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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管理與使用現況之檢討

三、各機關多逕以行政院訂頒之最低標準收取職務宿舍管理費,顯未衡酌市場狀況,容有未洽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管理與使用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管理相關議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三)、2點規定:「…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項另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本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成之通案決議第(七)點亦要求行政院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面積及市場行情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相關規定。惟:

(一)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僅係原則性規範,各機關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等因素為綜合考量

職務宿舍係政府為安定居家較遠之公教人員生活及協助其解決居住問題而提供之福利措施,基於使用者離職即需遷出,歷來政府均將其間之法律關係認定為「使用借貸」而非「租賃」,宿舍經管機關向使用人收取管理費而非租金。為使各機關收取宿舍管理費有所依據,行政院於104年7月3日訂頒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其第1點及第3點分別規定:「各機關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按月計收職務宿舍管理費(詳前附表2-4),…。所稱職務宿舍,指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各機關得參酌職務宿舍座落區位、使用設備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調高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爰機關提供職務宿舍除應依規定扣繳房屋津貼外,並應收取宿舍管理費。

(二)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偏低,且以縣市劃分收費基準,恐未能確切反映生活機能條件之差異性

行政院雖於104年就職務宿舍管理費明定收費基準,然其收費基準普遍偏低,以位於台北市屋齡未達30年之宿舍為例,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月每平方公尺收取管理費37.96元(每坪約125.49元),多房間職務宿舍亦僅17.02元(每坪約56.26元),此與台北市文山區每坪800元以上租金行情相較,顯有相當大之差距。雖政府提供職務宿舍收取管理費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然過低之管理費收費標準,除無法滿足各年度所需修繕費而恐徒增國庫負擔外,並屢引發外界對政府職務宿舍收費過低之批評。如103年度至105年度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入9,805萬7千元、1億3,824萬9千元及1億7,785萬元,均不足支應當年度職務宿舍修繕費1億1,112萬元、1億6,411萬元及2億3,303萬4千元(詳附表3-3-1),若再考量由機關負擔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折舊成本等,管理費收取顯與宿舍維護成本有相當之差距,形同由國庫額外補貼其居住費用,亦顯管理費收取標準容待檢討。

又上開基準表將全國22縣市劃分5大區塊,區域內同類屋齡職務宿舍收取相同之管理費用,然部分縣市幅員廣大,宿舍所在區域之繁盛或交通便利狀況不一,如交通部及其所屬經管位於新北市之宿舍即分散於板橋、泰山、樹林、中和、新莊、瑞芳及平溪等地,其中板橋及中和等區域之生活機能條件明顯優於其他區域,然卻均採一致性收費標準,分類顯過於簡略且待檢討。又台南市已改制為直轄市,然其宿舍管理費基準卻仍與花蓮縣、苗栗縣等縣市相同,低於同為直轄市之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其合理性亦待商榷。

附表3-3-1: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職務宿舍修繕費及管理費收取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修繕費實支數

管理費收取金額

國庫額外負擔

103年度

111,120

98,057

13,063

104年度

164,110

138,249

25,861

105年度

233,034

177,850

55,184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本報告彙整。

2.首長宿舍及眷屬宿舍均未收取管理費,爰表列資料為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之管理費及修繕費。

(三)近三成職務宿舍位於繁盛地區,然各機關多僅依行政院訂頒之最低標準收取管理費,恐不符使用對價

截至106年第1季,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單房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3萬餘戶中,近9千戶位於繁盛地區(詳附表3-3-2)。雖行政院規定各機關得參照宿舍座落區位、使用設備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調高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然各機關普遍逕依行政院訂定之最低標準收取管理費,恐不符使用對價。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例,其為全國宿舍管理之督導機關,該署經管職務宿舍位於台北市松山區(3戶)及新北市中和區(9戶),分別為台北市及新北市精華地段,然僅依最低標準計收管理費(詳附表3-3-3),平均每戶每月收取約8百元,除未參照宿舍座落區位調高管理費基準外,亦有失主管機關應為表率之作為,容欠允當。附表3-3-2:106年第1季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位於繁盛地區宿舍戶數統計表

