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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管理與使用現況之檢討

二、借用國有宿舍之相關費用之收取及分攤情形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管理與使用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之使用及管理現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一)借用人使用國有宿舍應負擔費用明細 (詳附表2-2)

1.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現職公教人員居住職務宿舍,各機關除按月扣繳原併入待遇之房屋津貼外,並應向借用人收取使用管理費;水電費及瓦斯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宿舍修繕費亦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2.首長宿舍:除按月扣繳原併入待遇之房屋津貼外,並未收取宿舍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修繕費及公共管理費均由出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3.眷屬宿舍:居住者為退休人員,已無房屋津貼可扣繳,各機關亦未對其收取管理費;修繕費則無相關規定,實務上多由現住人報請機關同意後,自費辦理修繕。

附表2-2:居住國有宿舍相關費用負擔一覽表

費用類別

宿舍類別

房屋津貼

宿舍管理費

水電瓦斯費

修繕費

首長宿舍

由機關依規定扣繳

未收取

由機關負擔

由機關負擔

單房間職務宿舍

由機關依規定扣繳

由機關依規定收取

住戶負擔

由機關負擔

多房間職務宿舍

由機關依規定扣繳

由機關依規定收取

住戶負擔

由機關負擔

眷屬宿舍

未扣繳

未收取

住戶負擔

未規定

※註:1.資料來源,本報告彙整。

(二)房屋津貼扣繳及管理費收取標準

1.房屋津貼: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房租津貼項目已在 79 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目前公教人員居住國有房舍每月扣回繳庫數之標準為400元至700元;另政務人員月支數額含「公費」者,原房租津貼併入數額為800元,故按800元扣回繳庫(詳附表2-3)。

附表2-3:居住國有房舍自薪資扣回繳庫之房租津貼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職務等級

月扣繳數

月支數額含公費之政務人員

800

薦任第8職等至簡任第14職等

700

委任第4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600

委任第3職等以下及雇員

500

技工、工友

400

※註:1.月支數額含公費之政務官係行政、司法、考試三院院長副院長、各部部長及相當職務者。

2.職務宿舍管理費收取標準:行政院於81年10月19日以台81人政肆字第38267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其第6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該院另於104年訂頒「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詳附表2-4),各機關並得參酌職務宿舍座落區位、使用設備及必要之維修費等因素,調高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

附表2-4: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

宿舍種類

宿舍坐落位置

單房間職務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

屋齡未達30年

屋齡30年以上

屋齡未達30年

屋齡30年以上

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

18.98

13.15

8.51

8.25

宜蘭縣、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澎湖縣、嘉義市、臺南市、花蓮縣、連江縣

23.73

16.44

10.64

10.31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金門縣

28.47

19.73

12.77

12.38

新北市

33.22

23.01

14.89

14.44

臺北市

37.96

26.30

17.02

16.50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104年7月3日院臺財字第104003247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