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又區分為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及事業用財產3種,而各機關自有辦公廳舍係類屬公務用財產項下;據行政院所編中央政府總決算財產目錄顯示,截至105年底公務用財產總值4.4兆餘元,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項目(扣除行政法人、作業使用及撥交地方政府機關部分)總值為3,834億餘元,帳列價值甚高。以下說明現行辦公廳舍管理相關規定及各機關廳舍配置概況:
(一)辦公廳舍建置及管理相關規定
1.為使政府辦公廳舍建置達到最大效益,行政院104年訂定「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該原則規定,有建置辦公廳舍需求之機關,應先就人員、面積及特殊空間需求等使用現況予以分析,由主管機關先行審視是否有現有辦公空間可供調配,並洽詢國產署取得鄰近地區機關自有或租用辦公廳舍之資訊,如經該署確認有適宜空間者,則優先進駐,如尋無可供使用空間,則納入無自有辦公廳舍之機關併同考量,以合署辦公為原則;至辦公廳舍之新建、整建,需求機關應研擬結合民間資源,並應盡充分運用及資源共享之責。
2.另有關機關辦公處所之管理,依營建署訂定之「辦公處所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辦公房屋大致分為辦公室、一般性共通空間及特殊性空間,面積按各機關編制員額規劃,其中辦公室面積依人員類型區分5等級,一般性共通空間則係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設置,至特殊性空間應視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酌設之。
(二)各機關辦公廳舍面積概況
據中央政府總決算財產目錄顯示,105年底各機關自有辦公廳舍帳列1萬7,121棟,面積共計2,869萬餘平方公尺(詳附表2-1),其中自有辦公廳舍面積最多之主管機關,依序為教育部、農委會及國防部,該等主管機關及所屬之辦公廳舍面積占全體辦公廳舍逾50%,主要係校舍、試驗場及軍營等設施。
附表2-1:105年底各機關自有辦公廳舍面積概況
單位:平方公尺
主管機關別
棟數
面積
總統府及所屬
136
499,688
行政院及所屬
313
417,835
立法院
24
72,017
司法院及所屬
212
795,639
考試院及所屬
26
133,928
監察院及所屬
42
132,008
內政部及所屬
601
1,144,415
外交部及所屬
97
143,627
國防部及所屬
2,279
1,898,940
財政部及所屬
270
803,964
教育部及所屬
4,427
12,391,882
法務部及所屬
1,230
1,814,234
經濟部及所屬
448
1,123,959
交通部及所屬
1,164
1,696,329
勞動部及所屬
189
381,989
蒙藏委員會
1
3,593
僑務委員會
7
25,345
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
150
184,059
農業委員會及所屬
3,085
1,911,561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
488
1,026,631
環境保護署及所屬
27
70,485
文化部及所屬
176
487,421
海岸巡防署及所屬
820
406,311
科技部及所屬
115
294,9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
142
52,06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
652
785,622
合計
17,121
28,698,497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所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財產目錄,統計範圍含珍貴財產,但不包括行政法人、作業使用部分及撥交地方機關部分。
2.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及福建省政府列入行政院所屬統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