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所轄財團法人雖已訂有監督機制,惟經本研究調查發現,部分財團法人董監事單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租賃車輛近乎全時租用、部分車輛排氣量及租金偏高、部分捐補助項目未訂定作業規範或捐補助予董事之本職單位、捐補助及受補助等資訊未臻公開、預算書迄未完成審議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議決;且持續追蹤發現仍有部分政府派任董事比例未過半或董事久任比例過高、董監事兼職酬金或出席費給付標準不一或名目眾多、部分財團法人獎金發放逾公務人員標準而與本院決議未合、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管理階層領取優渥薪酬獎金卻不受國會監督、部分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組織偏離公益目的、規模不經濟或業務績效欠佳而無存續必要等情事。
茲彙總建議應予全面清查之改善事項如附表4.1,亟待各主管機關強化監督機制,並督促所轄財團法人切實檢討改善,俾落實財團法人設立之公益性宗旨。
附表4.1:建議全面清查事項一覽表
事項別
建議內容
辦理機關
董監事單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
審酌法令規定及財團法人屬性,督促財團法人研修捐助章程,將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列入規範,並優先遴聘女性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車輛租賃
檢視車輛需求以謀求最佳購租方式,並力求撙節。
各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
捐補助
督促財團法人研訂作業規範,另針對關係人增訂防弊機制,且將該類捐補助列為查核事項;上網公開補捐助及受補捐助資訊,以透過公眾監督方式導引財團法人健全發展。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預算書審議
積極發揮國會職能,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完成審議。
本院
董事會
妥謀董事會之最適組成,全盤檢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且參照本院決議,研議一致之監理密度機制。
各主管機關
董監事兼職酬金、出席費及獎金
進行獎金酬勞等給與之全盤檢討改進。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管理階層薪酬獎金優渥
督促該等單位依本院決議檢送預算書審議。
金管會
轉投資
全面清查財團法人轉投資情形,如有原設立目的不復存在者訂定具體解散時程,並釋出不符公益本質之轉投資事業股權,使股權得回歸政府。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規模不經濟或業務績效欠佳
全面清查財團法人營運情形,對規模過小、主要業務雷同及業務執行績效欠彰者,予以整併或解散。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
(劉雲霞 分機:1911
張峻萍 分機:1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