宿舍別 類別

宿舍戶數

位於繁盛地區戶數

占比(%)

多房間職務宿舍

13,116

5,402

41.19

單房間職務宿舍

18,519

3,472

18.75

合計

31,635

8,874

28.05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2.依國有財產署定義,繁盛地區係指都市計畫商業區及住宅區。

3.表列資料不包括國防部及國家安全局經管宿舍。

附表3-3-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職務宿舍近年管理費收取狀況

單位:戶,新台幣千元

經管機關

宿舍位置

宿舍類別

戶數

是否繁盛地區

管理費收取標準

近三年管理費歲入決算數

103

104

105

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單房間宿舍

3

約32~33平方公尺,屋齡逾30年,每平方公尺收取26.30元。

86

116

114

新北市中和區(南華路)

單房間宿舍

9

約26~33平方公尺,屋齡未達30年,每平方公尺收取33.22元。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四)部分機關對外租賃職務宿舍,然扣繳之房屋津貼及管理費收入顯不及租屋成本,形同政府負擔其住屋費用,有失公平並增加國庫負擔

政府借用宿舍予員工為早期對員工之照顧措施,並非政府之義務,故如無空置宿舍時,需俟原住戶搬遷始有機會入住。然查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迄仍有長期對外承租職務宿舍再借予員工使用之情事,而其提供員工職務宿舍所扣繳之房屋津貼及管理費收入遠低於承租宿舍成本及修繕費用(詳附表3-3-4)。如法務部及其所屬對外租用職務宿舍171戶,106年度月平均租金及修繕費支出約145萬8千元,然每月扣繳房屋津貼及管理費收入僅14萬9千元,兩者差距近乎10倍;又衛生福利部澎湖分院對外租賃職務宿舍20戶,105年租金成本103萬2千元,然僅向借住員工扣繳房屋津貼9萬元,甚至未依行政院規定收取使用管理費,不啻將提供職務宿舍變成政府義務,形同政府負擔其住房費用,顯有失公平並增加國庫負擔,允非所宜。

附表3-3-4:部分機關對外租賃房舍作為職務宿舍之收支情形

單位:戶;新台幣千元

機關名稱

年度

租賃戶數

租賃職務宿舍,機關支出之相關成本

租賃職務宿舍,機關所收取之歲入

成本/收入占比(A/B)

租金金額

修繕費

小計(A)

月平均成本

房屋津貼

管理費

小計(B)

月平均歲入

司法院主管

103

26

6,994

0

6,994

583

168

107

274

23

25.53

104

27

7,423

0

7,423

619

203

322

525

44

23.05

105

27

7,581

0

7,581

632

215

481

679

57

11.16

106

27

2,387

0

2,387

199

74

170

244

20

9.78

法務部主管

103

184

49,267

19

49,286

4,107

1,826

693

2,519

210

19.57

104

172

47,235

19

47,254

3,938

1,734

805

2,538

212

18.62

105

172

47,534

19

47,553

3,963

1,739

4,109

5,848

487

8.13

106

171

17,486

10

17,496

1,458

584

1,204

1,788

149

9.78

衛生福利部主管

103

49

1,287

2

1,289

107

120

219

338

28

3.81

104

49

1,328

1

1,329

111

138

237

375

31

3.55

105

52

1,502

1

1,503

125

131

210

341

28

4.41

106

52

415

1

416

104

42

63

105

26

3.95

※註:1.資料來源,各機關提供,本報告彙整。

2.106年度為截至4月底資料。

3.司法院主管包括:臺北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法務部主管包括:臺北、士林、新北、桃園、新竹及臺南等地方法院檢察署。衛生福利部主管包括:澎湖及金門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