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97年度投入27億餘元辦理預防保健,99年度起擴大四癌篩檢後,國人預防保健及癌篩經費已從99年度之43億餘元成長至105年度之52億餘元(詳第3頁附表2),增幅20%。經查:
(一)癌篩所需經費因國健署公務預算不足而改列基金,雖未放寬篩檢對象,惟未來恐因人口老化致受檢者增加、總經費攀升
預防保健自97年度起原列預算已不敷實需,國健署為避免公務預算撥補健保不足數擴大,將部分計畫改由基金辦理。至於改納基金後是否增加預算規模,以經費較高之子宮頸及乳癌篩檢為例,該二項篩檢經費雖微幅成長,例如子宮頸癌篩檢從102年度公務預算之8.83億元,至103年度改列於菸害基金後為8.95億元,僅微增;而乳癌篩檢102年度係公務、基金預算共同負擔總經費8.54億元、103年度全數由菸害基金負擔後為9.19億元(詳第16頁附表8),雖增加7.6%,惟篩檢及給付標準未變,爰經費成長應係受檢者增加所致(102年度69萬人,103年度80萬人),故未來恐因人口老化而加重經費負擔。
此外,原編列於國健署公務預算之兒童牙齒塗氟,雖於104年度改列於心口司公務預算,惟補助標準及適用對象不變,爰104年度公務預算負擔兒青預防保健7.67億元與103年度7.68億元相當(詳第3頁附表2)。
(二)97年度起預防保健公務預算即編列不足,致迄今累積健保基金鉅額欠款
國健署自95年度陸續承接預防保健業務後,即委託健保基金辦理預防保健之申報、審查及核付事宜,並由健保基金每半年結報費用。惟國健署多未於當年足額撥付,97年底即短撥健保基金1.4億元,迄104年度累積短撥數高達24億元(詳第13頁附表6),超過106年度預防保健經費27億餘元之8成。
國健署依行政院函示預防保健服務以前年度撥付不足,檢討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應之處理原則,自106年度起分年編列攤還歷年不足額,106年度業編列4.8億餘元,並規劃於107年度全數清償。然國健署雖累積健保基金巨額欠款,卻新增多項服務,如擴大四癌篩檢、低收入戶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新生兒聽力篩檢、兒童衛教、擴大兒童牙齒塗氟及臼齒窩溝封填等,導致支出不斷膨脹。況低收入戶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新生兒聽力篩檢、擴大兒童牙齒塗氟及臼齒窩溝封填等均由菸害基金支應,恐影響該基金之財務健全。
(三)非營業基金審查密度低於公務預算,恐弱化監督機制
就預算審議而言,公務預算審議涵蓋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等,非營業基金則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後者較為寬鬆,故將公務預算改編作業基金恐有規避審議及監督之嫌。況同一檢查項目分由公務或基金支應預算之一部,恐易因預算編列未能單一化,而未能顯示支出全貌,不利管控整體預算規模,亦難掌握長期變動趨勢。例如99年度起大腸癌篩檢經費由菸害基金負擔,由於102年6月1日起放寬篩檢年齡,103年大腸癌篩檢經費2.72億元已較102年度之1.95億元增加39%,且103年度以後篩檢經費均較102年度增加0.5億元以上(詳第16頁附表8)。
綜上,部分預防保健業務因公務預算編列不足,為避免公務預算撥補健保不足數擴大,而將計畫改由基金負擔,惟基金預算審議較公務預算寬鬆,恐有規避審議及監督之嫌。衛福部允宜積極償還欠款,並考量整體財務負擔合理配置預防保健及癌篩經費,以兼顧國人健康及基金財務之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