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統籌調配辦公廳舍機制未盡完善,亟待建置完整統計資料,並應儘速通盤檢討不動產交換之可行性,以提升調配效益
(一)未每年辦理機關租用辦公廳舍之調查,恐無法掌握需求,允應改進
1.監察院於93年6月對中央機關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租用辦公廳舍,卻任大量國有房舍長期閒置及低度利用,迄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致國家資源浪費乙節,對行政院提出糾正;行政院93年7月對上開糾正案提出改進意見,除敘明已訂有「國有房屋清查計畫」外,尚研擬建立中央機關經管、租用或借用辦公廳舍資料庫,與中央機關員額及辦公廳舍需求資料庫等,以掌握各機關廳舍需求及閒置空間,建立統籌調配制度。
2.國產署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有財產之統籌調配係該署法定職掌;為建立完整之國有機關用地資料,以作為辦理辦公廳舍統籌調度參據,國產署繼執行上述「國有房屋清查計畫」後,95年12月及98年3月陸續訂定「國有機關用地清查計畫」(實施期程自96年1月至97年12月)及「國有機關用地加強處理方案」(實施期程自98年3月至101年12月),計完成清查國有機關用地及行政區土地2萬3,642筆,及收回6,060筆國有閒置、低度利用及被占用土地,調配予無辦公廳舍或辦公廳舍不足之機關使用。而有關辦理中央機關租用辦公廳舍之調查,除國營事業外,調查範圍包括公務機關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租用之土地及建物;惟據國產署表示近年僅於98年度、103年度、105年度及106年度辦理,並未每年度均進行調查。該署雖賡續推動各機關用地之清查以增加國有土地及建物之供給,卻未確實掌握各機關租用辦公廳舍之需求,恐無法建置有效之統籌調配制度。
(二)調配實施成效過於籠統,與租金減幅亦未能相稱,允應儘速建置完整統計資訊,以昭公信
1.有關調配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之辦理成效,據行政院106年1月間新聞稿顯示,截至105年12月底,已調配73處國有房地及24處國有土地供中央機關建置辦公廳舍使用,惟國產署未提供調配房地及機關明細資料以供參詢,亦未每年公布調配成果,恐難以客觀且完整評估其成效。
2.復依國產署102年間答復對國有房地之配置及運用效益乙節所提書面資料,截至102年11月底止,調配61處國有建物供機關興建辦公廳舍;與上述新聞稿105年底調配73處國有房地相較,最近3年間(103年至105年)調配房地12處,調配成果看似頗豐碩。惟據主計總處統計,102年度中央機關國內租金預算11.4億元,而經統計105年度各機關預算書所附「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國內租金預算為12.2億元,扣除外交部編列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一次性租金8千餘萬元後,租金預算與102年度無甚增減。
3.國產署辦理調配機關辦公廳舍成效,未有調配明細、過於籠統,且近3年租金預算無明顯減少,與公布之調配成效未能相稱,允應儘速建置完整統計資訊,以昭公信。
(三)租用其他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之房舍租金逾6億元,允通盤檢討交換之可行性,以提升調配效益
1.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3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為提高國有不動產利用價值,國產署105年1月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除放寬交換不動產區位限制外,另為因應中央機關公務或公共需要,亦放寬以地易地限制,增列得以國有不動產與他人不動產交換之規定。
2.經彙整中央政府機關租金資料顯示,目前租用地方政府、其他機關或國營事業房舍情形甚為普遍,其中租用政府機關房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他機關)租金2.7億元,租用國營事業房舍租金3.4億元,即政府間租金移轉支付高逾6億元(詳附表3-5)。進一步觀察租用情形,其中如機場、港口等場所,各機關係因應業務需要派駐,且該等場所無法單獨分割所有權,場地亦需統籌管理,故確有租賃之必要外;其餘如工程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台灣博物館租用中油公司房舍,金管會銀行局、智慧財產法院租用鐵路局房舍,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租用台糖公司房舍,僑委會租用中華郵政公司房舍,與各區國稅局租用各地方政府房舍等,如能秉持等值、雙贏原則依法辦理不動產交換,應可減少租金及行政相關成本支出。
