程進度落後、都市化過程未考量逕流增加及滯洪空間減少等諸多問題,均有違失。
5
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6年起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不當,肇致橋梁主體完成後無法通行;又經濟部水利署對所屬陳報預算書圖未詳實審核,工程逾越規定期限亦未督促積極辦理,影響工程時效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8財正39(工務組)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於設計未完成即送署辦理發包作業,發包過程未迅速反應物價調整致流標多達7次造成延宕,開工後仍未積極補正該項設計及因民眾反覆陳情而延宕定案,肇致橋梁主體完成後迄今仍無法通行;又經濟部水利署未詳實審核所屬陳報預算書圖即同意成立預算,工程逾越規定期限後亦未督促所屬積極辦理,影響工程執行時效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6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於95年至96年間辦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1至3標過程,無謂浪費成本,又期間水利署對該工程之諸多設計、預算,未盡監督之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貴部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8財正54(工務組)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於95年至96年間辦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1至3標過程,無謂浪費成本,又期間水利署對該工程之諸多設計、預算,未盡監督之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7
為南投縣政府辦理軍功寮溪堤防護岸工程未能配合工程期程執行相關應辦事項,又土地取得估算與實際價購金額落差甚大,肇致工程未竟,無法發揮堤防功能;且執行該工程土地價購及發放地價補償費作業等情,核有諸多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南投縣政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9財正52(土地組)
南投縣政府辦理軍功寮溪堤防護岸工程未能配合工程期程執行相關應辦事項,又土地取得估算與實際價購金額落差甚大,肇致工程未竟,無法發揮堤防功能;且執行該工程土地價購及發放地價補償費作業等情,核有諸多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8
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於「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荖濃溪攔河堰辦理過程,未能遵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且本院環境保護署未審核通過前,即擅將堰址上移400公尺並先行施工,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查照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99財正56(工務組)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於『曾文水庫越域引水計畫』荖濃溪攔河堰辦理過程,未恪遵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於該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尚未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通過前,擅將堰址上移400公尺並先行施工,顯有違失。
9
為桃園縣政府對於義美公司南崁廠建物占用河川區之拆除作業,藉辭推諉卸責,任令爭議持續擴大,致與其他同屬河川區已徵收土地整治處理方式歧異案之續處情形,仍請依「說明三」轉飭所屬續行處理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有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0內正23(河海組)
桃園縣政府對於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檢討,竟延宕至94年始決定應進行全河段檢討修正;又對於義美公司南崁廠建物占用南崁溪河川區之拆除作業,藉辭推諉卸責,任令爭議持續擴大,並致與其他同屬河川區已徵收土地依治理計畫完成河川整治之處理方式歧異;復於該公司切結同意拆除地上物之條件已成就之際,猶未能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執行拆除,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0
有關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辦理草屯鎮烏溪平林堤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興建計畫,未盡職責;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延宕辦理水道治理計畫線檢討及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事宜,均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有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0財正8(河海組)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辦理草屯鎮烏溪平林堤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興建計畫,未盡職責;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延宕辦理水道治理計畫線檢討及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事宜,
均有缺失。
11
