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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規費收入收取與運用概況之檢討

一、我國規費制度簡介 日期:106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規費收入收取與運用概況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中央政府規費收入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按規費法之施行使規費收取有整體之法律依據,其中對計費原則、收繳程序及收取範圍、規費種類之明文規定,使規費徵收制度更趨合理化與法制化。惟規費法並未對於「規費」概念加以明確定義,而是於第6條先將規費區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兩類,再按照類別於第7條及第8條分別規範其徵收範圍,而一般學理上之「特許規費」(或稱管制特許規費)則納入「行政規費」範疇。此外,法院辦理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等所徵收之「司法規費」,因具有特殊性,且已另有完備之法律規範,因此規費法第2條第2項明定,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規費法之規定。另參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規定:「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綜上所述,一般可將我國之規費區分為「行政規費」、「使用規費」以及「司法規費」等3類。

依預算法第13條及第24條規定,規費收入係政府歲入預算之一般性財源,採統收統支為運用原則,按107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訂,規費收入預算科目包含前揭3類18項細目(詳附表1)。然部分機關基於個別業務及收入運用需要,透過立法於主管法律中明定規費收入之用途,其中以設立非營業基金並將規費收入納為該基金收入來源之情形居多,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組織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組織法及發展觀光條例。因此,現行規費收入除納入公務預算統收統支外(下稱統收統支),亦有納入非營業基金專款專用者(下稱專款專用)。

附表1:107年度規費收入預算科目明細表摘要

子目

細目

行政規費

審查費、證照費、登記費、考試報名費、許可費

司法規費

民事訴訟費、非訟事件費、公證費、行政訴訟費

使用規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通行費、資料使用費、建教合作費、供應費、場地設施使用費、服務費、道路使用費、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

※註:1.107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第70頁至73頁。。

2.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為107年度新增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