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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機關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績效之探討

五、住宅營建等行業申報102及103年度所得情形之查核績效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國稅機關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玉清

國稅機關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計師簽證案件抽查作業之查核比率各為0.12%及2%,惟住宅營建、餐館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等行業103年度查核比率各約為10%、5%及5%,比率較高(詳附表14)。另臺灣社會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導致少子化及高齡化現象,因此寵物對現代人而言,除陪伴與娛樂外,更提供心靈慰藉之功能,故寵物已躍升為家庭之一份子,而獸醫院提供寵物之健康醫療服務,其稅捐課徵情形亦值得探討。經查:

(一)部分行業短(漏)報所得情形嚴重,允宜加強查核,以防杜逃漏稅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截至106年5月底已辦理完成之102及103年度營所稅查核,其中103年度住宅營建、餐館、殯葬禮儀服務、直銷業、藝術品零售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等行業申報家數、查核家數、補徵家數及補徵稅額各為4,278家、439家、335家及2億4,475萬1千元;1萬4,071家、707家、538家及1億6,356萬7千元;1,333家、27家、22家及1,636萬元;2,433家、67家、52家及1,506萬4千元;1,067家、27家、22家及328萬7千元;62家、3家、1家及55萬2千元(詳附表14);查核家數比率、補徵家數比率及平均每家補徵稅額各為10.26%、76.31%及73萬1千元;5.02%、76.1%及30萬4千元;2.03%、81.48%及74萬4千元;2.75%、77.61%及29萬元;2.53%、81.48%及14萬9千元;4.84%、33.33%及55萬2千元。顯示住宅營建、餐館、殯葬禮儀服務業、直銷業、藝術品零售補徵家數比率偏高,且103年度平均每家補徵稅額大多較102年度增加,足徵短(漏)報所得情形嚴重。另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62家、年平均營業收入淨額約8億元,金額甚鉅,惟每年度僅查核3家,致補徵稅額不高,有待加強辦理。

再者,殯葬禮儀服務業102及103年度平均每家補徵稅額各為48萬6千元及74萬4千元,以營所稅稅率17%換算之短(漏)報金額各為285萬9千元及437萬6千元,為平均營業收入淨額2,807萬2千元及3,076萬9千元之10.18%及14.22%,占比甚高,允宜加強查核,以防杜逃漏稅。

(二)部分直轄市執業獸醫師(佐)103年度業務收入及所得額偏低,允宜加強查核;另執行業務所得按帳冊資料核定件數之占比偏低,允宜積極鼓勵設立帳冊,並依法誠實申報納稅

依農委會家犬家貓數量調查,臺灣民眾飼養數量已達160萬餘隻,若再包含觀賞魚、鳥類、兔子、鼠等其他寵物,則更為可觀,連帶使寵物飼料、用品、美容及醫療等整體市場規模日益成長,寵物店、寵物美容及動物醫院家數亦逐年增加。茲分述如下:

1.部分直轄市獸醫院(診所) 103年度平均業務收入偏低,恐不符實情,允宜加強查核

臺北市等6都103年度獸醫院(診所)申報核定件數計967件,核定業務收入及所得淨額各為9億4,076萬2千元及4億1,892萬1千元(詳附表15),平均每家核定業務收入及所得淨額各為97萬3千元及43萬3千元,其中新北市與臺北市僅一水之隔,惟其平均每家年業務收入86萬元僅為臺北市179萬5千元之47.91%,亦低於臺中市之112萬元,似有偏低;另高雄市獸醫院(診所)平均每家年收入僅54萬8千元,低於臺南市之74萬元,亦欠合理;且平均年收入54萬8千元,換算每家每月平均收入4萬6千元,為6都中最低者,似難以負擔房屋租金、器材設備、人員薪資及水電等支出,恐不符實情,允宜加強查核。

