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體育團體配合體育署重要政策辦理體育活動,依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向體育署申請相關補助,經該署統計101年度至105年度透過單位預算及運動發展基金給予民間團體之補助款累計達56億餘元,其中給予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補助款共計34億餘元,其他民間團體22億餘元(詳附表16)。茲將近年來民間體育團體營運情形概述如下:
附表16:101年度至105年度體育署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年度
單位預算
運動基金
合計
101年度
524,060
504,455
1,028,515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290,921
357,973
648,894
非奧亞運與其他團體
233,139
146,482
379,621
102年度
573,072
698,585
1,271,657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246,949
499,188
746,137
非奧亞運與其他團體
326,123
199,397
525,520
103年度
446,677
749,035
1,195,712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120,892
574,420
695,312
非奧亞運與其他團體
325,785
174,615
500,400
104年度
353,215
779,326
1,132,541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87,062
624,317
711,379
非奧亞運與其他團體
266,153
155,009
421,162
105年度
274,174
743,508
1,017,682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85,182
514,220
599,402
非奧亞運與其他團體
188,992
229,288
418,280
5年度總計
2,171,198
3,474,909
5,646,107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831,006
2,570,118
3,401,124
非奧亞運與其他團體
1,340,192
904,791
2,244,983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2.不含對於國訓中心之補助款。
(一)近5年來31個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平均每年度接受各級政府補助款逾其總收入之5成
43個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平均每年度獲得各級政府補助款逾其收入5成者計有31個、逾4成未達5成者7個及逾3成未達4成者2個,其餘3個協會低於3成(詳附表17),而平均每年度各級政府補助款超過或接近總收入9成者包括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96.98%、中華民國桌球協會90.25%及中華民國擊劍協會89.46%;如就金額統計,平均每年度獲得各級政府補助收入最高之前3個協會依序為中華民國棒球協會9,478萬3千元、中華民國網球協會6,048萬9千元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4,859萬5千元。
附表17:101年度至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平均總收入及各級政府補助收入統計表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協會名稱
平均每年度總收入 (1)
平均每年度各級政府補助收入(2)
(2)/(1)
%
協會名稱
平均每年度總收入 (1)
平均每年度各級政府補助收入(2)
(2)/(1)
%
曲棍球協會
8,153
7,900
96.89
網球協會
99,987
60,489
60.50
桌球協會
26,376
23,804
90.25
撞球總會
10,666
6,303
59.09
擊劍協會
13,160
11,773
89.46
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協會
13,599
7,834
57.61
射擊協會
28,175
24,824
88.11排球協會
67,652
36,804
54.40
角力協會
5,595
4,698
83.96
雪橇雪車協會
3,085
1,673
54.23
手球協會
18,526
15,169
81.88
藤球協會
2,740
1,483
54.14
輕艇協會
11,791
9,474
80.35
馬術協會
11,473
6,119
53.34
體操協會
14,114
11,254
79.73
保齡球協會
10,251
5,297
51.67
冰球協會
2,700
2,145
79.46
跆拳道協會
68,980
35,512
51.48
舉重協會
24,867
17,715
71.24
足球協會
97,283
48,595
49.95
划船協會
13,455
9,559
71.05
鐵人三項運動協會
22,049
10,879
49.34
