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前身為65 年成立之「左營訓練中心」,原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代管,於 100 年由原行政院體委會接管,更名為「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賡續辦理國手培訓任務。迄104 年 1月 1日起改制為行政法人,期藉由人事、組織、經費及採購制度鬆綁,增加自主管理,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該中心主要業務範圍包括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輔導參賽、運動教練培育及進修、中心場館營運管理、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等事項。茲將其改制法人後之營運情形概述如下:
(一)9成以上收入來自政府部門補助,受贈收入雖有成長,惟仍低於1成
近3年度總收入分別為104年度決算9億3,761萬3千元、105年度決算6億5,945萬3千元及106年度預算7億2,327萬2千元,以政府補助收入為主要財源,占各年度總收入9成以上;受贈收入之105年度決算數為1,097萬1千元,雖較104年度決算之543萬4千元成長101.90%,惟占總收入比率僅1.66%(詳附表15);其他收入以培訓隊伍及替代役男伙食補助收入為主,104年度及105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532萬2千元及4,416萬元。
附表15:國訓中心104年度至106年度收入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4年度決算
105年度決算
106年度預算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收入合計
937,613
100.00
659,453
100.00
723,272
100.00
政府補助收入
896,857
95.65
604,322
91.64
715,272
98.89
受贈收入
5,434
0.58
10,971
1.66
3,000
0.41
其他收入
35,322
3.77
44,160
6.70
5,000
0.69
※註:1.資料來源,國訓中心各年度預、決算書。
2.百分比小數點取至第2位,致有尾差。
(二)國訓中心營運欠缺自主性,未能發揮整合運動資源功能
行政法人之設置係為使組織運作更具效率與彈性,以利推動公共事務,促進公共利益,故將國訓中心改制行政法人,期望未來於財源籌措、整合外界資源及選手培育等方面之運作更具彈性,以發揮更大效益。茲將近兩年來各主管機關提出該中心營運相關意見彙整如次:
1.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議事項如下:
(1)國訓中心應強化自主性與角色定位,並透過跨領域結合及策略聯盟等模式,發揮專業機構之效益;且過去我國培訓國際競賽之選手皆由各單項運動協會提報體育署辦理,國訓中心僅執行培訓工作,應積極於選訓機制中發揮關鍵性功能,以發掘更多優秀運動人才。
(2)「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編列公西靶場射擊、東部訓練基地、北部訓練基地及中運動園區等計畫,採取結合學校(國立體育大學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現有資源,提供選手移地訓練之用,可解決國訓中心場館與設施不足之限制,達到競賽場地環境多元化目標。惟國訓中心與其他訓練基地間之整體營運與發展策略仍無法呈現,難以反映運動資源整合情形。
2.國訓中心104年度營運績效雖經教育部評鑑為優等,惟評鑑委員會仍提出相關意見略以:
(1)業務目標及業務計畫方面:未見改制行政法人前後差異,以及改制帶來之效益。
(2)選手、教練服務方面:應有更積極規劃與作為,以激發菁英教練和國家級教練增加效率及提升專業知能;有關選手生涯諮商輔導機制,應就已辦理之就業輔導服務進行追蹤訪視,以作為日後規劃相關課程、輔導策略參考。
(3)創新及成長方面:除未訂定明確量化指標,無法評估目標達成情形外,應提升該中心專業形象,並加強人員專業技能,俾引進企業資金挹注。
(4)財務面:以預算外各項收入方式獲取挹注之資源,建議宜計畫性規劃其用途,以更有效運用。
3.監察院於106年3月16日對教育部與體育署提出糾正案,有關國訓中心部分略以:「網球協會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延宕且未盡周延,教育部體育署設置訓輔小組卻功能不彰,…,亦未督促國訓中心專案辦理培訓措施,肇致網球選手謝淑薇質疑教練選拔標準不公及入住選手村等事宜而退賽。…。」
是以,國訓中心自104 度起改制為行政法人,迄今已超過2年,惟財源自籌情形無法有效提升,亦難突破原有營運模式,改制效益未能彰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