3.茲以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為例,該所原係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台中市北屯區房地,租用面積約6,500平方公尺、年租金700餘萬元,105年底經財政部核准以台中市西區等8筆國有地交換,中區國稅局租金預算即由105年度之2,600餘萬元減少為106年度之1,700餘萬元,換地後亦無需編列建造辦公廳舍預算。鑒於租用地方政府及國營事業房舍情形甚為普遍,且國有非公用土地亦存在龐大閒置情形,除儘速通盤檢討交換之可行性外,並應加強溝通,俾減少租賃雙方行政成本及提升調配效益。
附表3-5:租用其他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房舍概況表單位:新台幣千元
承租機關
出租機關
政府機關
國營事業
機關名稱
總統府主管
250
中央研究院
250
交通大學
行政院主管
134
49,518
陸委會
134
連江縣政府
工程會
49,518
中油公司
司法院主管
4,729
41,627
司法院
9,040
台灣銀行
智慧財產法院
32,587
鐵路局
高雄地方法院
4,729
高雄市政府
監察院主管
206
審計部
206
金門縣政府
內政部主管
14,366
40,866
內政部
23
248
嘉義市政府、台糖公司
營建署
8
林務局
警政署
459
1,140
教育廣播電台、台南市政府、台灣銀行
消防署
433
交通部高公局
移民署
13,443
39,478
交通部民航局、台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桃園機場公司、土地銀行、台糖公司、中華郵政、台灣港務公司
外交部主管
688
5,745
外交部
5,745
桃園機場公司
領事局
688
交通部民航局
國防部主管
152
國防部所屬
152
交通部民航局
財政部主管
24,381
19,585
國庫署
80
台灣菸酒公司
台北國稅局
10,494
14,994
台北市政府、土地銀行
高雄國稅局
4,672
高雄市政府
北區國稅局
222
3,652
新北市政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郵政公司
關務署
8,993
859
交通部民航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科技部中部及南部科學園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台灣港務公司
法務部主管
13,478
廉政署
5,238
土地銀行
台北地院檢察署
8,240
台灣銀行
經濟部主管
1,000
36,904
經濟部
269
35,029
工業局、台糖公司、中油公司
標準檢驗局
731
934
台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土地銀行、台灣港務公司、台電公司
地質調查所
941
台糖公司
交通部主管
71,538
44,758
交通部
1,592
41,531
國防部、連江縣政府、鐵路局、土地銀行
氣象局
169
中央大學
觀光局
2,165
3,227
交通部民航局、七美鄉公所、桃園機場公司、中華郵政公司
公路總局
67,612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雲林縣政府、交通部高工局
勞動部主管
150,694
6,144
勞保局
138,297
6,144
勞動基金運用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鐵路局
勞動基金運用局
12,397
勞動基金運用局
僑務委員會主管
1,626
僑委會
1,626
中華郵政公司
農業委員會主管
2,900
25,777
林務局
54
20
農糧署、台糖公司
動植物防疫局
2,846
25,757
交通部民航局、連江縣政府、台灣港務公司、桃園機場公司、鐵路局、台灣銀行
衛生福利部主管
2,494
9,574
疾管署
1,554
2,148
交通部民航局、連江縣政府、台灣港務公司、桃園機場公司
食藥署
309
交通部民航局
健保署
631
7,426
國軍新竹醫院及高雄醫院、衛福部旗山醫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銀行
文化部主管
13,480
台灣博物館
13,480
中油公司
海巡署主管
862
184
海巡總局
293
11
連江縣政府、中油公司
海岸總局
569
173
國防部、連江縣政府、蘭陽博物館、鐵路局
金管會主管
31,450
銀行局
31,450
鐵路局
合計
274,394
340,716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法務部調查局未提供出租人資料,本表未計入。
2.勞動基金運用局代管勞退基金不動產,故勞保局及勞動基金運用局租用勞退基金不動產,由勞動基金運用局代表出租人簽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