為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離島地區水資源開發及供水改善建設計畫,未盡計畫主辦及補助機關之責,影響整體供水建設成效;所屬中區水資源局辦理金湖水庫設計審查工作,亦未盡周延審慎,原規劃功能盡失,虛耗鉅額公帑,致未發揮規劃效益等情,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確實檢討並轉飭所屬改善見復一案,請會商有關機關研處。100財正45(水源組)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離島地區水資源開發及供水改善建設計畫,未盡計畫主辦及補助機關之責,致多項計畫工作設施或延宕未結、或未依規劃功能運作、或閒置未用,影響整體供水建設成效;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理金湖水庫設計審查工作,未盡周延審慎,察悉設計錯誤後,未能針對問題有效解決,肇致鉅資完成之水庫設施,原規劃功能盡失,虛耗鉅額公帑;又辦理大、小金門等2座海水淡化廠興建先期作業,未妥循規定檢討計畫修正,水利署亦未善盡督導責任,就執行癥結問題決斷處置,致機關間虛擲作業時程結果,形同回到計畫原點,迄未發揮規劃效益,均有嚴重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12
為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辦理防洪工程拆遷戶安置配售抵費地作業,未覈實比對權利證明文件,將不實配售名冊彙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另該署第十河川局未確實管考更正安置配售名冊公告辦理情形,致使不具配售資格者通過審查取得配地轉售牟利,均核有重大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會商相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1內正18(土地組)
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辦理防洪工程拆遷戶安置配售抵費地作業,未覈實比對權利證明文件,將不實配售名冊彙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另該署第十河川局未確實管考更正安置配售名冊公告辦理情形,致使不具配售資格者通過審查取得配地轉售牟利,均核有重大疏失案。
13
為彰化縣政府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花壇段)」,未依規定要求設計單位辦理地質鑽探與結構及水理分析;復未評估致災原因即要求廠商依原設計工法辦理修復,致發生多次坍塌情事,虛耗公帑且迄今仍未完成修復,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一案,請貴部會商有關機關切實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1財正11(河海組)
彰化縣政府辦理「石笱排水改善工程(花壇段)」,未依規定要求設計單位辦理地質鑽探與結構及水理分析;復未評估致災原因即要求廠商依原設計工法辦理修復,致發生多次坍塌情事,虛耗公帑且迄今仍未完成修復,均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14
為經濟部辦理「深層海水低溫利用及多目標技術研發模廠」新建工程,未妥為籌編經費,亦未確實審查深層海水取水佈管管路線是否適切及相關海域環境調查是否完備,致發生二次斷管事故迄今無法釐清原因;復未有效督促專案管理廠商監督統包廠商覈實履約,又未能積極釐清並追究各該廠商相關契約責任,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一案,請會商有關機關研處,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2財正20(水文組)
經濟部辦理「深層海水低溫利用及多目標技術研發模廠」新建工程,未妥為籌編經費,亦未確實審查深層海水取水管佈管路線是否適切及相關海域環境調查是否完備,致發生二次斷管事故迄今無法釐清原因;復未有效督促專案管理廠商監督統包廠商覈實履約,又未能積極釐清並追究各該廠商相關契約責任,均有疏失案。
15
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自辦監造湖山水庫截水牆工程,未落實施工品質查核,致發生86公分之缺口,造成民眾恐慌,影響政府形象,水利署未善盡監督職責,均有疏失。又截水牆工程F242單元發生缺失仍予計價,且迄今尚未辦理驗收,該局辦理過程顯有違誤,水利署疏於督導,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另請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見復一案,請會商有關機關研處,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2財正38(工務組)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自辦監造湖山水庫截水牆工程,未落實施工品質查核,致發生86公分之缺口,造成民眾恐慌,影響政府形象,顯有違失,水利署未善盡監督職責,亦有疏失。本案截水牆工程F242單元發生缺失仍予以計價,且迄今尚未辦理驗收,中區水資源局辦理過程顯有違誤,水利署疏於督導,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
16
貴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自辦或委辦轄管溪流堤防護岸災修工程規劃設計,無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恣將「鋼柵石籠」廠商提供之專利圖說規範及單價等資料,抄錄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損害政府採購公平形象,核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於2個月內見復。102財正47(工務組)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自辦或委辦轄管溪流堤防護岸災修工程規劃設計時,竟無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恣將「鋼柵石籠」廠商提供之專利圖說規範及單價等資料,抄錄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損害政府採購公平形象,核有失當案。
