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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垃圾處理設施興建營運與轉型活化成效之探討

五、部分垃圾轉運設施低度運作,部分則取消計畫、停止運作或變更用途,均與原規劃差異甚大,其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 日期:106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垃圾處理設施興建營運與轉型活化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我國垃圾處理設施興建營運與轉型活化成效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沈寧衛

環保署考量垃圾焚化廠興建完成後,垃圾車常須跨鄉鎮或跨縣市逐區收集家戶垃圾,為利鄉市鎮之垃圾彙集及撙節運輸成本,該署於民國89年至102年10月底先後補助16個地方政府,設置31個垃圾轉運設施,補助金額合計3億9,577萬5千元(詳附表17)。

附表17:我國垃圾轉運站設置及其轉運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公噸/日

項次

縣市

垃圾運轉設施

環保署補助經費

預計運轉規模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至4月

1

新北市

貢寮區

4,655

25

6

5

5

5

2

新北市

瑞芳區

4,817

22

20

18

20

20

3

新北市

三芝區

5,639

26

改做資源回收物分類使用(註1)

4

臺中市

大里區

1,444

95

95

95

93

92

5

臺中市

和平區

4,022

5

5

5

5

5

6

臺中市

新社區

3,146

50

25

14

14

13

7

臺中市

大雅區

4,354

90

55

48

52

52

8

臺中市

潭子區

0

-

取消補助(民眾抗爭)

9

臺南市

南區

22,336

32

31

31

37

35

10

臺南市

六甲區

8,507

81

80

89

75

74

11

高雄市

旗山區

0

-

取消補助(民眾抗爭)

12

宜蘭縣

頭城鎮

6,345

12

改做資源回收物分類使用(註2)

13

桃園市

復興鄉

13,800

5

10

10

12

10

14

桃園市

八德市

7,000

88

55

48

21

21

15

新竹縣

湖口

21,528

90

訴訟停工中(註3)

16

苗栗縣

苗栗市

18,740

88

61

56

58

56

17

南投縣

竹山鎮

14,424

88

33

21

30

30

18

南投縣

埔里鎮

1,136

-

停止租用(註4)

19

南投縣

埔里鎮

0

-

取消補助(民眾抗爭)

20

彰化縣

鹿港鎮

36,700

92

60

54

61

60

21

雲林縣

虎尾鎮

8,300

94

60

60

82

80

22

嘉義縣

民雄鄉

69,620

57

45

45

42

42

23

嘉義縣

大林鎮

45

20

15

14

14

24

嘉義縣

竹崎鄉

0

-

取消補助(未完成地目變更)

25

屏東縣

屏北

73,731

400

220

192

202

201

26

屏東縣

屏南

36,803

150

80

57

64

63

27

屏東縣

琉球鄉

14,487

5

5

5

5

5

28臺東縣

成功鎮

13,681

30

改做資源回收物分類使用(註5)

29

臺東縣

鹿野鄉

35

30

臺東縣

大武鄉

10

31

澎湖縣

湖西鄉

560

55

55

54

49

45

合計

395,775

※註:1.原台北縣改制後調整自100年10月起實施垃圾不轉運,原轉運平臺目前改做資源回收物品細分類使用。

2.垃圾收運後直接送利澤焚化廠。

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未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與承包商履約爭議訴訟中。

4.租用臨時垃圾轉運站因鄰近居民抗爭,鎮公所停止繼續租用。

5.因臺東縣焚化廠尚未營運,故垃圾轉運站尚未啟用,目前該地點先行暫時作為資源回收物暫存地點或垃圾清運車輛停放等用途。

6.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研究整理。

經查:

(一)部分垃圾轉運設施低度運作,未及預計運轉規模之5成

截至106年4月止,我國31個垃圾轉運設施中,有部分設施低度運作,其中,新北市貢寮區每日預計運轉規模為25公噸,實際僅運轉5公噸;台中市新社區預計規模為50公噸、實際僅13公噸;桃園市八德區預計規模為88公噸、實際僅21公噸等6處轉運站,均未及預計規模之5成(詳附表17,第1、6、14、17、23、26項次)。

(二)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致民眾抗爭而取消補助、停止租用或改做資源回收分類使用者達多處

部分垃圾轉運設施因民眾抗爭或未完成地目變更而取消補助,如台中市潭子區、高雄市旗山區、南投縣埔里鎮、嘉義縣竹崎鄉(詳附表17,第8、11、19、24項次);部分則因計畫變更改做資源回收物分類使用,如新北市三芝區、宜蘭縣頭城鎮、臺東縣成功鎮、臺東縣鹿野鄉、臺東縣大武鄉(詳附表17,第3、12、28~30項次);另新竹縣湖口未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與承包商有履約爭議訴訟而停工;南投縣埔里鎮則因居民抗爭,鎮公所因此停止繼續租用臨時垃圾轉運站。前揭11處垃圾轉運站均未按原定計畫運轉,顯示計畫可行性評估未盡周延,致未能達成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