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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相關問題之探討

四、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分站設置不均且配置之照管人員不足,平均每人服務案量遠超過目標值200案,致影響服務品質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長照十年計畫自96年推動長期照顧服務迄今,我國人口結構愈趨呈現高齡化,伴隨高齡產生失能風險隨之提高,故建構完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乃刻不容緩之課題,為統整建立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制度,整合社政及衛政資源,衛福部協同各地方政府成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設立單一窗口為民眾提供完整性之長期照顧服務。惟有部分仍待改善之處,謹說明如下:

(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分站設置不均,且全國尚有33次區未設置分站

為平衡各區域資源,衛福部建立長期照護服務網,以區域為單位規劃各區域所需服務之人力與設施,期達成各區域長期照護資源均衡發展之目標。是以,長期照護服務網區域之規劃,係依各縣市人口、需求、交通距離等,將全國劃分為22大區、63次區及368小區,預計每大區設置照管中心及每次區設置照管中心分站。揆各縣市政府分站之設置數量,差異頗大,同為直轄市之台中市及高雄市,人口均為277萬餘人、面積均超過2,200平方公里,但高雄市設置中正、仁武、大寮、岡山、美濃及永安計6分站,然台中市僅設置豐原區及中西區計2分站。另屏東縣與苗栗縣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同為300餘人,惟屏東縣設置屏東區、高樹區、崁頂區、萬巒區、枋寮區、恆春區、來義區、春日區及琉球區計9分站,苗栗縣僅設置頭份分站。復據衛福部資料,截至105年度每大區均已設置1照管中心,並於33次區建置40分站,但仍有30次區未設置分站。

(二)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組織管理型式不一,僅4縣市為正式單位,18縣市為任務編組

各縣市長照中心設置主任1人,據衛福部104年之調查,其擔任者為衛生局局長計7縣市(占31.8%)、縣府參議計3縣市(占13.6%)、秘書長計2縣市(占9.1%)、衛生局副局長計2縣市(占9.1%)、科長計2縣市(占9.1%)、薦任八職等計2縣市(占9.1%)、副縣長計1縣市(占4.5%)、縣府主任秘書計1縣市(占4.5%)、社會局局長計1縣市(占4.5%)、衛生局局長及社會處處長共同擔任有1縣市(占4.5%);其中計17縣市為兼任(占77.3%)、專任計5縣市(占22.7%)。又據衛福部截至105年之統計,各縣市長照中心組織管理型式(詳附表3-2),主責部門分屬衛生局(17縣市)、社會局(1縣市)或成立二級機關(4縣市),除正式編制機關設有專任主任外,餘多由處長、科長及股長兼任。基此,各縣市長照中心組織多為任務編組,其人力亦大多為臨時約聘人員。

附表3-2:各縣市照管中心之組織管理型式概況表

主責部門

總數

縣市

負責主管層級

衛生局

17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處長、科長、課長、股長兼任

社會局

1

嘉義縣

科長兼任

成立二級機關

4

苗栗縣(衛生局下)、台南市(社會局下)、屏東縣(衛生局下)、宜蘭縣(衛生局下)

主任

※註:1.資料來源,長照2.0計畫,頁114。

(三)照管人員不足致平均每人服務案量遠超過原規劃之200案

依據長照2.0計畫之規劃,照管人員包含照管專員及照管督導,照管專員每人負責150案至200案,每5位至7位照管專員置督導一人。由於經費有限且長照需求人數逐年成長,故照管人員平均服務案量遠超過原規劃(詳附表3-3);另台灣社會福利總盟「2016社會福利服務民間評比」報告亦揭露104年平均每位照管專員對應列管個案數,除人口稀少之連江縣27.5案未超過200案以外,22縣市照管專員平均負責高達591.89案,其中新北市及宜蘭縣更超過1,000案、屏東縣與南投縣均逾700案,且若干縣市照管專員流動率頗高,如:新竹市50.00%、宜蘭縣42.86%及新北市37.50%,均顯示照管人力嚴重缺乏導致流動率偏高情事。此外,人員異動頻繁恐使服務經驗未能銜接而影響服務品質。

附表3-3:100年至105年照管人員配置數及平均服務案量表

主責部門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照管人員配置數(人)

315

315

331

331

342

353

平均服務案量(件)

299

359

429

469

498

505

※註:1.資料來源,長照2.0計畫,頁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