17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辦理臺南市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於「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造、驗收及案發初期」各階段,分別發生規劃時未納入中洲排水匯入流量、設計時未設置保護工或固床工、審查時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期末審查、施工監造驗收時未查核發現防汛道路未按圖施工,及案發初期怠忽中央氣象局連日且持續發布之豪雨特報,未及時搶險,徒耗公帑8千8百萬餘元等,均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查照辦理,於文到1個月內具復。104財正1(工務組)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第六河川局辦理臺南市港尾溝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於「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造、驗收及案發初期」各階段,分別發生規劃時未納入中洲排水匯入流量、設計時未設置保護工或固床工、審查時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期末審查、施工監造驗收時未查核發現防汛道路未按圖施工,及案發初期怠忽中央氣象局連日且持續發布之豪雨特報,未及時搶險,徒耗公帑8千8百萬餘元等,均有失當案。
18
貴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及第六河川局於區域防洪指揮中心興建過程,未依預算法及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之附帶決議,擅自擴增樓地板面積及一般行政辦公空間,逾越水利署標準及執行計畫書之興建規模,不當運用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於2個月內見復。105財正3(防災中心)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及第六河川局於區域防洪指揮中心興建執行過程,未依預算法第52條及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之附帶決議執行規劃設計及工程發包,擅自擴增樓地板面積及一般行政辦公空間,逾越水利署規定標準及經濟部核定執行計畫書之興建規模,不當運用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2:河川、區域排水面臨課題
項目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
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
現階段課題
●極端氣象發生頻仍,提升災害潛勢
●水患潛勢區位及複合型災害規模增大
●都會區淹水潛勢增加、承災能力弱、災損風險高
●對防災減災工程之設計興辦,多未採行永續工程為主要工法
●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改列直轄市管未妥善銜接治理
●山坡地開發致土砂沖刷
●水道清疏頻率不足致影響通洪能力
●工程用地取得不易
●管線遷移協調不足
●地方政府編列維護管理經費不足
●地層下陷區淹水改善不易
●降雨量及強度屢屢超過工程設計保護標準
●治理經費總計超過3,000億元以上,且多由中央負擔
未來可能課題
●目標應以防災、減災、水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土地合理利用、景觀、遊憩和親水等之多功能目標考量,但各目標需求未有明確優先順序
●流域整體治理規劃、綜合治水、出流管制等措施待加強
●中央經費負擔比率易增難減
●防洪工程有其保護極限,遭遇莫拉克颱風或大豪雨事件,仍無法避免完全不淹水
●屬急要段多已完成治理,後續計畫應回歸地方自治,由地方政府本權責持續辦理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水利署所提供資料。
附表3:傳統與新興水源面臨課題
項目
傳統水源
新興水源
現階段課題
●水庫淤積嚴重
●集水區土砂災害
●蓄水設施不足
●單一水源存在高風險
●缺乏水源備援系統
●地下水超抽
●需求端之信心接受度不足
●再生水水源量之穩定度不足
●新興水源產業扶植不易
●新興造水成本高,經濟效益偏低
●缺乏雨水利用認知
未來可能課題
●氣候異常豐愈豐,枯愈枯
●水源調度益加困難
●土砂災害增加
●水質劣化
●用水需求成長與變動
●農糧策略不明確
●缺水忍耐度降低
●民意高漲,傳統水源開發不易
●汙水下水道工程影響再生水源開發潛勢
●新興水源發展先期實施計畫之推動與水利產業育成
●制定再生水源發展條例
●雨水貯存利用系統性整合規劃研究
●農業回歸水再生利用營運模式之研訂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水利署所提供資料。
附表4:水資源開發成本表 單位:新台幣元/噸
水源別
成本
備註
水庫
(人工湖)
12-18
以近年執行及規劃中計畫原水成本估列:湖山水庫11.7元/噸、天花湖水庫11.7元/噸、鳥嘴潭人工湖12.58元/噸。
伏流水
10-65
依2012年「高屏溪伏流水及傍河取水先期調查試驗」委託服務計畫之成果,年供水6個月之原水成本10.65元/噸、年供水2個月之原水成本31.94元/噸、年供水1個月之原水成本則達63.88元/噸。
再生水
20
處理至自來水水質,未含輸配水建設成本。
海淡水
30-35
處理至自來水水質,建設成本(不含廠區外管線系統)約12~15元/噸,營運成本約18~20元/噸。
※註:1.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附表5: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量化效益統計表
計畫名稱
效益
增供常態供水
備援
能力
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
防淤64萬m3/年
-
-
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
+25萬噸/日
25
加強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
改善9萬用水戶
-
-
防災及備援水井建置
+10及備援15萬噸/日
10
15
伏流水開發工程
備援20萬噸/日
20
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
示範計畫及節水
-
-
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
預期減少入庫土砂量25萬m3/年
-
-
白河水庫後續更新改善工程
+2.8萬噸/日
2.8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工程
+25萬噸/日
25
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
