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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預算編列與執行探討

二、部分重大建設計畫編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計畫經費內容欠明,影響本院預算審議及監督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國營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預算編列與執行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佑樺

營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106年度編列預算案數1,895.82億元,其中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820.77億元,分別為分年性項目222.25億元、一次性項目598.52億元。部分分年性項目,不乏計畫期程長、投資總額龐大且性質重要之計畫,惟月報與決算書等外部會計報表卻未揭露個別計畫項目之執行情形,致外界無從監督,說明如下:

(一)建設新廠及重大改良、更新及擴充之計畫,不屬零星汰換,卻編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容有欠妥

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定義,「凡屬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者列為專案計畫;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惟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部分分年性項目,計畫期程長、投資總額龐鉅、其性質屬於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者者,而非屬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例如桃園國際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房屋及建築科目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機場園區停車場立體化工程」投資總額30億元,預計期間自105年至108年,卻編列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容有欠妥。

(二)存有規避預算執行時,計畫項目間預算調整流用限制之虞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固定資產計畫如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預算可跨計畫項目,於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而專案計畫則不可跨計畫調整,限於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內容納。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預算流用限制較寬鬆,不同總帳科目內可互相調整容納。

重大分年性項目既毋須先經專案計畫般之嚴謹審核,導致諸如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科技、人文、生態辦公園區新建工程」106年度預算案所編2.66億元,因該公司將「暫緩辦理…故本項預算調整至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之其他科目執行」,而跨項目調整至其他計畫科目使用。

(三)逕行加回經刪減之預算,迴避監督

預算法規定,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預算項目及金額者,不得流用或動支預備金。雖未明定分年性項目預算經立法院刪減者,嗣後是否得再編列,惟分年性項目預算之編審未若專案計畫嚴謹,將難以發現逕行加回經本院刪減之預算。

(四)分年性項目個別計畫預算執行進度未於預決算書等公開揭露,致經費與期間具調整彈性,頗容檢討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計畫預算執行進度之管控,除臺灣鐵路管理局與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以外,均無法提供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個別計畫項目之執行情形;且各事業決算書表或月報等外部會計資料,亦未揭露分年性項目個別計畫項目之預算執行進度;而分年性項目之核定與修正,未按專案計畫預算編製與審議之標準辦理,致相同計畫不同年度預算所列投資總額或計畫期間具調整彈性,頗容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