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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愛滋病)之防治預算及執行績效之探討

二、法律規範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及健保須負擔之費用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愛滋病)之防治預算及執行績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愛滋病)防治現況與預算配置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亦安

79年11月本院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感染者權益,制定專法辦理相關業務,名稱初定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96年修正名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查其中主要規定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及健保須負擔經費條文有第6條、第15條及第16條,主要包括:醫事機構依規定辦理之相關篩檢及預防費用、經主管機關通知赴指定醫事機構進行之相關檢查費用,感染者相關醫療費用(感染者服藥前2年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第3年起則分由健保支付其給付項目,政府支應部分負擔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