穩定供水
0.15
雙溪生態水庫工程
+12.6萬噸/日
12.6
天花湖生態水庫工程
+26萬噸/日
26
再生水工程
再生水8萬噸/日
8
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
備援輸水80萬噸/日
80
金沙溪及前埔溪水資源開發計畫
0.6萬噸/日
0.6
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
深層海水1000噸/日
-
-
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
備援輸水86萬噸/日
86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水利署所提供資料。
附表6:各項節約用水計畫概況表
推動
日期
計畫名稱
計畫目標
89年11月
節約用水行動方案
1.生活用水
(1)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由290公升降低至250公升以下;
(2)自來水漏水率台北市由25%降低至20%,其他地區由15%降至10%。
2.工業用水(略)。
3.農業用水(略)。
93年
2
月
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積極推動節約用水計畫
預期於2007年底時,各項用水標的成果如下:
(1)降低民生公共年用水量14,235萬噸。
(2)降低工業年用水量4,150萬噸。
(3)降低農業養殖用水量6,250萬噸、畜牧用水量1,000萬噸。
(4)自來水事業單位汰換管線減少漏水量4,853萬噸。
97年
8
月
2008年-2012年積極推動節約用水計畫
預期自2013年起每年可節省生活用水量13,250萬噸;工業用水量800萬噸,合計每年節省14,050萬噸。
105年
4
月
節約用水常態化行動方案
110年節約用水目標:
1.民生用水:
(1)生活人均用水量(家庭、商業及辦公場所)降低至每人每日250公升。
(2)自來水管線漏水率低於15%。
(3)省水器材市占率100%、普及率高於50%。
2.工業用水(略)。
3.農業用水(略)。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經濟部水利署所提供資料。
附表7:整體綜合治水推動策略表
期程
項目
短程
中程
長程
經費來源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特別預算)
一般性計畫地方自治計畫(自有財源)
推動策略
●中央積極協助迅速大幅減少淹水面積
●中央地方合作執行
●輔助地方政府接續改善降低淹水風險
●中央執行或委辦、委託或補助地方執行
●監督地方政府建立自主治理管理制度
●地方自籌財源執行
計畫範圍
易淹水面積1,150平方公里,選定538平方公里優先治理
就易淹水面積612平方公里,再選定320平方公里治理
仍剩餘易淹水面積292平方公里,由地方政府接續辦理
※註:1.資料來源,修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103年4月16日。
附表8:水患治理計畫經費需求一覽表
計畫名稱
治理率
尚待改善情形
經費需求
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
80.44%
786.59公里堤防護岸改善
約1,150億元
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
75%
96.7公里護岸改善
約154億元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年)
至105年底約46.98%
5,455公里堤防、護岸改善
約1,800億元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9:前瞻計畫未完成部分所需經費一覽表
項目
計畫名稱
執行期程
總經費
已編入特別預算
未編入特別預算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白河水庫後續更新改善工程
108-116
37.00
20.00
54.05%
17.00
45.95%
雙溪生態水庫工程
108-116
120.00
102.00
85.00%
18.00
15.00%
天花湖生態水庫工程
109-116
241.00
129.42
53.70%
111.58
46.30%
小計
-
398.00
251.42
63.17%
146.58
36.83%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10: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與發展)經費需求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計畫名稱
期程
106已編列
106
新增
107-113
106新增至
113年合計
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
104-109
3.17
0
42.89
42.89
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
104-111
0.9
83
114.04
197.04
加強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
106-113
8.4
6
116.1
122.1
防災及備援水井建置
106-109
-
1
33
34
伏流水開發工程
107-110
-
0
20
20
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
106-109
-
1
12
13
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
106-113
-
11.7
118.3
130
白河水庫後續更新改善工程
108-116
-
0
20
20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工程
108-112
-
0
89
89
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
108-113
-
0
19
19
雙溪生態水庫工程
108-116
-
0
102
102
天花湖生態水庫工程
109-116
-
0
129.42
129.42再生水工程
107-112
-
-
35
35
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
108-113
-
0
120
120
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
107-109
-
0
10
10
金沙溪及前埔溪水資源開發計畫
110-113
-
0
14.85
14.85
