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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六、部分財團法人捐補助項目未訂定作業規範,或捐補助對象為董事之本職單位,允宜研訂並加強內部審查機制,以杜爭議與流弊 日期:106年9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雲霞 張峻萍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基於公益目的而設置,為促進社會發展並發揮扶助功能,辦理捐助、補助、獎助、贊助等捐補助(下稱捐補助)情形甚為普遍。據各部會提供資料,除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未提供外,該等法人104年度及105年度捐補助決算數(不含代辦部分)合計達8億2,153萬6千元及9億948萬2千元,金額龐鉅,惟查部分財團法人辦理捐補助業務,有下列待檢討事項:

(一)部分財團法人捐補助項目未訂作業規範,亟待改進

針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提供之捐補助資源,社會具申請意願者不在少數,若無標準或適當程序即依所請發放,恐生浪費浮濫之弊,以國營事業為例,本院即曾針對不當會費、捐補助及分擔費用等浪費公帑情事,要求檢討改善。爰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捐補助,應以章程所定業務範圍為限,並有內部作業規範以為準據,客觀嚴謹審核後發放,以避免寬濫。惟據各部會提供資料顯示,104年度及105年度辦理捐補助者,卻有14家財團法人之部分捐補助項目,未能訂定作業規範(詳附表3.6.1),亟待主管機關促其檢討研訂。

附表3.6.1:部分捐補助項目未訂定作業規範之財團法人一覽表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內政部

消防發展基金會

科技部

國家實驗研究院

文化部

臺灣美術基金會

教育部

社教文化基金會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陸委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金管會

臺灣金融研訓院

農委會

中央畜產會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原能會

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僑委會

海華文教基金會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本表包括財團法人所有捐補助項目均未訂定作業規範者、部分捐補助項目訂有作業規範,而部分無者及依捐助章程辦理而未訂定作業規範者。

3.詢據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表示,該會網頁列有各地區補助款申請之條件與標準,惟其內部未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故本表仍將其列入。

(二)部分財團法人捐補助對象為董事之本職單位,宜加強內部控制機制

以政府捐助比率超過50%之財團法人而言,經檢視105年度捐補助金額前5名情形,查有部分捐補助對象為董事之本職單位,而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及中央畜產會對該等對象之捐補助金額,甚至達百萬元以上且有部分占105年度捐補助決算數比率10%以上(詳附表3.6.2),金額重大;另其中亦有捐補助項目未訂定作業規範之財團法人,如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國家實驗研究院、中央畜產會等(詳附表3.6.1)。

鑒於是類捐補助對象涉及關係人,允應依更嚴謹之程序審核,以避免浮濫發放,或發生長期補助高額款項而形同盈餘分配等流弊。故此,關係人受助項目除應切合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範圍外,宜於作業規範中增訂防弊機制,諸如參酌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第3款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6條等規定,將累積一定金額以上之關係人捐補助申請列為董事會決議事項,相關人員於討論、表決或申請流程中利益迴避,並設定年度最高捐補助關係人金額或限縮申請範圍等,另主管機關亦宜將該類捐補助列為查核事項,俾使內部控制機制及外部監督更臻完備。

附表3.6.2:部分財團法人105年度捐補助對象為董事之本職單位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捐補助

決算數A

捐補助對象名稱

捐補助

金額B

所占比率

B/A

文化部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397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100

25.19%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100

25.19%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99

24.93%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98

24.69%

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

85

師範大學漢學論文獎補助款

35

41.17%

師範大學法語中心法國美酒及乳酪之入門

10

11.76%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167

中國工程師學會

45

27.02%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18,324

中華航空公司

1,660

9.06%

科技部

國家實驗研究院

2,612

國立清華大學

200

7.66%

經濟部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

24,019

台灣飼料工業同業公會

5,234

21.79%

中華民國農會

4,000

16.65%

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

2,778

11.57%

台灣區麵粉工業同業公會

1,673

6.97%

中興工程顧問社

921

中國工程師學會

320

34.74%

農委會

中央畜產會

5,150

中華民國養雞協會

1,763

34.23%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

1,299

25.22%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350

6.80%

中華民國養鴨協會

280

5.44%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部分比率差異為進位或以元為單位計算所致。

3.本表捐補助項目包括捐助、補助、獎助及贊助。

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掌資源係集結公眾或政府資源而得,所辦業務當力求審慎周延,捐補助款項亦應依客觀標準及審核程序發放,避免寬濫。惟查部分財團法人辦理捐助、補助、獎助、贊助之項目並未訂定作業規範,且亦有捐補助予董事之本職單位情事,亟待主管機關促其研訂並加強內部控制機制,且允宜將關係人捐補助列為查核項目,以杜爭議與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