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21條至第23條及第62條等規定,長照機構係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並依該法規定設立之機構,其服務內容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及綜合式服務;至106年6月3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及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以下簡稱長照相關機構)等,可依原適用法令繼續提供服務,惟其營運管理仍有部分面向尚待強化,分述如下:
(一)近6年度(101年度至106年度)長照相關機構屢屢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傷逾200人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項及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3條等規定,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至少每3年需辦理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機構評鑑一次。該部105年度針對全國134家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進行評鑑,評鑑結果計優等16家(11.9%)、甲等75家(56.0%)、乙等35家(26.1%)、丙等7家(5.2%)及丁等1家(0.8%);至一般護理之家103年度至105年度計489家接受評鑑,其中合格者計466家(95.3%),不合格者計23家(4.7%)。從上開評鑑結果以觀,甲等以上及合格比率均居高不下,惟近6年度(101年度至106年度)此類長照機構屢屢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詳附表3-7),造成民眾死亡及受傷逾200人。
附表3-7:101年度至106年度長照相關機構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概況表 單位:人
項目
時點
發生事故之機構
傷亡情形
106.5.18
屏東縣南門護理之家
4死55傷
106.3.10
桃園市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4死11傷
105.7.6
新北市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6死28傷
104.12.17
新北市翠柏新村老人安養中心
1傷
103.5.27
台南市長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12傷
101.10.23
台南市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
13死72傷
合計
27死179傷
※註:1.資料來源,本中心整理。
(二)長照相關機構過往曾發生評鑑及稽查當時均合乎法規,事後卻違規情事
由於主管機關對長照相關機構之評鑑結果會影響民眾入住意願,過往曾發生機構於受評鑑及稽查時均合乎衛生及消防等法規,或評鑑及稽查當時有違規情形,事後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提出改善計畫並經複查合格,極力取得甲等以上及合格之評鑑結果,俾利其對外招攬民眾入住,然事後卻發生加床超收住民、增加使用未獲許可之樓地板面積及現場專業人員不足等情事,例如:桃園市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發生火災事件,事後發現該機構立案登記之使用範圍僅1樓部分,然該次火災之起火點卻在2樓;又新北市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105年7月發生火災造成6死28傷之慘劇,然新北市政府101年及104年對該中心之評鑑結果均為甲等,又該府調查小組事後調查,該中心案發當時無護理人員值班及僅有3名外籍照顧服務員執勤,未依法隨時保持至少護理人員1人值班及置日間8名、夜間4名照顧服務員。是以,可知長照相關機構過往曾發生評鑑及稽查當時均合乎法規,事後卻違規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