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各機關經管閒置、低度利用大面積國有建築用地活化作業,提升土地運用效益,行政院於98年底核定「國有不動產清理活化作業計畫」,期藉由督導小組督促各機關清理大面積之建築用地[中央機關經管單筆或毗鄰合計超過500坪(1,650平方公尺)之國有建築用地及國營事業管有土地],建置完整資訊,提出活化運用方式,以有效利用國有土地。
另為挹注財源紓解政府財政困窘情形,行政院院會103年2月27日通過財政部研提「財政健全方案」,其中「積極活化事業機構財產」,將國營事業資產活化納為政府重要施政重點之一。財政部嗣於103年3月4日依據該財政健全方案訂定「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為期4年(103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推動範圍包含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國營公司)管有之不動產,期督促國營事業提升資產運用效益,創造事業盈餘。主要措施包括:
(一)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及管考所屬國營事業之不動產活化運用情形。
(二)透過「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運作,督導活化運用情形:1.於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排定郵、油、電、糖、水公司等國營事業提報資產活化運用計畫、執行績效及管考方式,促其活化國家資產,提升運用效益。2.辦理期程:配合「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期程辦理。
(三)由國有財產署每季彙整各機關執行情形簽報財政部,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瞭解主管機關督導及管理機關辦理情形。
經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關國營公司103年度至105年度「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之清理活化執行情形,據復除無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之國營公司外,自103年6月17日起至104年11月4日間陸續安排中油公司、台電公司、台水公司、台糖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港務公司、菸酒公司、臺銀公司及土銀公司等9家國營公司分別提報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7次至第20次、第22次會議報告,之後則續由各主管機關督導辦理(詳附表3-1)。
附表3-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促請國營公司清理活化管有不動產執行情形表
相關措施
執行情形(103年度至105年度)
1.各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及管考所屬國營事業(公司組織)之不動產活化運用情形。
2.透過督導小組運作,督導活化運用情形。
1.103年4月22日函請各主管機關督導所屬國營公司限期全面盤點經管土地,擬具資產活化運用計畫及提報重點開發案件。盤點結果已提報督導小組第17次會議報告,各國營公司管有土地總計18萬723筆,面積6萬982公頃,其中非自行使用屬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可活化土地共1萬717筆,面積1,345.75公頃,又位於五都地區者計6,823筆,面積892.40公頃,其中閒置者6,477筆,面積821.52公頃,低度利用者346筆,面積70.88公頃。
2.各國營公司除桃機公司無自有用地、中央存保公司檢討自有土地無閒置及低度利用情形,安排台灣中油、台灣電力、台灣自來水、台灣糖業、中華郵政、臺灣港務、臺灣菸酒、臺灣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等9家國營公司分別提報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17次(103年6月17日)、第18次(103年10月9日)、第19次(104年3月18日)、第20次(104年6月25日)及第22次(104年11月4日)會議報告,後續由各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註:1.資料來源,整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5月下旬提供相關資料。
2.本表「國營公司」係指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其管有土地、建物不適用國有財產法規定。
此外,各主管機關為強化所屬國營事業資產運用效益,近年度經由設置土地清理活化小組等方式,加強管控及督促所屬國營事業依所訂期程辦理相關房地資產清理活化作業:
(一)為加強督促所屬國營事業積極檢討推動土地資產活化,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加強土地清理活化小組」陸續召開會議檢討,對於所屬國營事業之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土地建立管考督導機制,並督促各國營事業檢討訂定土地管理處分之相關規範,例如台糖公司已訂定土地出售作業要點、土地提供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要點等,報經該公司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二)交通部於100年6月1日成立「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清理活化推動小組」作為主要督導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乙次,所屬國營事業將管有閒置、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情形及執行進度提報該小組會議,並以每年處理10%為目標,迄今已召開10次會議。
(三)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除配合「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期程辦理外,並訂定相關清理活化措施,例如臺銀公司對低度利用土地建物之清理活化措施,主要係依地上建物使用情形及都市計畫管制劃分處理對策;閒置土地建物活化規劃則為:1.位於市區之畸零地,透過都市更新機制或鄰地需求合併讓售使用。2.不適合作行舍使用土地,規劃出租他人經營停車場,增加收益。3.都市發展緩慢土地,配合地方政府使用需求,無償借予代管,爭取減免地價稅及維護管理費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