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下稱轉型退場基金)設置計畫書,該基金支出係以補助及融資私校方式,推動轉型及辦理停招或停辦;學校轉型及退場除學生安置費用將由教育部補助外,其餘轉型及退場所需經費將由該基金提供融資,107至109年度預估協助學校轉型計畫之案件為2至3案,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之案件為1至2案。經查:
(一)轉型退場基金擬提供資金透過金融機構融資予私校,支應轉型或退場過程所需經費之周轉金
轉型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6年6月5日訂定發布,據教育部表示,私校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於106年4月28日提報行政院審查,後續將訂定「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優惠貸款融資要點」,作為轉型退場基金運作之執行要點。依目前規劃之融資機制,私校得就整體校務發展規劃提出轉型或退場計畫,就所需資金向轉型退場基金申請融資,由基金管理會審查計畫,並就學校發展現況、財務結構、整體校產規模、計畫可行性及未來還款規劃等面向進行審核;審查通過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由該基金支應轉型及退場過程所需經費之周轉金,學校應於處分相關財產或取得其他資金來源後,償還融資金額予該基金。
(二)除有擔保債權得優先受償外,稅捐、社會保險費及積欠工資等債權亦受法律保障優先於普通債權
當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及費用時,各種債權及費用間清償之優先順序,將影響債權人得否受償。除有擔保債權(有抵押權或質權等)得就擔保品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外,部分債權亦受法律保障優先於普通債權,如稅捐、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積欠工資、未依法給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其中土地增值稅等部分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積欠工資等勞動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有擔保債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亦有最優先受償之權(詳附表5-6-1)。
附表5-6-1:常見具優先受償之債權及相關法律規定
債權
法規
條次
內容
有擔保債權
民法
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884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稅捐
稅捐稽徵法
第6條第1項及第2項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勞工保險條例
第17條之1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39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積欠工資、未依法給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第28條第1項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註:1.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本報告整理(查詢日期:106年5月24日)。
(三)申請融資之私校財務狀況恐已欠佳,允宜研議強化基金債權之保障
1.申請融資之私校財務狀況恐已欠佳:依教育部目前規劃之融資機制,係由轉型退場基金提供資金融資,私校負擔之利息並無優惠,爰私校向金融機構融資不成而須向基金申請者,財務狀況恐已欠佳,申請案雖須教育部審核通過,仍易遭質疑未來清償能力。
2.基金恐未能如數收回融資資金:私校向轉型退場基金融資後,應於處分相關財產或取得其他資金來源後償還。然學校處分財產尤其學校用地耗時甚久,財產價值亦隨時間波動,轉型亦非短期可達成,私校未來倘未能取得足夠資金,轉型退場基金受償順位低於有擔保債權及受法律保障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詳附表5-6-1),再加上學校原既存之銀行借款債務,恐未能如數收回融資本金。
3.允宜研議強化基金債權之保障:教育部為協助私校轉型退場而以該基金提供資金融資,然轉型退場基金主要財源為政府撥款,涉全體納稅人之負擔,允宜審慎考量其融資可收回性,爰建議研議參照稅捐、社會保險費及積欠工資等債權之法律保障,立法訂定轉型退場基金融資債權之優先受償權,以強化基金債權之保障。
綜上,轉型退場基金提供資金融資私校供轉型退場所需,個案雖須教育部審核通過,然申請學校財務狀況恐已欠佳,復加上處分財產及轉型耗時甚久,融資資金屆期恐未能收回。轉型退場基金主要財源為政府撥款,涉全體納稅人之負擔,允宜研議立法訂定基金融資債權之優先受償權,以強化基金債權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