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
106-110
-
0.3
3.7
4
小 計
-
12.47
103
999.3
1,102.3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11:水環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自償率分析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計畫名稱
計畫總經費
自償性收益
自償率
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
46.27
12.21
26.4
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
199.00
35.98
-28.71
加強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
130.50
23.12
-1.51
防災及備援水井建置
34
-21.56
-67
伏流水開發工程
20.00
評估中
評估中
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
13
0
0
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
130
0
0
白河水庫後續更新改善工程
37.00
評估中
評估中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工程
89.00
評估中
評估中
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
19.00
0
-84.28
雙溪生態水庫工程
120.00
評估中
評估中
天花湖生態水庫工程
241.00
26.3
12.2
再生水工程
35.00
評估中
評估中
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
120.00
20.1
16.8
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
10.00
0.5114
5.114
金沙溪及前埔溪水資源開發計畫
14.85
1.93
15.01
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
4
0.069
1.7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
720
0
0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整體改善計畫
431.3
0
0
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
280
0
0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2.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因屬地層下陷防治措施方案之一,其主要效益為不可內化之環境保育效益(減緩地層下陷);該計畫建造與營運成本計264.76億元,雖後續有營運收入35.98億元,但加總後整體投資效益淨現值仍為-228.77億元,自償率為-28.71%。
3.加強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主要為改善民眾用水品質與安全,其質化效益為滿足民眾基本民生用水需求,並降低因水質污染所發生之傳染病等健康問題之社會層面經濟效益;該計畫建造與營運成本計25.82億元,雖後續有營運收入24.03億元,但加總後整體投資效益淨現值為-1.79億元,自償率為-1.51%。
4.防災及備援水井建置主要效益為減少產業損失及負擔、減少移用農業用水、提升用水效率及供水品質、創造良好投資環境等可量化及不可量化效益;;該計畫興建期間工程建設經費現金流出現值總和計32.26億元,雖後續有營運收入21.79億元,惟營運評估期間之淨現金流入現值總和為-21.56億元,自償率為-67%。
附表12:各項水環境建設計畫增加產業產值、就業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人
計畫名稱
計 畫
總經費
就業人口(人)
產值(億元)
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計畫
46.27
145
-
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
199.00
950
264
加強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
130.50
550
-
防災及備援水井建置
34.00
170
330伏流水開發工程
20.00
100
-
推廣水資源智慧管理系統及節水技術
13.00
200-500
-
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
130.00
650
-
白河水庫後續更新改善工程
37.00
185
92.4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工程
89.00
445
825
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
19.00
95
-
雙溪生態水庫工程
120.00
600
415.8
天花湖生態水庫工程
241.00
1205
858
再生水工程
35.00
175
128.7
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
120.00
600
-
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
10.00
50
-
金沙溪及前埔溪水資源開發計畫
14.85
74
-
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
4.00
40
7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
720
3,600
-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整體改善計畫
431.3
2,157
-
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
280
1,400
-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2.就業人口以計畫經費1億元增加5人推估。以增加常態供水1萬噸/日,來增加產值33億元/年推估。(依據103年各標的用水及GDP推估)
附表13:用地取得作業辦理進度及期程規劃
項目
預定完成
實際完成
辦理2場公聽會
105/9/30
106/3/2