卡巴迪運動協會
3,823
2,642
69.11
游泳協會
20,393
9,969
48.88
空手道協會(2)
13,064
8,902
68.14
柔道總會
32,838
15,151
46.14
壘球協會
19,417
13,078
67.36
籃球協會
96,968
43,049
44.40
軟式網球協會(2)
12,318
8,140
66.08
羽球協會(2)
67,448
29,478
43.70
拳擊協會(2)
25,026
16,608
66.36
棒球協會
226,283
94,783
41.89
田徑協會
65,963
43,172
65.45
壁球協會
4,029
1,604
39.81
國武術總會
11,710
7,500
64.05
自由車協會
91,876
30,604
33.31
滑輪溜冰協會
17,119
10,827
63.25
滑冰協會
27,489
7,020
25.54
橄欖球協會
14,539
9,185
63.17
高爾夫協會
148,893
31,993
21.49
帆船協會
15,842
9,911
62.56
滑雪滑草協會
7,083
1,315
18.56
射箭協會
41,546
25,387
61.11
總計
1,538,344
779,621
50.68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提供資料(本表及以下各表之協會名稱省略中華民國)。
2.拳擊協會收入資料期間為102年度至105年度、羽球協會及軟式網球協會為103年度至105年度、空手道協會為104年度至105年度,其餘協會為101年度至105年度。
3.本表各級政府補助收入範圍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補助款。
(二)近期我國選手參加國際賽事成績未達預期,且部分單項協會運作爭議頻傳
2016年里約奧運獲得1金2銅,未能達到體育署預計3金2銀1銅之目標,而2017年第4屆世界棒球經典賽,台灣代表隊在A組預賽時連輸3場無緣晉級,參加國際競賽成績未如預期,引發社會各界批評,且部分運動協會運作爭議頻傳:
1.教練及選手遴選相關制度未盡完善,引發外界負面評論:如2016年里約奧運比賽前,發生網球參賽選手對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之奧運教練遴選制度不滿,因溝通管道不足、教練及選手權益告知義務,未盡公開透明等因素,導致選手退賽事件;另監察院於106年3月間提出教育部體育署糾正案略以:教育部對於國家代表隊教練之遴選,或經專案核定,或自培訓隊教練遴選,或特殊需要之徵召,而得經單項協會審議,並未規範特殊運動種類或職業運動之教練遴選機制,顯有闕漏。此外,行政院於106年3月16日公布2017年第4屆世界棒球經典賽檢討議題中,指出長期以來我國棒球賽之選訓及參賽存在制度不健全問題,且教育部於專題報告針對此次賽事失利進行檢討,其中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簡稱中華棒協)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簡稱中華職棒大聯盟或中華職棒)就總教練之人選無法達成共識,衍生出後續資源與人力整合不足,亦引發民眾觀感不佳之負面評論。
2.教練獎金分配事宜長期存有爭議:凡符合「有功教練獎勵辦法」規定之有功教練可獲得獎金,惟教練獎金分配事宜屢屢引起爭執,如2006年杜哈亞運網球賽,我國奪1金1銀2銅,教練獎金總額630萬元,卻發生選手及其家長與教練團對於「教練」定義及獎金分配有所爭議。是以,監察院於106年3月間糾正教育部體育署,糾正文中提及教練獎金分配事宜長期存有爭議,致外界有「協會綁架球員」及「酬庸指派教練」之指責,均亟待檢討改善。
3.行政作業欠周延,影響選手權益:如105年9月間,傳出足球選手赴國外參賽,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徵得選手同意先行自付機票款,俟其回國後再提出單據核銷,惟後續協會以核銷流程費時及與選手聯繫不易等原因,延滯撥款作業時間;106年2月間,發生中華民國擊劍協會以經費不足為由,決定不派員參加國際競賽,卻禁止選手自費參賽;又擬更改錦標賽遴選辦法,因逾越規定未獲體育署備查,且要求該協會應派員參賽,惟協會仍未報名,導致台灣無選手出賽。
4.其他爭議事件:體育運動協會關係人未落實利益迴避,體育署多年來委託中華奧會辦理國家代表隊及考察團出國業務,均採限制性招標,且由與中華奧會具密切關係之特定旅行社承辦,經監察院於102年5月16日公布調查報告,認為似有違利益迴避原則,允宜檢討限制性招標之必要性,且精進招標作業,俾利資訊充分公開;單項運動協會與選手雙方贊助商合約規範有所衝突,如105年8月間,羽球選手因於里約奧運出賽時未穿廠商贊助之球鞋,遭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處罰爭議;此外尚有本院委員與外界所關切體育運動協會壟斷等議題,皆有損民間體育團體專業形象。
(三)運動協會財務運作普遍存有缺失,財務制度未盡完善
體育署於105年度實施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針對43個單項運動團體辦理實地訪評,針對其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組織與會務運作、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及業務推展績效等3大項進行訪評,各單項運動團體訪評報告業於106年4月底於該署網站公布。訪評等第區分為優、良、可及待改善等4級,訪評結果3項考列良以上者有15個、2項良及1項可者9個、3項皆可者3個、1項待改善者11個家、2項以上待改善者5個(詳附表18)。
