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清查閒置或低度利用宿舍留置之必要性,並積極檢討國有宿舍使用效能及儘速回收被占用宿舍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中央各機關國有宿舍管理與使用現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肆、建議與結論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文煌
國有財產法第61條及第62條分別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財政部對於各主管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管理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查詢。」惟截至106年第1季,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各類宿舍閒置比率已近2成,又部分機關被占用宿舍戶數逐年增加,且近8成占用期間已逾3年以上,均顯國有宿舍經管及使用效能仍有待加強。爰財政部允宜督導各機關全面清查所經管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及眷屬宿舍之使用現況,對於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利用或被占用之宿舍,均應檢討留用之必要性,如無公用必要,應儘速變更非公用財產並移交該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俾促國有財產之有效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