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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部分財源具有不確定性且未透列總預算而直接撥入該基金,容有衝擊長照服務提供及難窺政府預算全貌之疑慮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全部條文自106年6月3日生效,該法第15條規定,為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長照基金),並明訂「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10%調增至20%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至新臺幣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政府預算撥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等為基金之財源。是以,長照基金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編列「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5.25億元、「國庫撥款收入」25.38億元、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徵收之「其他徵收收入」24.62億元,合計55.25億元。惟長照基金上開部分財源仍具有不確定性且未透列總預算而直接撥入該基金,謹說明如下:

(一)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徵主係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且其稅收不穩定性頗高,然用以支應具普及性之長照資源建置與服務,容有疑慮

為籌措長照財源,財政部依上開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推動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於106年5月12日生效,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基金財源,該部預估每年可挹注長照基金財源63億元。惟從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意旨「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及代際間移轉造成之分配不均問題,對於促進財富分配之公平具正面意義」以觀,本次修法主要係增加長照基金財源,與遺產及贈與稅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之課徵目的關聯性不高。另一方面,遺產稅為機會稅,且連同贈與稅,兩者均易受到政策影響致實現之不穩定性頗高,是否足以因應未來日漸高漲之長照經費,容有疑慮。

復揆長照基金成立宗旨「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強化長照服務普及性,…,以提供民眾整合性、多元化之長照服務」可知,接受長照服務之失能者不論在性別、地域或教育程度等因素,均具有不確定性,且大部分長者或失能者偏好就近取得長照資源,爰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需在資源有限之前提下廣置據點,以提升整體照顧量及普及性。基此,考量長期照顧服務具有普及性及近便性之性質,其財源宜以總預算統收統支方式撥入長照基金。

(二)提高菸稅支應長照財源,惟吸菸率及吸菸人口因推動菸害防制工作呈下降趨勢,財源穩定性恐有不足

為進一步充裕長照財源,除上開調高遺贈稅稅率以增加收入外,財政部另按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推動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於106年6月12日施行,將各類菸品之菸稅由現行每千支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徵收1,590元(由每包11.8元增加至31.8元),該部預估每年約可挹注長照基金233億元。惟我國菸害防制法自86年實施迄今約20年,成年人吸菸率及吸菸人口從79年之32.5%、457萬人降至105年之15.3%、313萬人,吸菸率降幅超過一半(52.9%),吸菸人口也大幅減少約145萬人(31.5%)。另一方面,從98年調漲菸捐之政策遞延效果以觀,106年6月調漲菸稅後,吸菸率將因菸品價格上漲而下降,故預期菸稅收入於107年為最高峰,108年起數年間將呈現下降態勢,財源穩定性恐有不足。再者,菸害防制法第12條及第13條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及「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意即18歲以上成人即可購買菸品,即使購菸者之所得狀況不同,均負擔相同菸稅及菸捐,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5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含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萬8,790元,及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所作104年度成人吸菸行為調查,每月收入為0元、1~2萬元及2~4萬元之成人吸菸率分別為10.9%、10.9%及21.7%,合計人數占總吸菸人口之63.5%;月收入10萬元以上高所得者之吸菸率雖高達34.0%,然該類人數僅占所有吸菸人口之5.3%。是以,菸稅上升對月收入未滿4萬元之吸菸民眾勢必造成較大衝擊,且該類民眾月收入尚低於全國受僱員工平均每月之薪資水準,恐有以對特定族群課稅支應長照財源且造成所得逆分配之疑慮。

(三)因修法所增加遺贈稅及菸酒稅之稅課收入,不透列總預算,直接撥入長照基金,恐有難窺政府預算全貌之疑慮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3項明訂「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即遺贈稅稅率由10%調增至20%及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徵收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稅收分成及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之相關規定。復詢衛生福利部此2類收入納編預算之程序,該部表示「此2類稅課收入,屬基金來源之一部分,且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爰不透列公務預算,係直接撥入基金」。從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該2類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立法意旨以觀,係為避免該類收入因稅收分成及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等原因而大幅減少,故將之排除財劃法適用,以充裕長照基金之財源。未來該2類收入倘逕撥入長照基金,將使該基金來源除總預算所列外(如:國庫撥款收入),尚有部分財源無從自總預算中得知,恐有難窺政府預算全貌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