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檢查業務主要包括勞動條件及勞工安全衛生兩大部分,目前以中央專責安全衛生檢查、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檢查為原則,至於中央授權直轄市之勞動檢查權之範圍時有討論。其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1年5月21日第8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舉行「勞動檢查業務中央與地方分工」公聽會,各方對於勞動檢查業務之中央授權予直轄市之法理及範圍各有看法,再者,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存有資源配置及人力不均等問題,因此屬中央之安全衛生檢查授權各直轄市之範圍各有差異。
目前六都除台南市外,均設有勞動檢查處,中央業已授權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全部之安全衛生檢查;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採部分授權;台南市則已向勞動申請授權,惟尚未設置勞動檢查處及勞動檢查人力尚未聘用,故須俟其規劃完成後再行申請(詳附表9),綜觀上開授權情形可悉,勞動部雖擬授權各直轄市辦理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惟中央授權六都辦理安全衛生檢查業務之範圍各異,並無一致性之授權原則,不利整體勞動檢查資源系統性之規劃運用,允應參酌相關單位之意見,通盤衡酌各直轄市政府人力狀況,積極與直轄市政府協商具體授權時程,俾使勞動檢查人力及整體資源能妥善運用。
附表9:中央授權直轄市辦理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情形表
直轄市
設置之檢查機構
授權範圍
臺北市
勞動檢查處
全部授權
高雄市
勞動檢查處
全部授權
新北市
勞動檢查處
除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業務外,其餘全部授權。
桃園市
勞動檢查處
1.轄內12個工業區內所有事業單位。
2.桃園市政府與所屬機關(構)辦理之營造工程。
3.轄內工業區外除製造業及營造業以外所有行業。
4.上列不包括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國營事業機構及中央政府機關與其辦理之公共工程等項目。
臺中市
勞動檢查處
1.工業區內所有行業。
2.工業區以外所有製造業、地方公共工程。
臺南市
尚未設置
已向勞動部申請授權,惟人力尚未聘用,已請其規劃完成後再申請授權。
※註:1.資料來源,職安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