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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八、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由政府授權經營而取得收入並享有獨占利潤,惟其績效目標之客觀性及積極性不足;管理階層薪酬優渥,遠逾院長,且獎金豐厚幾近薪資,卻不受國會監督,恐欠合理 日期:106年9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問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與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雲霞 張峻萍

本院審查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事項(三十):「凡政府執行公權力,其收入屬強制性之財團法人及證券交易所,其預算書應自99年度起送交立法院審議,例如:保險安定基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櫃檯買賣中心…等。」金管會已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研訓院、投保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安定基金等7單位預算書報本院審查,至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5家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則尚未將預算書送本院審查。經查:

(一)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設立及收入係基於法律規定授權而取得

據金管會100年度預算書,證券期貨周邊單位預算書未送本院審查之理由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係政府捐助基金未達50%之財團法人,應於100年度報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而證交所係由財政部彙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櫃檯買賣中心則由民間出資,經分析尚難解為應送預算書之單位。」惟查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及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周邊單位,係依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受金管會監督管理,其收入依法令規定收取並須報金管會核定(詳附表3.8.1),擔任協助主管機關管理證券期貨市場之角色。

附表3.8.1: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設立許可及收入依據情形表

單位名稱

特許、獨占或授權業務

設立許可依據

收入依據

證券交易所

股市交易撮合

證券交易法第93條「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132條第1項 及第3項:「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第1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櫃檯買賣中心

櫃檯買賣股票、管理等

1.證券交易法第42條及62條中賦予「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法源。

2.「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確立櫃檯買賣中心之法律地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條及第18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發行人應繳納櫃檯買賣費用者,其費率由本中心擬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櫃檯買賣證券商應遵守本中心之章則及公告,並依規定繳納業務服務費、設備使用費、資訊使用費等,其費率或金額由本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期貨交易所

期貨集中交易撮合

期貨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12條及第45條:「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

1.期貨交易法第47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七、服務費事項。」

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113條:「本公司向結算會員及期貨商收取各項費用,其種類、費率或金額,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集中保管結算所

保管證券及票券(包括保管帳簿劃撥、有價證券交割、辦理股務查核作業)

1.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2.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註:1.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二)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給付管理階層優渥薪酬,卻不受國會監督,恐欠合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須送本院審議者,其薪資待遇及獎金之發放須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及本院決議辦理,有一定規範及標準予以限制。查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未檢送預算書審議,未受前揭標準限制,而有管理階層領取優渥薪酬情事,恐欠合理,謹說明如下:

1.薪酬依據:依金管會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第1點規定,周邊單位董事長、總經理之固定收入總額(月支薪俸及主管加給合計),得在不超過相同性質、規模之公營事業主持人固定收入2倍之上限範圍內,由各單位評定。又第2點規定,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總額(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等),不得超過固定收入總額,超過部分得繳作該單位之收益。

2.薪酬標準訂定未充分衡酌合理性,且未將副總經理納入規範:查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交易所等單位董事長、總經理之薪資係以台灣銀行董事長、總經理薪資之2倍為支領上限。惟該等周邊單位之財源係基於法律規定行使而取得,並無競爭對手,有別於一般營利事業,如台灣銀行須面臨同業競爭,戮力提高營運收入以力求有盈無虧。金管會未審酌各單位之性質、規模及獲利情形等因素,檢視董事長及總經理薪資報酬之合理性及衡平性,逕以約當台灣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2倍薪資之單一標準核給其薪資及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等)基準,且標準規範中亦未訂定副總經理之薪資規範,致給付管理階層優渥之薪資及獎金。

3.給付薪酬遠逾院長級待遇:105年度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給付副總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之年薪(前後任合計任職12個月者)介於460萬元至800萬元間,均高於院長級待遇(年薪約440萬元),其中櫃檯買賣中心與2個交易所給付董事長及總經理之年薪逾700萬元,副總經理年薪逾500萬元(詳附表3.8.2),恐欠合理。

附表3.8.2:證券期貨周邊單位105年度管理階層薪酬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單位名稱

職稱

人數

平均薪資

(含主管加給)

平均獎金

合計

備註

證券

交易

董事長

1

4,115

3,389

7,504

前後任(各任職6個月)合計數

總經理

1

3,967

3,061

7,028

前後任(各任職6個月)合計數

副總經理

3

2,695

2,473

5,168

-

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1

1,847

1,561

3,408

前後任(各任職1個月及5個月)共6個月合計數

總經理

1

3,964

3,420

7,384

前後任(各任職6個月)合計數

副總經理

2

2,641

2,554

5,195

-

期貨交易所

董事長

1

4,115

3,830

7,945

-

總經理

1

3,852

3,561

7,413

-

副總經理

2

2,566

2,476

5,042

-

集中保管結算所

董事長

1

3,306

2,914

6,220

-

總經理

1

3,005

2,697

5,702

-

副總經理

2

2,426

2,181

4,607

各任職12個月及11個月之薪資獎金數平均計算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本研究彙整。

2.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薪資係扣除所支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差額。

(三)績效指標之客觀性及積極性不足,致管理階層得領取幾近薪資之高額獎金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居國內獨占地位,績效評估允應提高層次,與資本市場發展連結,將競爭力提升度列為主要考核範圍,並訂定具體標準作為獎金發放依據,以敦促管理階層積極任事。惟揆諸該等單位所訂105年度績效目標,44個目標中僅11個有目標值或時程表,餘均為文字性目標(詳附表3.8.3),不易客觀評量。再者,除櫃檯買賣中心將申請進入創櫃家數、掛牌上櫃家數、登錄興櫃家數、股權平臺數、國際債券發行量具體列出目標數值外,其他競爭力指標如上市申請家數、期貨選擇權申請掛牌數、外資或法人吸引度、國際排名評比提升度等,均未設定具體目標數值並列入考核,積極性不足,績效評量容屬寬鬆,致管理階層得領取幾近薪資之豐厚獎金(詳附表3.8.2),尚有待改進處。

附表3.8.3:證券期貨周邊單位105年度績效目標值類型統計表

單位:個

績效目標類型

/單位名稱

證券交易所

櫃檯買賣

中心

期貨交易所

集中保管

結算所

合計

數據性或具時程表

1

7

0

3

11

非數據性或無時程表

102

14

7

33

合計

11

9

14

10

44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本研究彙製。

2.具時程表者以目標值內訂有個別細目完成時點者計之。

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由政府出資或具公益性目的,須受國會監督,且薪資獎金有一定規範及標準。而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其設立及收入係基於法規授權而取得,享有獨占利潤,卻不受國會監督,且績效目標之客觀性及積極性不足,致管理階層薪酬優厚,得領取幾近薪資之高額獎金,恐欠合理,故主管機關允應確實督導該等單位依本院決議,將其預算書送本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