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背景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93年4月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因應人口老化快速,長期照顧需求人口增加,在該委員會下另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以下簡稱小組),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以發揮跨部會行政整合之功效。該小組遂於93年11月至12月進行蒐集相關基礎資料,以研訂進一步規劃方向;94年邀請諮詢顧問密集指導,辦理「加強居家式健康服務」、「整合照顧管理組織及功能」、「連結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改善長期照顧居家式各項措施」等規劃案,同期間並廣羅地方政府主管及民間團體意見後,於95年6月將階段規劃結果提報委員會,通過由小組以結合專家學者及團隊運作方式,共同參與撰擬總結規劃報告。該小組即於95年7月至11月間召開11次工作會議及3次焦點團體會議密集討論後,於12月初提出總結規劃報告(初稿);復為使報告內容更臻周延,小組於12月中下旬起再召開5場座談會,綜合各界意見後提出修正初稿,並先後於96年2月及3月獲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臨時會議確認及行政院核定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以下簡稱長照十年計畫),交由行政部門落實推動。
(二)計畫目標及實施期程
長照十年計畫總目標為「建構完整之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之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實施期程自96年至105年。為達成上開總目標,另訂六項目標如下:
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為長期照顧服務原則,加強照顧服務發展與普及。
保障民眾獲得符合個人需求之長期照顧服務,並增進民眾選擇服務之權利。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建立照顧管理機制,整合各類服務與資源,確保服務提供之效率與效益。
透過政府經費補助,以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負擔性。
確保長期照顧財源永續維持,政府與民眾共同分擔財務責任。
(三)服務對象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fe,簡稱ADLs)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簡稱IADLs)需他人協助者,服務對象包含65歲以上失能老人、55歲以上失能山地原住民、50歲以上之失能身心障礙者及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此4類失能者。
失能程度界定為輕度失能(1至2項ADLs失能者,及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中度失能(3至4項ADLs失能者)及重度失能(5項以上ADLs失能者)三級。
(四)服務原則
以服務提供為主,並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
低收入者: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者:補助90%,使用者自行負擔10%。
一般戶: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五)服務輸送體系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內容涵蓋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亦將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納入,並提供喘息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者,其服務輸送體系及補助內容詳如附圖2-1及附表2-1。
附圖2-1: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輸送體系圖
※註:1.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頁33。
附表2-1: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內容表
服務項目
補助內容
1.照顧服務
(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1.依服務對象失能程度補助服務時數:
輕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 25 小時;僅 IADLs失能且獨居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比照此標準辦理。
中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 50 小時。
重度:每月補助上限最高 90 小時。
2.補助經費:每小時以200元計(隨物價指數調整)。
3.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2.居家護理
除現行全民健保每月給付2次居家護理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用,每次以新臺幣1,300元計。
3.社區及居家復健
針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全民健保復健資源者,提供本項服務。每次訪視費用以新臺幣1,000元計,每人最多每星期1次。
4.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每10年內以補助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
5.老人餐飲服務
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含僅IADLs失能且獨居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餐,每餐以新臺幣50元計。
6.喘息服務
1.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14天。
2.重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21天。
3.補助受照顧者每日照顧費以新臺幣1,200元計。
4.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
5.機構喘息服務另補助交通費每趟新臺幣1,000元,一年至多4趟。
7.交通接送服務
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類似復康巴士之交通接送服務,每月最高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以新臺幣190元計。
8.長照機構服務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老人:由政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
3.每人每月最高以新臺幣18,600元計。
※註:1.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頁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