2.部分直轄市執業獸醫師(佐)平均每月業務收入低於臺灣年輕勞動力低薪化之象徵標準(22K),恐與實情不符,允宜加強查核逃漏稅

103年度臺北市等6都獸醫院(所)業務收入共9億4,076萬2千元,獸醫師(佐)執業人數共2,985人,平均每人年業務收入僅31萬5千元,換算月收入僅2萬6千餘元,除遠低於工作年資1年之獸醫師(佐)平均薪資3萬4,531元外,亦較勞動部104年7月「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各業受僱員工人數、每人每月薪資—按職類別分」獸醫師總薪資4萬4,024元為低,其中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獸醫師(佐)申報之平均每人年業務收入僅各為25萬5千元、19萬3千元及25萬9千元(詳附表15),換算月收入僅各為2萬1千餘元、1萬6千餘元及2萬1千餘元,均低於臺灣年輕勞動力低薪化之象徵標準(22K);且臺南市之平均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2萬1,009元甚多,有欠合理。遑論減除必要費用後之6都獸醫師(佐)平均年淨所得僅14萬元,平均每月僅1萬2千元;其所得減除每人免稅額8萬8千元及其他可扣除項目後所剩無幾;臺南市之平均所得8萬6千元,更低於每人免稅額8萬8千元,若無其他應稅所得,則可能免繳綜所稅或應納稅額甚低,恐與實情不符,允宜加強查核逃漏稅。

3.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按帳冊資料核定件數之占比偏低,允宜積極鼓勵設立帳冊,並依法誠實申報納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如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即得以查得資料按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課稅。故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立帳冊,未設帳冊者屬例外,惟臺北市等6都103年度獸醫院(診所)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件數計967件,包括按帳冊資料核定93件、按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874件,按帳冊資料核定件數之占比僅9.62%,顯屬偏低,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之獸醫院規模較大,然設立帳冊占比僅8.92%及9.14%,較桃園市(10.62%)及臺中市(13.86%)為低;另臺南市及高雄市之占比各僅為6.67%及7.31%(詳附表15),亦屬偏低,允宜積極鼓勵設立帳冊,並依法誠實申報納稅。

附表14:住宅營建等行業102及103年度營所稅查核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家

行業名稱

所得年度

行業申報家數

平均營業收入淨額

查核家數

調整補稅家數

補徵稅額

住宅營建

102

4,307

428,732

450

343

249,798

103

4,278

475,170

439

335

244,751

餐館

102

13,153

75,788

791

605

169,711

103

14,071

77,671

707

538

163,567

殯葬禮儀服務

102

1,212

28,072

35

25

12,160

103

1,333

30,769

27

22

16,360

直銷業

102

2,205

73,744

52

31

8,021

103

2,433

76,844

67

52

15,064

藝術品零售

102

1,043

14,942

35

25

4,289

103

1,067

15,892

27

22

3,287

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

102

49

889,635

3

1

754

103

62

760,683

3

1

552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2.104年度申報案件尚在查核中,未予核定,故未列入統計。

附表15:6都獸醫院(診所) 10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核定情形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6都名稱

核定件數

核定業務收入(年)

核定所得淨額

按帳冊資料核定

按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

合計件數

總收入

平均每家收入

獸醫師(佐) 人數

平均每人收入

件數

占比

件數

占比

臺北市

14

8.92%

143

91.08%

157

281,816

1,795

681

414

99,127

新北市

17

9.14%

169

90.86%

186

159,991

860

550

291

83,604

桃園市

12

10.62%

101

89.38%

113

86,074

762

337

255

40,293

臺中市

28

13.86%

174

86.14%

202

226,183

1,120

607

373

98,908

臺南市

6

6.67%

84

93.33%

90

66,624

740

346

193

29,878高雄市

16

7.31%

203

92.69%

219

120,074

548

464

259

67,111

合計

93

9.62%

874

90.38%

967

940,762

973

2,985

315

418,921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2.104年度申報案件尚在查核中,未予核定,故未列入統計。

3.103年獸醫師(佐)執業人數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