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策或補政府行政部門不足,由其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機能而成立,為使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之效率得以體現,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各主管機關允應適時衡酌財團法人營運狀況及重疊性,進一步檢討財團法人之整併或退場。經查:
(一)本院近年度決議
1.本院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之通案決議(十一):「…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2.本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決議(六):「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
3.本院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決議(二十三):「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雖有其特殊任務或目的,但隨著環境快速變遷,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卻未建立退場機制,或對於性質相同、業務相近者,亦未予以整併,致使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繼續存在之正當性與效益性,備受外界質疑。爰此,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之專案報告。」
(二)部分財團法人規模過小、業務雷同或績效欠佳
經查財團法人有部分規模過小,部分主要業務內容似有重疊或相近等不經濟情事,另有部分業務執行績效不彰,茲例舉如下:
1.部分財團法人規模過小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職負執行公共政策或發揮社會機能任務,倘規模過小,因公益執行效能有限,營運成本及政府投入監督成本恐遠高於是類財團法人所發揮效益,不符成本效益原則。除中技社未提供資料及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已進入解散清算階段外,經檢視員工人數低於5人之財團法人收支及辦公處所人均坪數等資料,查部分財團法人員工甚且僅有1人,例如核能科技協進會、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等。而是類小型財團法人年度收支金額小,多數未及1,000萬元,甚有低於60萬元者,諸如105年度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總收入不及35萬元;臺灣美術基金會僅17萬元;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不及28萬元;台灣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約52萬元(詳附表3.10.1)。復查部分小規模財團法人辦公處所人均坪數偏高,收入高度仰賴政府,資產運用效益偏低,例如核能科技協進會員工僅1人,105年度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占總收入29.73%,承租辦公處所40坪;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員工僅1人,105年度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占總收入69.85%,向陸委會承租國有財產45坪。
附表3.10.1:部分小規模財團法人員工人數、辦公處所面積及收支情形摘錄表 單位:人;坪;新臺幣千元
主管機關
財團法人
員工人數
辦公處所
105年度
105
年底
權屬
面積
坪數
總收入
總支出
政府補助委辦占總收入比率
內政
部
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4
註2
1,814
3,151
0.00%
文化
部
文化臺灣基金會
3
承租
17
2,976
4,079
0.00%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3
註2
539
832
0.00%
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
4
承借
無資
料
348
207
0.00%
臺灣美術基金會
4
無償
借用
無法
估算
170
131
0.00%
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
4
無償借用
無法
估算
275
192
0.00%
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
2
承租
14
2,317
2,165
34.53%
原能
會
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
1
承租
40
3,095
4,626
29.73%
陸委會
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1
承租國有財產45
7,754
5,541
69.85%
經濟部
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2
自有
48
4,501
4,094
0.00%
農委會
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
2
無償
借用
91
514
467
0.00%
台灣區遠洋鮪魚類產銷發展基金會
3
無償
借用
110.14
1,070
1,069
0.00%
維謙基金會
3
自有
95
4,011
4,781
0.00%
臺灣區蠶業發展基金會
4
自有
70.38
2,217
1,207
0.00%
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
2
自有
39
3,677
3,675
60.89%
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2
無償借用
1
1,384
12,580
0.00%
中華農學會
3
自有
109
5,501
5,034
15.16%
衛福部
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
1
承租
0.5~14
4,415
3,788
0.00%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2.據內政部及文化部提供資料載示,因分別於消防署、新竹生活美學館及彰化生活美學館內兼辦業務,無專屬辦公室。
2.主要業務內容似有重疊或相近
部分財團法人主要業務內容與其他財團法人似有重疊或相近,且105年度營運規模過小或營運績效欠佳。例如:
(1)文化部所轄文化臺灣基金會、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及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105年底員工數均低於5人,105年度收支規模低於500萬元,其中臺灣美術基金會收支低於18萬元,賸餘僅3萬9千元,而文化臺灣基金會及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營運甚至產生短絀110萬3千元及29萬3千元(詳附表3.10.2)。且該等財團法人業務為推廣文化藝術、美學美術、音樂藝術等,均屬文化類型藝術推廣,性質甚為相似。
(2)農業委員會所轄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及水利研究發展中心105年底員工分別為13人、8人及10人,105年度收支規模低於1,400萬元,主要業務內容為農田灌溉、災害預防搶救及農業工程技術等之研發;水資源與土地開發保育;農田水利人才之培育及農業科技之研習交流等,性質極為雷同。另該會所轄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及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於105年底員工分別為15人及11人,年度總收支規模均低於2,400萬元(詳附表3.10.2),主要業務內容均與環境綠化之研究與推廣有關。
附表3.10.2:部分財團法人間業務雷同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主管
機關
財團法人
主要業務內容
105年度業務收支
105年底員工人數
總收入
總支出
本期
餘絀
文
化
部
文化臺灣基金會
落實臺灣文化建設;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充實文化內涵
2,976
4,079
-1,103
3
臺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
研發音樂藝術文化;提升音樂水準;推廣音樂教育及音樂文化交流
2,317
2,165
152
2
臺灣美術基金會
推廣美術教育;研究美術學術;促進生活品質及美術交流
170
131
39
4
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
推展生活美學、藝術及文化創意產業;社區文化活動;國內外交流
539
832
-293
3
農
委
會
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農田灌溉自動化、生態環境保護及農田災害預防、搶救、農業工程技術等研發;水資源保育;培育農田水利人才及農業科技研習交流
13,940
13,939
1
13
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8,507
7,298
1,209
8
水利研究發展中心
水資源及開發保育;河川流域防災、水資源與土地之利用及環保等研究;國際水利事業技術及人力之交流
6,578
6,261
317
10
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
環境綠化、農田水利事業、灌排渠道自然生態之研究推廣
9,094
8,936
158
15
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都市綠化、農業經營等之研究與推展工作
23,138
22,073
1,065
11
※註:1.資料來源,各部會提供,本研究彙整。
3.業務執行績效不彰:舉例而言,依據文化部行政監督報告,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4年度6項工作目標即有5項達成率低於80%,105年度7項工作目標即有5項達成率低於80%,且該2年度均有2項工作目標達成率低於20%,業務執行績效不彰;且查金門縣境內另有由教育部、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金門縣政府捐助成立並具同質性之財團法人金門縣社教文化活動基金會,其業務同為推廣文化建設。
綜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執行公共任務或發揮社會功能而成立,然時勢變遷,現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企業及NGO(非政府組織)等紛紛成立,為避免資源浪費及相互排擠,允應重新檢討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惟據各部會提供資料顯示,規模過小、主要業務雷同等不經濟情事仍存,另查有部分財團法人業務執行績效欠彰。故此,各主管機關允宜秉持精實原則,參據本院決議,研酌整併或退場之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