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90年度至106年度各部會主管特種基金改制案例觀察,發現有若干基金設立時未妥適審酌定位、部分尚衍生員工隨同轉任之不公平爭議及改制成效不明等欠當情事,宜引以為鑑。謹說明如下:
(一)觀察近10餘年非營業特種基金組織型態之改制案例,原組織於設立之初未能妥適審酌業務屬性,致往後大幅度變更組織型態,徒耗資源
由90年度至106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組織型態之改制案例以觀(詳附表3-2),其中從國營事業改制為行政機關者為多數,例如:中央健康保險局營業基金、4港務局營業基金、勞保局營業基金,但於組織型態改變後,其態樣兼有非營業特種基金特性,抑或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併存之。
以近10餘年特種基金組織型態改制案例觀察,改制前、後之組織態樣及屬性等皆相異,尚難據以論斷改制立論基礎之適切性;惟其中多以原有組織型態與業務屬性、定位不符,作為改制之目的,可見於設立之初,未審慎規劃及衡酌業務屬性,肇致往後徒耗資費時間,大幅度變更組織型態,形成不必要之資源浪費情事。
附表3-2:90年度至106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組織型態改制及目的明細表
主管
機關
完成
時點
改制前
改制後(現稱)
改制目的
經濟部
90.1.1
營業基金-經濟部水利處所屬北、中、南等3區水資源局
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性質同非營業特種基金,且為使資金統籌調度及運用更具彈性
衛生
福利部
99.1.1
營業基金-中央健康保險局
1.行政機關-中央健康保險署
2.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與事業機構之組織特性明顯不同,並依本院決議等,改定位為行政機關
交通部
99.11.1
1.行政機關-桃園國際航空站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下設之桃園國際航空站作業單位
營業基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透過國營公司組織型態,導入企業化經營精神,以提升經營效率及國際競爭力
交通部
101.3.1
營業基金-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港務局
1.行政機關-航港局
2.營業基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3.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改採「政企分離」模式,推動航港體制改革
勞動部
103.2.17
營業基金-勞工保險局
1.行政機關-勞工保險局
2.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各部會提供之資料。
2.本表係以90年度至106年度改制前、後之組織型態有非營業特種基金者,為資料蒐集範疇,併予敘明。
(二)由國營事業改制為行政機關者,衍生任職事業之員工得隨同轉任公務人員之爭議,未符公平正義
按組織型態改制時,為利業務無縫接軌及執行順暢起見,原組織任職人員之隨同移撥,在所難免,惟由前開附表3-2改制案例觀之,原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國營事業(如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等),曾藉改制行政機關之際,以組織再造及保障員工權益為由,將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員工轉任公務人員,而具任用資格者,採「補足待遇差額」方式轉任之,與公平正義原則未合,衍生爭議。
(三)未針對改制效益訂定衡量標準,致成效及目標達成度不明
經檢視各主管機關提供所管基金改制之預期效益及達成資料,大多僅以文字方式呈現,尚乏具體數據表達改制前、後之差異,且因未訂定相關衡量標準,自無從瞭解改制成效及目標之達成情形。由此可知,以往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於辦理基金改制經驗,僅著重於組織型態之形式完成,忽略實質面向之改制效益與目標達成度,容欠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