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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機關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績效之探討

三、103及104年度獲利超過100億元之民營企業繳納營所稅情形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國稅機關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於79年時為25%,後於89年調降至17%,並沿用迄今;而OECD國家之公司所得稅平均稅率於2000年為31.72%,2010年下降至25.34%,2016年又微幅下降至 24.61%,呈下降之趨勢,惟均高於我國,故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較OECD國家為低。經查:

(一)104年度全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實質稅率為11.93%

依財政部賦稅署提供資料,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家數84萬4,492家、營業收入淨額52兆6,307億2,084萬元、全年所得額(稅前淨利)3兆3,777億6,527萬1千元,扣除項目包括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2,222億5,270萬5千元、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1億9,869萬元、前10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3,441億5,152萬1千元等,各占所得額之6.58%、0.01%及10.19%,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2兆4,217億3,185萬9千元及4,029億7,494萬元,各占所得額之71.7%及11.93%(詳附表6)。

(二)部分大型企業運用各項租稅減免優惠之名目以減低稅負,致實質稅率偏低,其中部分企業甚至免繳營所稅,不符社會公義

103及104年度所得額(稅前淨利)超過100億元以上之民營企業分別為20家及27家、全年所得額各為6,997億2,935萬6千元及9,064億2,672萬5千元,應納稅額各為794億5,162萬4千元及972億314萬2千元,各占所得額之11.35%及10.72%,較104年度全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實質稅率11.93%為低。

另以適用稅率級距區分,103年度實質稅率為0%者計4家,平均所得額達245億6,652萬9千元;1%至5%者1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394億198萬4千元及14億6,231萬7千元,實質稅率僅為3.71%。104年度實質稅率為0%者計5家,平均所得額達190億8,081萬9千元;1%至5%者1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117億7,938萬9千元及2億7,647萬4千元(詳附表7),實質稅率僅為2.35%。上開實質稅率低於5%之鉅額獲利企業家數約占20%,占比不低,主要係扣除前10年虧損、合於其他法律規定獎勵免稅所得、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項目所致。相對於薪資所得占綜合所得總額之72%,各界屢有受薪階級稅負沉重之批評。然99年我國以配合制定產業創新條例、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國際競爭力、增進投資誘因為由,將營所稅調降至17%,並回溯自99年度施行,致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長期較OECD國家偏低,惟大型企業使用大量生產資源,並藉運用規模經濟優勢而獲取鉅額利益,卻積極利用各項租稅減免優惠之名目以規避稅負,致實質稅率偏低,其中部分企業甚至免繳營所稅,不符社會公義。

附表6: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統計表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家數

營業收入淨額

全年所得額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前10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課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

844,492

52,630,720,840

3,377,765,271

222,252,705

198,690

344,151,521

2,421,731,859

402,974,940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附表7:103及104年度全年所得額超過100億元以上之民營企業實質稅率統計表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申報年度

實質稅率1%以下

實質稅率1%-5%

實質稅率5%-10%

實質稅率10%以上

家數

全年所得額

應納稅額

家數

全年所得額

應納稅額

家數

全年所得額

應納稅額

家數

全年所得額

應納稅額

103

4

98,266,116

0

1

39,401,984

1,462,317

3

281,030,628

31,526,306

12

281,030,628

46,463,001

104

5

95,404,094

0

1

11,779,389

276,474

3

399,621,621

32,134,263

18

399,621,621

64,792,405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