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相關規範
日期:106年8月
報告名稱: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整併及改制情形之檢討
目錄大綱:貳、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相關規範、設置及規模概況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惠雯
按預算法第 4 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基金依用途別區分為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兩大類,而特種基金中,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其餘係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通稱為「非營業特種基金」。
又依現行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其分預算,且據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非營業部分之附屬單位預算,彙案編成綜計表,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請本院審議;至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則以綜計方式,併入其所隸屬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此外,特種基金具有專款專用及資金調度靈活等特性,預算法第87條及第88條並賦予附屬單位預算可採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方式先行辦理之執行彈性。
下載
2017-08-01
2017-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