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機關用地撥用後長期閒置,經監察院糾正或審計部要求改善,應予檢討
1.部分司法機關於撥用國有土地後未依撥用計畫使用,發生長期閒置情形,遭監察院或審計部糾正,茲例舉如下:
(1)法務部為士林地檢署擴建辦公廳舍及興建贓證物庫需要,於81年間撥用台北市重慶北路土地,原預定於83年底完工,惟興建過程決策反覆不定,致該土地22年間長期閒置,迄104年始廢止撥用、交回國產署接管,不利國有土地整體資源之運用,業經104年度監察院糾正在案。
(2)另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司法院所屬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台東、花蓮等地方法院,與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等12家法院,其所經管之40筆土地自撥用後,其中尚未依撥用計畫使用計18筆,無運用計畫之閒置土地計8筆,低度利用土地則為14筆。各該法院雖擬定相關改善措施,惟據司法院提供上開土地截至106年3月底情況,除雲林地方法院虎尾鎮北溪厝段部分土地照原訂用途為宿舍使用,台東地方法院台東市台東段土地已變更非公用財產、交回國產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金湖鎮石牌段土地及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市盧厝段土地正辦理廢止撥用程序外,其餘土地現況仍多屬綠地、空地或相關興建計畫尚待評估之狀態,閒置及低度利用問題恐持續存在。
2.部分機關於撥用國有土地後,或因財務因素未能籌得興建經費,或因決策反覆未積極辦理,再加上流於本位主義,不願廢止撥用交還予國產署,致產生土地長期閒置情形,實不利國家整體土地資源之分配運用,允應檢討。
(二)國產署105年度查核中央機關撥用辦公廳舍用地不合格案件僅11件,鑒於該署曾因未確實辦理複查作業而遭監察院糾正,允宜儘速建立完善之複查及追蹤機制
1.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係國產署法定職掌,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用後,如發生原定用途、事業目的消滅或未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逾1年等情形,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應廢止撥用;是以,該署訂定「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其中規範之撥用複查機制,除為確保需求機關用地計畫實行外,亦為遂行該署法定職掌事項之執行。據國產署提供105年度查核中央機關撥用辦公廳舍用地卻未依撥用計畫使用之不合格案件計11件,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於106年5月間廢止撥用汐止土地而解除列管外,其餘案件則仍持續追蹤(詳附表3-6)。
2.國產署自55年起即設有撥用複查機制,惟若未覈實辦理恐無法達到用地計畫確實實行之成效。如:法務部士林地檢署81年所撥用之台北市重慶北路土地,因興建過程決策反覆不定,再加上國產署未確實辦理後續複查作業,致土地閒置長達22年,不利國有土地整體運用,監察院遂於104年間對法務部及國產署提出糾正;而國產署105年度查核中央機關撥用辦公廳舍用地不合格案件中,亦未包含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司法院所屬12家法院經管之40筆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顯示撥用複查機制與土地利用現況恐存有相當之落差。
3.有關撥用作業改進措施,國產署表示:嗣後各機關為興建辦公廳舍或職務宿舍需撥用國有土地時,將俟撥用機關興建計畫及預算奉核定後再辦理撥用,至機關辦理前置作業期間,該署則配合辦理用地保留。上述作法或可降低決策及財務對國有地撥用所造成之不確定性,惟國產署應行辦理之複查機制及後續追蹤,卻未有具體改善方案,應予檢討;另國產署近年皆將提供公務或公共需用地之撥用筆數列為該署之績效指標,恐造成因偏重撥用續效致增加辦理複查、廢止等後續行政作業之後遺症,允宜一併檢討。
附表3-6:中央機關撥用辦公廳舍用地複查不合格一覽表
單位:平方公尺
撥用機關
核撥年月
撥用地號
撥用面積
撥用原因
國產署處理情形
法務部調查局
97.06
嘉義市太平段100地號等5筆
3,507
興建辦公廳舍
擬變更原用途作為停車場,該署持續列管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98.10
嘉義縣布袋鎮龍江段1119-19地號
2,207
興建第四海岸巡防總隊第三漁港安檢所海岸巡防駐所
尚未依撥用計畫完成使用,該署持續列管
彰化看守所
98.12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70地號等4筆
41,241
遷建看守所
遷建計畫仍待核定,該署持續列管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99.01
基隆市信義區中正段一小段20地號
402
興建基隆辦公室
興建預算尚待編列,該署持續列管
審計部
100.08
台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113-3地號
0.46
興建辦公大樓
興建計畫尚待核定,該署持續列管
內政部移民署
100.12
嘉義市檜段三小段16-17地號等4筆
702
嘉義市服務站及專勤隊駐地
另覓他處作為辦公廳舍,但尚未辦理廢止及變更,該署持續列管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1.05
新北市汐止區崇德段292地號等2筆
2,971
辦公室、停車場及犬隻訓練場所
106年5月廢止撥用,解除列管
內政部移民署
102.06
花蓮市民德段125地號等
2,124
花蓮縣專勤隊辦公室
已無公用需要但尚未辦理廢止及變更,該署持續列管
法務部調查局
102.07
台北市士林區光華一小段591地號
890
興建台北市調查處士林調查站辦公室
擬改以都更方式分回辦公廳舍,該署持續列管
林務局
103.08
嘉義市太平段120-18地號
4,895
阿里山森林鐵路辦公室
尚未依撥用計畫完成使用,該署持續列管
清華大學
103.11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段四小段42-1地號
7
辦公室等使用
尚待評估是否續以BOT方式辦理,該署持續列管
※註:1.資料來源,國產署提供,本表係該署105年度複查各撥用機關之用地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