市價查估作業
106/2/28
106/2/9
協議價購
106/5/31
土地改良物查估及造冊(南投縣政府)
106/6/30
開發計畫完成(內政部)
106/7/31
徵收計畫書函報內政部
106/8/31
內政部核准徵收
106/10/31
公告徵收(南投縣政府)
106/11/15
補償發放
106/12/31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2.本案目標:106年12月31日完成;前提:106年7月31日前開發計畫需經內政部審核通過且經費5月底全數到位。
附表14: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與發展效益指標
具體目標
單位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合計
增加常態供水
萬噸/日
0
0
0
10
0
0
52
0
62
提升備援能力
萬噸/日
0
0
0
100
20
0
0
80
200
自來水用水戶數
萬戶
1.2
1.3
1.4
1.5
0.9
0.9
0.9
0.9
9
水庫防淤及減淤
萬M3/年
25
25
25
89
25
25
25
25
264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核定本),106年4月。
附表15: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核定計畫
預算數
決算數
差異說明
業務費
與下同。
●104年度原編列預算1億4,733萬6千元(流用後為1億3,130萬6千元)。
●105年度原編列預算1億6,621萬3千元(流用後為1億5,621萬3千元)。
●106年度編列預算1億9,732萬7千元。
●104年度決算數1億1,731萬6千元。
●105年度決算數1億4,351萬4千元。
●截至106年4月底止實際執行數2,659萬1千元。
-
設備及投資
辦理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路改善工程、環境營造、維護管理、基本資料調查及規劃研究、非工程措施等5項工作計60億元。
●104年度原編列預算11億9,426萬3千元(流用後為12億7,029萬3千元)。
●105年度原編列預算13億8,760萬元(流用後為14億0760萬元)。
●106年度編列預算12億316萬3千元。
●104年度決算數12億6,037萬3千元。
●105年度決算數13億9,557萬3千元。
●截至106年4月底止實際執行數7億4,446萬5千元。
-
獎補助費
●補助原中央管區域排水移交直轄市管轄之排水路改善工程及環境營造(含用地)費共計57.65億元。
●補助地方管橋梁、涵洞改建工程共計2.35億元。
●104年度原編列預算5,000萬元(流用後為4,000萬元)。
●105年度原編列預算5,000萬元(流用後為4,000萬元)。
●106年度編列預算2,880萬元。
●104年度決算數1,230萬5千元。
●105年度決算數3,422萬1千元。
●截至106年4月底止尚未有執行數。
因應100年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預計有21條中央管區域排水將移交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接管,惟截至105年9月底止僅移交8條,且皆屬已完成整治者,除已移交8條之中央管區排外,餘未移交之13條未編列預算補助前揭直轄市辦理排水路改善工程及環境營造(含用地費)。
總經費
120億元。
已編列預算44億7,470萬2千元(104年度流用後為14億4,159萬9千元、105年度流用後為16億0,381萬3千元)。
截至106年4月底止共計已執行37億3,435萬7千元。
-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16: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移交協商會議
次別
第1次協商會議
第2次協商會議
第3次協商會議
時間
103年6月11日
103年9月18日
104年2月11日
各單位意見
台中市政府:水利署應繼續將12條中央管區域排水完成整治,如有已完成整治區排,該府同意接管。
台南市政府:由於鹽水溪依據規劃報告治理經費超過50億元,該府同意已完成整治及用地取得分段來接管,未完成部分俟整治完成後再移交。
高雄市政府:行政院規定104年起將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交由市政府辦理,原則同意配合。
高雄市僅典寶溪待接管,惟尚有約6公里未完成整治,總經費約需41億元,仍請水利署挹注經費辦理,建議已完成整治部分始交由市府接管。
台中市政府:本府建議治理權及管理權不要分開接管,惟中央願以工程保固6年方式辦理,本府樂觀其成。
台南市政府:建議仍延續上次會議共識,先就已完成用地取得及整治河段分段辦理移交接管。
高雄市政府:典寶溪排水管理部分如水利署能考量該府財政,補助維管費用,同意接管完成整治段(11K+100)。典寶溪治理部分,因考量尚有約45億的缺口,建議11K+100以上繼續由水利署辦理治理及管理工作。
台中市政府:有關柳川排水治理計畫範圍長度約為10.57公里,治理計畫僅至太原路截水道為止,其餘上游渠段並未公告相關治理計畫,且亦有部分地區不時有淹水災情傳出。柳川應屬未完全整治之排水,再者,若需全段徵收之費用高達20億元以上,非該府所能負擔。
台南市政府:大洲排水後續維護管理經費亦建請酌予協助。尚未完成整治部分,建議可先就已整治段分段辦理移交接管。
高雄市政府:典寶溪排水部分仍建請水利署籌措維管費用,以利本府接管已完成整治渠段(橋子頭橋下游段)。
結論
行政院100年9月8日院臺經字第1000054704號函示,自104年起由直轄市接管為目標,並承諾未來6年(104~109年)持續辦理或補助該等預定移交河川及區域排水整治。
依行政院100年9月8日院臺經字第1000054704號函核示,位於同一直轄市內之河川、區域排水自104年起由各轄管直轄市接管,目前台中、台南及高雄市政府均表示仍有部分河川及區域排水尚未完成整治,現階段欲全面接管尚有困難,考量各接管直轄市政府財政及人力狀況,及本案移交之特殊性,各排水如就已完成整治部分先行分段接管,亦屬可行方式。
已完成整治部分:已完成整治尚待移交部分,包括台中市之土庫溪排水、莿仔埔坑排水與台南市之大洲排水;上述3條區域排水移交後,請自籌經費辦理後續整治及維護管理事宜。
未完成整治部分:各直轄市政府均表示現階段要全面接管有其困難,請各河川局洽各轄管直轄市政府研商分段接管之可行性。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104-109年度)。
附表17:縣市管河川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分工對照表
工作項目
中央
地方
規劃檢討
由中央規劃辦理為原則。
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未辦理是項業務。
治理工程
