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雖已參照近年本院決議事項,進行非營業特種基金整併及裁撤之通盤檢討,惟未建立管控機制,忽視後續追蹤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前於103年12月25日會同各非營業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召開「研商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整併及裁撤之檢討會議」,嗣依本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主管部分決議(十七),於104年間再次會同各基金主管機關通盤檢討與規劃,檢討結果主要係內政部等主管機關所屬17基金將賡續朝整併或裁撤方向研議,並於104年8月4日函請各基金主管機關確實依檢討結果辦理。
以截至106年6月底止,行政院前開檢討檢討結果列入整併或裁撤方向研議之17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情形觀之(詳附表3-4),已辦理完成及預計107年度完成者各有2基金,中長期檢討研議者尚有13基金,亦即自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各部會於103年間研商迄今已2年餘,僅完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整併為營建建設基金之分預算、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等2基金,顯示各基金主管機關研議辦理進度有欠積極,且行政院將多達13基金逕列為中長期檢討研議者,卻無後續追蹤及管考機制,且無具體時程規劃,容有未妥。
附表3-4:行政院檢討結果列入整併或裁撤方向研議之17非營業特種基金及辦理情形一覽表
項目
基金名稱及說明
數量
已完成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整併為營建建設基金之分預算
(漁產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
2
預計107年度以前完成
(經濟部所屬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納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內政部所屬警察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將併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2
中
長
期
檢
討
研
議
1.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業務改隸情形: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管理機關規劃整併為1機關,由經濟部研議於組改2年內完成
(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議水資源作業基金與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之整併
4
2.考量業務運作之延續性及尚須配合基金設置法源等規定檢討辦理,由主管機關研議整併之可行性:
(由內政部持續研議營建建設基金項下之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等3基金整併可能性
(由經濟部配合電業自由化、能源稅等,研議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3基金整併可行性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等2基金,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未來匯流五法重新檢討情形,配合行政院政策等納入研議考量
8
3.其他:國防部所屬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由該部依基金設置目的達成情形,研議裁撤
1
合計
-
17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7月11日提供之資料。
(二)未建立基金改制效益達成之定期評估,難以獲悉是否達成原訂目標或預期效益
特種基金組織型態於完成改制後,各基金主管機關並未進行改制目的或效益是否達成之評估事宜,自無從獲悉具體之目標或預期效益達成情形,暨後續待進一步檢討精進事項。以101年間推動「政企分離」模式,完成航港體制改革為例,原港務局朝公司化方向改制設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統轄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4個港務分公司,專營港埠經營業務,而涉及公權力之航政及港政業務則由交通部新成立之航港局專責辦理;惟改制後迄今已逾5年,各相關機關外部與內部運作(包含交通部航政司、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定位與權責關係等,曾有研究指出其間存有權責不清、未落實政企分離原則等問題,建議重新檢討定位、使命與策略,加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併成立迄今營業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整併成效待研謀提升。類此種種,亟待相關主管機關於所屬基金完成改制後,定期進行預期效益及目標達成之整體性評核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