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稠,我國垃圾處理設施迭有地方民眾抗議設置廠址,以及既有設施閒置、低度利用、營運效能不佳,抑或胃納量不足亟待媒合之情事,另焚化廠轉型及掩埋場活化方案之可行性及鄰避效應亦阻卻政策推動等,均影響我國垃圾處理政策成效。爰謹建議:
一、精進掩埋及焚化科技,並公開透明及持續溝通,俾提高接受度
我國垃圾處理設施之活化、轉型,以及垃圾焚化廠供需媒合與區域合作辦法,屢因民眾抗爭而影響預期成效。允宜精進垃圾掩埋及焚化科技,確保安全可靠,並公開透明焚化及掩埋過程,以提高民眾接受度;另現行垃圾焚化之區域合作機制,允再持續溝通並檢討其公平性,俾發揮互助互惠之功能。
二、已封閉、已停用及未使用之掩埋場多處,允宜檢討提升國土再利用效能;已復育之掩埋場宜提高其復育效益
截至105年底,全臺已封閉掩埋場達81處,已停用及未使用掩埋場計33處,恐負面影響環境,且土地運用效能不佳,允宜全面評估其安全性、可行性及效益性,檢討提升國土再利用效能;另已復育掩埋場有196處,惟均側重休閒遊憩用途,欠缺經濟價值展現,允宜創新提升復育效益。
三、提高灰渣再利用率,以減輕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之負擔
臺灣地狹人稠,難再覓得合適掩埋場闢建地點,加以考量環境生態破壞及民意抗爭等因素,掩埋場闢建不易。為減緩國內掩埋場剩餘容量不足之壓力,灰渣(飛灰及底渣)去化刻不容緩,允宜參採日本依廢棄物來源及再利用用途,訂定各類規格,確保其製品符合規範,提高灰渣再利用率,以減輕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之負擔。
四、宜按垃圾焚化廠營運效能高低,逐步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
生質廢棄物能源化效益,除可解決民眾活動產生之廚餘等有機廢棄物,亦可達成產能、節源、減碳多重實益。故為落實垃圾焚化廠逐步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之政策,並符生質廢棄物能源化之世界潮流,允宜對營運效能較低之屆齡焚化廠,進行生質廢棄物再生能源中心示範與驗證工作;營運效能較高者,則進行延長壽命、提升設備功能等財政負擔較低之措施,以確保技術驗證期間廢棄物妥善處理能力,並符地區生質能源中心之目標。
五、確實做好垃圾分類,並擴大垃圾費「隨袋徵收」推動計畫,以達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成效,並減輕焚化廠負擔
為建構永續發展社會,國際上對於永續資源管理係朝向可減少環境負面衝擊、提高能資源使用效率、保育自然資源,並將成本效益與國際社會公平納入考量。爰我國倡議資源循環零廢棄之同時,宜確實做好垃圾分類,以避免焚化廠熱值過高而減損焚化處理量;另由於垃圾費「隨袋徵收」具有源頭減量、資源回收成效,亦符收費公平原則,惟目前除臺北市、新北市實施及臺中市石岡區試辦外,其餘縣市仍維持隨水費徵收,允宜擴大辦理,以減輕焚化廠負擔。
(分機:1923 沈寧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