●治理工程由中央辦理為原則;惟工程內容較單純或該工程由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較為有利者,得委託執行。其委託執行之治理工程,中央應負責加強督導施工成果。
●工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受託辦理部分治理工程。
應急工程
●由中央編列經費以補助方式交由地方政府執行。
●經費分擔情形:「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應急工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應急工程經費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訂定最高補助比率:第1級:不補助、第2級:70%、第3級78%、第4級82%、第5級90%。
●就治理計畫適用範圍之河川等,提報工作計畫,辦理應急工程。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由中央編列經費補助地方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依規定比例籌措財源辦理。
用地取得
●所需使用土地,由縣市政府負責取得,經濟部協助處理。
●所需用地費(含作業費)由中央依所定比率予以補助,目前為第1級:不補助、第2級:55%、第3級63%、第4級67%、第5級70%。
●主計總處於一般性補助款再予補助用地配合款(外加)。
●由縣市政府負責取得。
●除中央依所定比率予以補助,其餘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籌編。
維護管理
目前行政院已以公式化設算一般性補助款,並匡列一定數額經費專款專用於水道疏濬、水利管理及維護等治水工作。
於獲配一般性補助款支應維護管理經費外,不足部分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籌編。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水利署提供資料。
附表18:105年度各縣(市)政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經費調查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河川局
縣市別
維護管理
經費合計
水門維護
管 理
抽 水 站
維護管理
疏濬清淤
排 水 路
維護改善
其他
一河局
宜蘭縣
146,700
55,593
18,817
10,000
57,000
5,290
十河局
基隆市
14,000
6,000
8,000
臺北市
643,900
1,400
75,000
190,500
143,000
234,000
新北市
180,000
60,000
120,000
二河局
桃園市
566,710
-
-
35,000
531,710
-
新竹縣
28,830
1,200
21,860
3,770
2,000
新竹市
39,521
100
1,464
8,300
29,657
苗栗縣
29,350
1,750
-
15,000
10,700
1,900
三河局
臺中市
309,766
2,300
12,166
-
295,300
-
南投縣
40,000
11,000
29,000
四河局
彰化縣
82,185
8,780
21,175
16,000
34,000
2,230
五河局
雲林縣
353,820
99,150
99,150
90,000
65,520
嘉義縣
162,757
109,131
13,000
31,082
9,544
嘉義市
21,019
-
1,283
2,000
15,000
2,736
六河局
臺南市
1,750,126
120,330
108,681
151,520
843,215
526,380
高雄市
224,51021,970
87,880
54,000
59,541
1,120
七河局
屏東縣
162,169
2,000
31,000
68,669
55,500
5,000
澎湖縣
21,104
150
-
3,000
17,954
-
八河局
臺東縣
197,589
600
100,000
88,989
8,000
金門縣
32,842
342
1,500
17,500
12,500
1,000
九河局
花蓮縣
145,500
100
14,500
10,000
108,000
12,900
合計
5,152,398
484,896
472,615
943,349
2,439,438
812,100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19:103-105年度各縣(市)政府水利建造物維護管理經費調查表
縣市別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宜蘭縣
141,500
131,436
146,700
基隆市
14,000
14,000
14,000
臺北市
718,626
643,900
新北市
163,250
197,300
180,000
桃園縣
511,149
393,036
566,710
新竹縣
14,370
16,760
28,830
新竹市
39,421
39,521
39,521
苗栗縣
50,340
34,170
29,350
臺中市
275,400
423,310
309,766
南投縣
105,936
110,040
40,000
彰化縣
36,965
86,945
82,185
雲林縣
537,691
258,000
353,820
嘉義縣
184,435
157,644
162,757
嘉義市
38,000
37,880
21,019
臺南市
1,076,978
1,210,067
1,750,126
高雄市
216,061
279,061
224,510
屏東縣
107,949
237,819
162,169
澎湖縣
20,000
20,228
21,104
臺東縣
251,800
226,815
197,589
金門縣
33,315
76,135
32,842
花蓮縣
109,249
145,500
145,500
合計
3,927,810
4,814,293
5,152,398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本表自103年度起開始彙整。
2.106年度尚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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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石門水庫防淤對策(泥砂入出平衡圖)
附圖2: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標準作業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