附表18: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訪評結果統計表
評列等第
運動團體名稱
3項列為良以上者15個
跆拳道協會、空手道協會、籃球協會、足球協會、高爾夫協會、軟式網球協會、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自由車協會、網球協會、撞球總會、羽球協會、田徑協會、棒球協會、帆船協會及射擊協會。
2項列為良、1項列可者9個
游泳協會、排球協會、舉重協會、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保齡球協會、滑輪溜冰協會、射箭協會、卡巴迪運動總會及藤球協會。
3項列為可以上者3個
滑冰協會、划船協會及馬術協會。
1項待改善者11個
角力協會、柔道總會、國武術總會、拳擊協會、手球協會、擊劍協會、冰球協會、壘球協會、體操協會、桌球協會及輕艇協會等。
2項列為待改善者2個
橄欖球協會及滑雪滑草協會。
3項列為待改善者3個
雪橇雪車協會、曲棍球協會及壁球協會。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網站(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各項訪結果等第表,查詢時間106年5月初)。
前揭105年度訪評結果以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茲將主要缺失歸納如下:
1.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共有14個單項運動協會列入待改善等第,主要缺失包括未依規定建檔會計資料、未依規定保存會計資料、未定期編制相關會計報表、未編列預、決算書表、未公告預、決算書表及自籌收入有待提升(詳附表19)。
附表19: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財務運作列入待改善等第之共通缺失一覽表
運動團體名稱
未依規定建檔會計資料
未依規定保存會計資料
未定期編制相關會計報表或其他
未編列預、決算書表未公告預、決算書表
自籌收入有待提升或其他
其他
1.角力協會
(
(
(
(
(
2.柔道總會
(
(
(
3.手球協會
(
未依章程規定收會費
4.雪橇雪車協會
(
(
未公告
(
(
無專業會計人員
5.滑雪滑草協會
格式不符
監事職能待加強
6.擊劍協會
部分格式不符
7.冰球協會
(
(
8.壘球協會
(
(
9.曲棍球協會
(
(
(
(
(
無專業會計人員
10.壁球協會
(
(
比賽、講習未收費
無專業會計及出納人員
11.體操協會
(
(
延遲申報
會計與出納未分別設置
12.桌球協會
(
(
內容與規定不符
部分帳冊等資料未設立
13.橄欖球協會
(
(
會計資訊未公告
部分帳冊未設立
14.輕艇協會
(
(
未依章程規定收會費
無專業會計人員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網站(105年度各協會訪評報告,查詢時間106年5月初)。
2.組織與會務運作列入待改善等第者有中華民國武術總會、拳擊協會、雪橇雪車協會、曲棍球協會、壁球協會及橄欖球協會等6個單項運動協會,主要共通缺失包括未設置秘書長、未設人事遴選任用考核辦法或規章不足、工作人員之專業待加強等(詳附表20)。
3.業務推展績效列入待改善等第者有中華民國雪橇雪車協會、滑雪滑草協會、曲棍球協會及壁球協會等4個單項運動協會,主要共通缺失除包括運動教練管理機制未盡完善、裁判之養成教育不足等外,各單項運動協會大多並未訂定運動禁藥管制計畫或宣導作業不足(詳附表20)。
附表20: 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組織與會務運作及業務推展績效列入待改善等第共通缺失一覽表
運動團體名稱
組織與會務運作
未設置秘書長
未設人事遴選任用考核辦法或規章不足
工作人員之專業待加強
武術總會
(
(
拳擊協會
(
(
雪橇雪車協會
(
(
曲棍球協會
(
壁球協會
(
無專職人員
橄欖球協會
尚未完成任用程序
(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體育署網站(105年度各協會訪評報告,查詢時間106年5月初)。
2.部分運動協會組織與會務運作雖未列入待改善等第,惟查各協會訪評報告列有理、監事之三等親任職協會之情形,如柔道協會及游泳協會。
附表20: 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組織與會務運作及業務推展績效列入待改善等第共通缺失一覽表(續)
運動團體名稱
業務推展績效
運動教練管理機制未盡完善明確
其他
雪橇雪車協會
(
滑雪滑草協會
加強裁判之養成教育等
曲棍球協會
宜定期辦理裁判研習等
壁球協會
(
宜辦理裁判研習、建立裁判訪評辦法等
※註:1.資料來源,同上。
另15個協會3大項目整體上雖均考評良等第以上,惟財務運作仍有普遍缺失舉例如下:無專業會計及出納人員(如中華民國空手道協會)、未編列預算書表(如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截至評核日止尚未公告會計資訊(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另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未定期公告)、監事會未充分發揮職能(如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會計及財務人員專業訓練待加強(如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