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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體育經費配置與運用成效之探討

肆、結論與建議 日期:106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體育經費配置與運用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結論與建議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芮家楨

近年中央政府體育運動預算逐年成長,以用於新(整)建運動場館設施占比最高,惟部分運動設施建設計畫規劃欠周、計畫變更頻繁、進度落後,影響預期成效;興建完成低度使用或營運欠佳,未妥善管理維護,致相關設施毀損;自行車道建設推動多年,仍未完成串聯整合;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與民眾常用運動地點未相契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已逾2年,未能彰顯改制效益及發揮整合運動資源功能;政府每年度補助民間體育團體經費龐鉅,欠缺客觀標準及妥善監督考核機制,且部分團體財務制度欠完善,教練及選手遴選迭生爭議等。顯示中央政府體育經費配置與運用容有待檢討之處,爰提出相關建議如次:

一、體育經費允宜兼顧體育政策發展多元目標均衡配置,以利有限資源妥適運用

依歷年來中央政府體育經費之運用情形分析,對於運動館場設施之投資甚為重視,為推展全民體育及提升運動競爭實力,提供完善之硬體設施誠屬必要;惟體育政策之發展尚包括運動選手與教練養成與培育、學校體育教學品質提升等多元目標,受政府財政緊絀影響,體育經費成長空間有限,故體育施政計畫之規劃宜兼顧軟體與硬體需求,俾利有限資源妥適運用。

二、各類運動設施建設計畫應建立完備前置作業規劃規範,並參酌國人運動型態,審慎評估運動設施興建之種類與規模

長久以來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各項興建或修建體育設施經費之補助甚多,惟近年來重大體育建設計畫進度落後,或設施使用未盡理想之情事頻傳,影響政府施政計畫執行成效,主管機關對於跨年期之運動設施計畫型補助案件,允宜按各設施類別訂定適當之前置作業規範,並將地方區域特色、鄰近公私立體育設施之種類、數量與運用情形、民眾運動型態及競賽及訓練場地需求與賽後用途等因素,全盤納入整體規劃考量,以審慎評估興建設施種類與規模。

三、善用國訓中心營運彈性,有效整合社會資源,達成培育優秀教練與運動人才之目標

國訓中心改制行政法人後,除研議積極對外募款及尋求贊助,善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對於營利事業捐贈政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得給予稅賦優惠之措施,提高民間團體參與運動產業發展意願,逐步提升財務自主能力外,更應善用彈性營運管理之利基;現行國訓中心與各單項運動協會及組團單位分工辦理選拔、培訓、參賽、輔導等事宜,體育署宜充分運用國訓中心整合各類運動資源,輔導各單項運動協會將教練遴選、選手參賽補助與權利義務等制定標準化作業流程,建立完善人才培育之選拔訓練、強化專項運動訓練實質績效。

四、強化民間體育團體資訊透明化,運用內控機制與監督考核功能,以促進體育團體營運專業化

105年度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結果顯示各單項運動團體會計處理及財務狀況缺失最多,諸如預、決算書表於訪評日尚未公告等,財務資訊公開有待改善,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各體育團體健全財務制度,另有關會務運作、選手與教練遴選作業等均應建立標準化流程,且符合公平公開原則,並導入內部控制機制,俾利作業流程有效遵循;而對於外界關注之關係人利害衝突與親等迴避原則,應由主管機關加強監督並列入考核,以促進體育團體營運專業化。

五、民間體育團體補助制度應建立明確客觀標準規範,俾符客觀公平原則,且將營運績效列入補助參據

體育署為健全體育團組織功能,允應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應按補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核給標準,以及合理公開之作業規範,而對補助款運用之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應視情節酌減或停止補助,且將年度營運績效列為補助款核給之參據,以健全民間運動團體補助制度。

六、前瞻基礎建設計編列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允宜落實地方政府申請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審查,並訂定完善管考機制,確保運動設施設如期完工且充分運用

第1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案編列「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36億元,補助地方政府充實改善運動設施,應加強進度控管作業;另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採競爭型補助計畫方式辦理,須由地方政府視當地運動需求,規劃運動館場設施提報補助款申請計畫,為避免地方政府積極爭取補助經費,輕忽後續管理維護成本或高估營運量,影響後續計畫執行成效,應落實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可行性評估審查作業,俾利各項設施如期完成且充分運用,達成計畫預期目標。

(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