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房地資產之使用與管理,主要由各事業基於經營管理權責自行核定辦理,其主管機關則負責督導列管。近幾年國營事業雖持續推動資產活化作業,惟受到景氣循環、民眾抗爭及公告地價上漲等因素影響,部分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推動開發未如預期,截至106年4月底整體國營事業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房地資產筆數及面積龐巨,該等房地資產每年尚須負擔鉅額稅賦與維護費用,且部分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迄今尚未擬定活化計畫,清理活化利用成效欠佳,另部分國營事業員工招待所使用率偏低,亦影響國營事業營運績效及競爭力,加以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房地資產清理活化之督考查核密度不一,清理活化成效等資訊揭露不足等缺失,均應檢討改進,以提升國營事業資產運用效益並挹注其盈餘。以下謹就目前國營事業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房地資產之清理活化提出相關建議:
一、各主管機關應持續督促所屬國營事業積極推動清理活化作業,並定期列管追蹤辦理成效
截至106年4月底止整體國營事業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房地資產面積龐巨,各主管機關除應督促所屬國營事業持續清查盤點房地利用現況(含營業、非營業用地)及清理活化進度外,宜建立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房地資產資料庫,綜合考量房地條件適時檢討調整活化開發方式(如:合建、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或出租、BOT或OT、參與都市更新等),持續滾動檢討改善標的活化期程及其效益(包括未來幾年度預計活化筆數、面積及活化收益等),並定期列管追蹤活化辦理成效。
二、宜適時完整公布揭露待清理活化之房地資產明細、活化開發方案及清理成效等資訊,以利外界監督並提升民間參與
為提升各國營事業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房地清理活化成效,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規,將一定期間內清理活化成效,以及各國營事業待清理活化之閒置、低度利用房地資產與規劃活化開發方案等資訊適時對外公布揭露,除使民眾更加瞭解國營事業房地資產清理活化情形並利於外界監督外,亦可經由公開透明資訊吸引民間廠商或個人參與投資開發方案,使該等房地資產之出租、標售或設定地上權等招標案獲致更佳成效。
三、允宜建立政府房地公開調度機制,以提高整體資源利用效益,並宜配合都市更新相關法律修訂規劃房地資產活化開發措施
為提高政府房地資源整體運用綜效,宜建立公開之房地調度機制,並由專責機關積極協調管控,適度導入市場機制,將未符經濟合理使用之營業辦公室等統籌調度活化,例如可將國營事業餘裕空屋提供其他新成立或辦公場所不足之機關(機構)使用,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閒置房地則辦理短期出租等;大面積高價值之土地於辦理招商開發時,則宜配合政府各項重要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整體發展予以開發利用。此外,宜參酌近期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及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後續修正時程及法令內容,由相關主管機關暨國營事業協調達成共識,倘若能配合整體都市計畫相關規劃,推動經管龐巨土地及老舊建物之活化措施,將可成為未來都市更新推動標竿,除為國營事業創造收益外,亦能帶動周邊區域發展。
四、對於閒置及低度利用之房地,允應定期勘查,避免發生被占用、不當使用或遭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等情形
截至106年4月底國營事業經管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資產面積龐巨,其中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達2,939.3868公頃,閒置建物面積則為13萬6,944.85平方公尺,除應積極推動清理活化外,對於該等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資產,倘如已失原用途之老舊建物宜予以拆除報廢,尚未開闢或尚無處分計畫之空地,則宜積極鼓勵各級機關學校、法人團體及企業等認養或代管,辦理綠美化等;另各國營事業亦應定期赴經管之閒置、低度利用土地及建物現場實地勘查,防止該房地資產被占用、不當使用或遭棄置垃圾等情形,以免後續清理更加困難或對整體環境衛生造成不良影響。
五、部分國營事業員工招待所使用率偏低,宜研酌對外開放住宿對象之可行性,俾提升房屋經營使用效益
近年度中華郵政公司、台電公司等國營事業員工招待所平均住房率偏低,且部分招待所住房收入尚不敷當年度維護維修費用,不利資產有效運用並影響獲利。除現行優先供公務住宿,以及於公務使用之餘,開放現職、退休員工與其眷屬休閒訂房外,允宜積極研酌對外開放一般民眾住宿之可行性,俾提升國營事業員工招待所經營使用效益。
六、國營事業對被占用土地與建物,宜區分其類型及成因並加強溝通協調予以收回
國營事業對於被占用土地及建物除應本於職責處理外,宜深入瞭解其占用原因並區分類型,於處理程序中亦應積極與占用戶溝通協調,如無合法使用權之占用人係屬弱勢民眾時,宜主動告知依據社會救助法等法規有關予以安置、生活津貼或補助費發給等規定,俾結合政府社會救助機制提供相關協助,以逐年辦理收回。
(分機:1926林靜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