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宿舍管理手冊第10點第1項規定:「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3個月內遷出;…。」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項亦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爰國有宿舍之借用除應以現職人員為對象外,並應收取使用管理費。然行政院於72年刪除眷屬宿舍配住規定後,卻又以行政函令同意退休人員得無償續住宿舍至處理為止,迄106年第1季仍有4千餘戶待處理,顯已長期忽略國家資源運用效能。經查:
(一)截至106年第1季,仍有4千餘戶眷屬宿舍待處理
行政院於46年訂頒「事務管理規則」,其中列有「宿舍管理」專篇,明訂各機關編制內正式人員,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眷屬宿舍。惟鑑於宿舍資源有限,實務發生退休人員續住眷舍,排擠現職人員申請借用,及退休人員未實際居住、不願歸還眷舍或其遺眷子女已成年拒不搬遷等問題,爰於72年4月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刪除眷屬宿舍配住規定,並規定宿舍借用人於退休時,應於3個月內遷出,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及減少宿舍被占用情事。行政院於刪除眷屬宿舍配住規定後,又於74年5月以行政命令函釋表示,僅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之退休人員,需依規定於退休後3個月內搬遷;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仍續住眷舍之退休人員,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截至106年第1季,尚待處理之眷屬宿舍戶數仍多達4,123戶。
(二)現職人員離職、調職即需限期遷離職務宿舍,然卻允許退休人員續住眷屬宿舍至處理為止,顯不合理
宿舍管理手冊第10點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3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3個月內遷出。…。」、「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爰現職人員離職即應限期遷出職務宿舍,然行政院卻仍允許部分退休人員得續住眷屬宿舍,且有居住期間迄今已逾30餘年者,造致部分機關如科技部、審計部、台灣省政府及台灣省諮議會等單位,其經管眷屬宿舍戶數均高於職務宿舍戶數(詳前附表2-1),呈現經管宿舍多由退休人員居住,現職人員反無宿舍可住之不合理現象。
(三)允許退休人員長期借用眷屬宿舍卻未收取任何費用,實遠超過政府對其應有之照顧
各機關提供職務宿舍予現職人員借住,應依規定扣繳房屋津貼並收取宿舍管理費,然對於配住眷屬宿舍住戶,卻因借用人已退休,除無房租津貼可供扣繳外,亦未收取任何宿舍使用費用,已長期形同無償借住。按行政院准許退休人員續住眷屬宿舍之作法,雖係政府早期為照顧該等人員之權宜措施,然長久以來均未對其收取任何費用,致配住人得無償使用宿舍三、四十年以上,其所獲相當租金之利益,實已遠超過政府對一般公務人員之照顧。
(四)行政院前為騰空部分眷屬宿舍已耗費可觀處理成本,後續如何在不增加國庫負擔下回收宿舍,亟待研擬妥適對策
行政院於72年刪除眷屬宿舍配住規定後,仍以行政命令允許居住者得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肇致90年底仍有3萬2千餘戶眷屬宿舍未處理。為加速清理並收回眷屬宿舍,行政院於92年7月訂定「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促請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收回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國有老舊眷舍房地。各機關若檢討有需繼續保留公用者,應擬訂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下稱國資會,自98年1月已停止運作)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始得繼續使用;若經檢討無公用需要者,則應騰空標的,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處理。
前揭方案清查眷屬宿舍1萬0,147戶,經國資會審議同意保留公用者2,517戶,無需保留或未獲同意保留者7,630戶。而為鼓勵未獲保留眷舍住戶能自行搬遷,政府分兩階段並依居住人職等不同給予150萬元至220萬元間之一次性補助費,總計經行政院核定騰空標售戶數為5,112戶,因此發出之補助費高達46億9,941萬7千元(詳附表3-4-1)。退休人員續住眷屬宿舍為政府之權宜措施,並非此等人員之法定權利,然為加速回收房地,提高搬遷誘因,另訂處理方案並給予高額之搬遷補助費,導致早期政府照顧之美意變質為應負責任,而迄今仍有4千餘戶未搬遷住戶,難免有比照處理方案領取補助費之期待,反而降低主動搬遷之意願,爰如何在不增加國庫負擔下,鼓勵渠等現住戶儘早搬遷,亟待行政院研擬妥適對策。
附表3-4-1:92年迄今政府鼓勵眷屬宿舍住戶自行搬遷並發給一次補助費統計資料 單位:戶,新台幣千元
項目
年度
補助費發放統計資料處理眷舍(核定
騰空標售)戶數
補助費發
放金額
補助費發放
預算來源
92
42
98,000
中央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
93
1,305
1,206,800
中央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
94
1,400
1,291,188
中央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
95
1,096
753,545
中央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
96
774
940,587
中央公務人員住宅貸款基金
97
347
121,496
住福會公務預算
300
營建署住宅基金
98
144
245,900
營建署住宅基金
99
0
33,200
營建署住宅基金
100
4
5,400
營建署住宅基金
101
0
1,500
營建署住宅基金(依法院判決給付一次補助費)
102
0
1,500
營建署住宅基金(依法院判決給付一次補助費)
合計
5,112
4,699,417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彙整提供。
2.處理眷舍(核定騰空標售)戶數係依據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統計數據。
3.92至100 年一次補助費發放金額及經費來源資料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
4.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於97年與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及中央國民住宅基金整併為住宅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