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之收入結構統計資訊顯示,學雜費收入占總收入6成,比重最高,惟學雜費受政府管制,其收費標準、調漲幅度及用途受限,財務自主能力有限,恐不利學校發展,分述如下:
(一)私校以學雜費收入為主,開拓財源能力有限
學雜費收入為私校重要財源,101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全國私校平均收入結構顯示(詳附表5-4-1),占總收入平均比率前3名分別為學雜費收入之60.34%、推廣及產學收入之12.47%及補助收入之11.95%,合計占84.76%;其餘收入占總收入比率不高,介於0.64%~6.05%間;顯示私校開拓財源能力有限。
附表5-4-1:私校101學年度至104學年度平均收入結構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體系別
收入項目
合計
金額
%
學雜費收入
77,839
60.34
推廣及產學收入
16,087
12.47
補助收入
15,418
11.95
受贈收入
3,754
2.91
利息收入
830
0.64
投資、基金及附屬機構收益
7,280
5.64
其他收入
7,799
6.05
合計
129,006
100.00
※註:1.資料來源,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本報告整理。
2.本表數據係101學年度至104學年度之各項收入平均值,細項加總可能與「合計」欄不符,係因尾數4捨5入之故。
3.其他收入主要為試務費收入、住宿費收入及財產交易賸餘收入。
(二)學雜費調整機制與助學計畫相結合
依大學法第35條第1項、私立學校法第47條第1項及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大專校院學雜費之收取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辦理,該辦法相關規定概述如下:
1.基本調幅每年公告,上限比率以2.5%為原則:教育部依物價指數、可支配所得、員工薪資等之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並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下稱基本調幅),上限比率以2.5%為原則(第7條)。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報教育部核定後調整學雜費(第8條)。
2.基本調幅例外規定:符合規定且前1學年度未調整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第11條);符合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學雜費調整上限放寬為基本調幅之1.5倍(第10條)。
3.調降學雜費情形:助學機制執行成效未達標、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3%、近3年校(財)務違反規定經教育部糾正或要求改善者、日間學制生師比未符規定者,應調降其學雜費(第12條)。
4.加強照顧弱勢學生:學雜費收入應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教育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調整該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第13條)。
以上可知,我國大專校院學雜費之調整機制,與助學計畫及照顧弱勢學生相結合,學校所提出之學雜費調整申請案,能否順利獲教育部核定或達到所期望之調幅,除了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外,尚需視其所提之助學計畫完善與否;而倘助學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或助學金提撥率未達3%者,將面臨調降學雜費之後果。
(三)調漲學雜費增加之學雜費收入用於弱勢助學情形
103學年度至105學年度各有8所、9所及2所大專校院經教育部核定調漲學雜費,調幅為103學年度1.37%~2.06%、104學年度1.89%~2.50%及105學年度2.50%(詳附表5-4-2)。由截至105上半學年度止,103學年度及104學年度各校調漲學雜費增加之收入用於弱勢助學情形發現,為數不少之學校調漲學雜費增加之收入用於弱勢助學之比率逾50%(詳附5-4-3):
1.103學年度8所學校調漲學雜費,各學年度增加之收入逾50%用於弱勢助學之校數,103學年度3所、104學年度3所、105上半學年度2所。
2.104學年度9所學校調漲學雜費,各學年度增加之收入逾50%用於弱勢助學之校數,104學年度7所、105上半學年度6所。
附表5-4-2:103學年度至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調漲情形表
單位:%;所
學年度
實際調幅
調漲校數
103
1.37~2.06
8
104
1.89~2.50
9
105
2.50
2
合計
-
19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網站;本報告整理。
附表5-4-3:103學年度至105學年度調漲學雜費之大專校院增加收入用於弱勢助學之比率區間分析表 單位:所
項目
103學年度調漲者
104學年度調漲者
105學年度調漲者
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上半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上半學年度
105上半學年度
未達10%
-
-
1(私1)
-
-
-
10%~未達20%
1(國1)
1(國1)
2(國1、私1)
1(私1)
-
-
20%~未達30%
1(私1)
2(私2)
1(私1)
1(私1)
1(私1)
1(國1)
30%~未達40%
1(私1)
1(私1)
-
-
-
-
40%~未達50%
2(國1、私1)
1(國1)
2(國1、私1)
-
2(國1、私1)
1(國1)
50%~未達60%
-
-
-
3(國2、私1)
1(國1)
-
60%~未達70%
-
-
-
-
1(私1)
-
70%~未達80%
1(國1)
1(國1)
1(國1)
2(國1、私1)
1(私1)
-
80%以上
2(私2)
2(私2)
1(私1)
2(私2)
3(國1、私2)
-
合計
8(國3、私5)
9(國3、私6)
2(國2)
※註:1.資料來源,教育部;本報告整理。
2.表格數據為各區間校數,( )為內含之國立、私立別校數。
綜上,私校之總收入中學雜費收入占約6成,爰學校運作發展高度仰賴學雜費收入支應,惟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牽動國人情緒,學校與學生(家長)各有立場,學校希望調漲學雜費挹注校務發展及各項業務所需經費,學生(家長)則希望減輕學雜費負擔,每當大專校院申請調整學雜費時,調漲校數及調幅倍受輿論關注;目前我國大專校院調漲學雜費之審議機制強調增加收入對弱勢助學之協助,倘調漲學雜費後助學機制執行成效未達目標,學校將面臨調降學雜費之後果,爰103學年度至105學年度調漲學雜費之學校共19所,其中不少學校將50%以上增加之學雜費收入用於弱勢助學(103學年度3所、104學年度10所)。是以,學雜費收費標準、調漲幅度及用途受限,縮小私校財務自主能力之空間,不利學校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