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雖於106年提出「中央機關眷屬宿舍清查處理計畫」(以下簡稱:清查處理計畫),然該計畫僅要求各機關清查眷屬宿舍現居狀況及處理不符續住規定之住戶,並未隨時空環境變遷而重新檢討過往權宜措施之妥適性,亦未要求各機關提出眷舍房地清理計畫,其處理態度顯過於消極,該類宿舍完成清理時間恐仍遙遙無期。經查:
(一)允許退休人員續住眷屬宿舍僅係過往權宜措施,允宜隨時空環境變遷,重新檢討其妥適性及必要性
依據下列規定,退休人員得續住眷屬宿舍至「處理」為止:
1.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原賴其扶養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無獨立謀生能力者,准予暫時續住公有宿舍至房屋處理辦法公布時為止(58 年12 月8 日台58人政肆字第25768 號令)。
2.於事務管理規則72 年4 月29 日修正前配住眷舍,現仍續住該眷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74 年5 月18 日台74 人政肆字第14927 號函)。
3.「眷舍加強處理方案」範圍內合法現住人年老、孤苦無依者,眷舍得暫緩處理(92 年9 月5 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07880 號函)。
行政院准許退休人員續住眷屬宿舍之作法,係政府早期為照顧該等人員之權宜措施。然無論是46年訂頒之事務管理規則或現行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或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及判例之見解,借用人員於退休或資遣時即屬離職,應返還所借用之宿舍。是以,自72年5月1日不再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迄今歷時逾35年,上開續住眷屬宿舍之權宜措施,隨著時空環境變遷,顯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二)行政院雖提出眷屬宿舍清查處理計畫,然僅被動處理不符續住規定之住戶,處理期程恐仍遙遙無期
前開行政院函釋已允許退休人員得續住宿舍至處理時為止,所稱「處理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4年4月8日84局給字第12745號函,係指眷屬宿舍辦理就地改建、騰空標售、現狀標售、已建讓售,或機關依規定興建職務宿舍而拆除或為應各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或改變用途或因公共設施需要而拆除或依公產管理相關規定處理等事項。爰各宿舍經管機關對眷舍房地如無拆除或再利用之計畫,甚或怠於處理時,均難謂現住人有不符續住規定之情事。行政院雖於106年3月提出「中央機關眷屬宿舍清理處理計畫」,然僅要求各機關清查眷屬宿舍現居狀況及處理不符續住規定之住戶,並未重新檢視上開權宜措施續存之妥適性及必要性,亦未要求各機關應研議提出眷舍房地處理計畫,其作法恐過於被動,眷屬宿舍回收期限仍遙遙無期。
(三)半數以上眷舍位於繁盛地區,未能主動積極處理,已致國家資產長期閒置而未能有效運用
1.行政院於92年至95年間,曾以發放補助費方式騰空5,112戶眷戶,騰空回收土地1,841筆,以當時土地公告地價估算,價值高達305億144萬餘元。然截至106年第1季,中央政府各機關待處理之眷屬宿舍戶數仍達4,123戶,其中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及住宅區等繁盛地區之戶數多達2,251戶,占比54.60%,渠等地區土地價值可觀,卻僅無償提供退休人員居住使用,致高額國有財產長期未能有效運用。
2.次查截至106年第1季,各機關辦理用途廢止之眷屬宿舍為473戶,占比達11.47%(詳附表3-5-1)。各經管機關對於用途廢止眷舍本應儘速清理,房地如無再利用計畫則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惟經洽部分機關如中央研究院及行政院人事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均表示,其所經管眷屬宿舍屋齡均逾50年,雖部分宿舍已騰空並辦理用途廢止,然因屬集合式住宅,在零星住戶未完全遷離前,空置宿舍亦僅能閒置而無法拆除、報廢、整修或為其他規劃用途,此亦顯清理並回收眷屬宿舍確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
附表3-5-1:截至106年第1季各機關經管眷屬宿舍彙總表
宿舍別
機關別
經管戶數
位於繁盛地區
用途廢止宿舍
戶數
占比(%)
戶數
占比(%)
中央研究院
12
0
0.00
5
41.67
國安局
69
0
0.00
1
1.4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8
0
0.00
7
87.50
故宮博物院
25
8
32.00
2
8.00
立法院
1
1
100.00
0
0.00
司法院主管
160
117
73.13
50
31.25
考試院主管
3
1
33.33
0
0.00
監察院主管
19
19
100.00
6
31.58
內政部主管
58
34
58.62
16
27.59
財政部主管
2
2
100.00
0
0.00
教育部主管
1,114
347
31.15
160
14.36
法務部主管
268
54
20.15
14
5.22
經濟部主管
159
145
91.19
1
0.63
交通部主管
317
179
56.47
147
46.37
農委會主管
506
64
12.65
11
2.17
衛生福利部主管
29
6
20.69
8
27.59
科技部主管
1,220
1,215
99.59
0
0.00
退輔會主管
91
0
0.00
29
31.87
各地方政府
62
59
95.16
16
25.81
合計
4,123
2,251
54.60
473
11.47
※註:1.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