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具公益性質,與公司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有別。經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組織,難謂係達成公益目的所必要,有組織變革擴張並力求營利之虞,容待主管機關全面清查檢討。茲說明如下:
(一)財團法人投資行為應本於公益,始符合設立目的及業務範圍
依法務部101年3月1日法律決字第10100011300號函及102年1月3日法律字第10103111050號函規定,財團法人係公益性質,其運作不得逾越捐助章程之規定,且其公益本質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有別,其投資行為應為財團法人達成公益目的所必要,並經主管機關衡量其監督管理量能,及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公益性及財務健全後為之。
(二)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行為已偏離原設立之公益目的
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組織,係基於間接承攬營利業務、員工居住需求、拓展海外業務或移轉受法令限制業務等目的,與公益性之設立宗旨未合。茲以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交通部所轄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及內政部所轄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為例,說明如下:
1.經濟部所轄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政府捐助比率95.83%),係為提昇我國工程建設相關技術水準而成立,為避免財團法人承攬營利業務遭致質疑,於83年轉投資設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85.18%,其後再轉投資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詳附表3.9.1);另中興工程顧問社又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比率100%),並由其再轉投資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65%(詳附表3.9.1)。該社將原工程服務業務移撥予子公司後,轉型為工程技術研發、人才培訓及技術服務,惟轉投資事業係屬營利目的,難謂與公益之設立宗旨相合;且後續轉投資多家孫公司之原因,包括照顧員工居住需求、拓展中國大陸及海外業務等(詳附表3.9.1),亦與該財團法人設立宗旨未盡相符。
2.交通部所轄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政府捐助比率94.12%),轉投資事業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100%,再轉投資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詳附表3.9.1)。經查:
(1)原設立目的不復存在,轉投資子公司係為移轉受法令限制業務:中華顧問工程司以發揮我國專門人才之技術知識,促進交通建設,改進工程技術,協助國內外之經濟發展而設立。嗣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之限制,於96年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原工程顧問業務移撥予子公司。據捐助章程所示,業務轉型為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惟其研究發展業務容與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有所重疊,且教育訓練及技術交流業務亦有民間企業或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可提供。故此,該等財團法人原設立之公益目的已不復存在,其轉投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係為移轉法令限制之業務,容與財團法人公益本質未合。
(2)轉投資孫公司係為拓展業務、配合中國大陸政策及為子公司員工取得中國大陸執業資格,與原設立宗旨未盡相符:轉投資孫公司原因包含拓展中國大陸業務、配合中國大陸海西計畫、引進台灣人才與技術資金等政策,取得中國大陸工程設計企業資格許可與為台灣世曦員工取得中國大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與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拓展馬來西亞市場等(詳附表3.9.1),與原促進工程建設技術之設立宗旨未盡相符。
3.內政部所轄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政府捐助比率76.19%),轉投資事業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率100%,再轉投資中冠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詳附表3.9.1)。該社係為研究發展營建技術,提升營建品質及協助促進區域及都市之健全發展而設立,嗣同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之限制,於94年投資成立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原工程顧問業務移撥予子公司。據捐助章程所示,其業務轉型為研究推廣及技術交流,惟依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05年度決算書所載,該社現設有董事長室研擬經營方針及督導轉投資公司,行政企劃部辦理行政事務、會計財務、人事管理等事項,研究發展部則由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冠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支援,故編制人員未辦理捐助章程所訂研究發展事項,型態有所變革,已不復實質執行公益業務。
(三)部分財團法人成立轉投資事業恐有組織變革擴張並力求營利之疑慮
部分財團法人初次成立轉投資事業時,已由原財團法人移撥諸多人員,其後更持續直接或間接轉投資營利性質之公司組織,人事規模增加,容有藉此組織變革擴張並力求營利之慮。茲以前項所列財團法人為例,說明如下:
1.中興工程顧問社83年投資成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復增加轉投資10家事業,該法人迄今已有11家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業務均為工程顧問相關業務(詳附表3.9.1),性質相似,惟轉投資眾多營利事業之必要性,頗值商榷;且截至105年底止,其中10家轉投資事業員工數已達1,734人,105年度人事費用21億1,077萬9千元,相較於該社初始移撥之員工1,527人(詳附表3.9.2),已增加逾200人,組織人事相形擴張並力求營利,恐與財團法人公益之設立宗旨相違。
