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6年度美國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指出:非政府團體和學者認為由於勞動檢查員不足,導致勞動檢查率太低,不足以有效嚇阻違法行為和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過全國產業總工會認為情況已略有改善」,顯示勞動檢查員之質量適足性向為外界囑目,且攸關勞動檢查之實施成效,茲就我國現況分析如下:
(一)勞動檢查人力低於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已開發國家標準
依2006年國際勞工組織(ILO)之報告,建議已開發國家、工業化國家、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之勞動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例之合理基準,應達1:10,000、1:15,000、1:20,000及1:40,000。101年度及102年度我國該項比例僅1:29,194及1:28,634,甚至未及開發中國家之水準;103年度勞動檢查人力增加後,該比例略提升為1:19,962,甫突破開發中國家之標準。其後104年度至106年3月底該比例逐年改善至1:15,277、1:14,501及1:13,746,雖符合工業化國家1:15,000之比例,然與已開發國家1:10,000之水準,仍有差距。雖勞動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研擬規劃將全國勞動檢查員人數擴增為1,000人,因此,該項比例可望提高至1:11,313(詳附表8),惟仍未達已開發國家標準1:10,000之水準。
附表8:近年來勞動檢查人力與就業人口比例表 單位:人數
年度
平均就業人口(1)
勞動檢查人力(2)
比例(2):(1)
101
10,860,000
372
1:29,194
102
10,967,000
383
1:28,635
103
11,079,000
555
1:19,962
104
11,198,000
733
1:15,277
105
11,267,000
777
1:14,501
106
11,313,000(註2)
823
1:13,746
規劃目標
11,313,000
1,000
1:11,313(註3)
※註:1.資料來源,「勞動檢查人力」為職安署提供;「平均就業人口」取自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指標摘要。
2.勞動檢查人力為106年度為3月底資料;平均就業人口為1-3月之平均數。
3.本比例之計算基礎如下:勞動檢查人力為106年度為3月底資料;平均就業人口為106年1-3月之平均數。
(二)外界針對勞動檢查員遴用、訓練及執行方式時有批評
勞動部依勞動檢查法第8條及第9條訂定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對於勞動檢查員遴用資格及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進修等訓練內容、訓練方式及時數等訂有規範,冀勞動檢查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符合執行勞動檢查業務所需。惟近期企業界時有要求勞動部檢討提升勞動檢查員素質之批評,此外,行政院於核定勞動部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乙案時,亦函復請針對外界批評現行勞檢執行手段及方式問題,一併提出精進方案,鑒於勞動檢查係要求雇主遵守勞動法令之主要行政作為之一,勞動檢查員之素質與執行成效息息相關,允有併同檢討之必要,以完善執行面之程序及提高勞動檢查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