2.中華顧問工程司96年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移撥1,747名員工,其後又增加轉投資5家事業,6家轉投資事業105年底員工數達1,829人(亦增加近百人),105年度人事費用24億994萬7千元(詳附表3.9.2),與前揭中興工程顧問社同有組織擴張並營利之疑慮。
3.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94年投資成立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移撥52名員工,復再增加轉投資1家事業,2家轉投資事業105年底員工數達61人,105年度人事費用5,065萬7千元(詳附表3.9.2);誠如前項所述,該社編制人員現已不復執行實質業務,僅辦理規劃管理2家轉投資公司及行政事宜等業務,財團法人幾已變革為控股性質。
附表3.9.1: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及轉捐助財團法人概況表
單位:%
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對子公司持股比率
財團法人孫公司相關資料
子公司對孫公司投資
孫公司名稱
孫公司業務性質
子公司投資
孫公司原因
年度
持股比率
中興工程顧問社
85.18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7
100.00
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技術顧問業
經營需要
90
99.43
業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
朝向環保專業之長期發展及申設環保專業營造廠
101
100.00
景興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營造業
因應統包工程未來發展趨勢
104
100.00
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為照顧員工居住需求,並協助擴展土地開發及建築設計、營造等業務領域
99
100.00
中興工程諮詢(福建)有限公司
工程技術顧問諮詢
拓展中國大陸福建地區業務
97
99.97
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工程技術顧問業
拓展澳門業務
100
49.00
長江中興工程顧問(平潭)有限責任公司
建築等工程勘測、規劃設計、諮詢等總承包
拓展中國大陸業務,與當地企業合資成立
104
55.00
PT. Sinotech Engineering Indonesia
工程顧問諮詢服務
拓展印尼業務,與印尼公司合作投資
103
46.00
SEC International Ltd.
國際貿易業
爭取緬甸工程業務而成立汶萊投資公司
104
83.33
Myanmar Sinotech Engineering Ltd.
工程技術顧問業
SEC International Ltd.轉投資
100.00
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
76
65.00
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顧問
依審計部報告,中興工程顧問社將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悉數捐贈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俾免遭依法課稅
中華顧問工程司
100.00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00
華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顧問
發展營建試驗一級品管業務
100
100.00
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一般
為控制中國大陸子公司風險
101
100.00
世曦技術諮詢(昆山)有限公司
工程技術諮詢
世曦海外(香港)有限公司轉投資;拓展中國大陸市場
101
49.00
福建拓福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工程顧問技術
配合大陸海西計畫「先行先試」、引進台灣「人才、技術、資金」等政策之推定,並借重拓福集團於福州之人脈關係,取得中國大陸工程設計資格許可及為台灣世曦同仁取得中國大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
105
30.00
世曦(馬來西亞)工程顧問公司
工程顧問服務
拓展馬來西亞市場
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100.00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8
100.00
中冠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規劃設計
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及科技發展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附表3.9.2: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員工規模對照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財團
法人
初始移撥人員情形
105年度
成立
年度
子公司名稱
初始移撥
員工數
轉投資
事業數
轉投資事
業員工數
轉投資事業人事費用
中興工程顧問社
83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527
11
1,734
2,110,779
中華顧問工程司
96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747
6
1,829
2,409,947
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94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2
2
61
50,657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中興工程顧問社係於83年投資成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投資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76年,詳附表3.9.1),故吉興公司不列入本表計算。
3.中華顧問工程司本次提供之資料並無Myanmar Sinotech Engineering Ltd.相關數據,爰本表轉投資事業員工數及人事費用為其他10家轉投資事業統計數。
4.人民幣匯率換算以臺灣銀行105年12月30日即期匯率為基準。
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本於公益執行業務,惟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組織,卻係為承攬營利業務、移轉受法令限制業務、照顧員工或拓展海外與中國大陸業務,增加人事規模,難謂符合公益目的,不無藉此組織變革擴張並力求營利之疑慮,亦增加主管機關監督之成本及困難度。故此,各部會允宜確實依本院決議,全面清查財團法人轉投資情形,針對財團法人原設立目的不復存在者訂定具體解散時程,並釋出不符公益本質之轉投資事業股權,俾使股權得回歸政府,增裕財政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