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業園區事權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且現今產業發展環境面臨先進製造發展模式(工業4.0)之趨勢、區域產業創新之需求、「五加二」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及國土計畫法實施對產業用地開發之衝擊,均顯示我國應積極建置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產業園區開發整體規劃與協調機制。
(一)監察院曾就行政院對工業用地之供給欠缺整體規劃,復缺乏協調機制提出糾正
我國產業用地供給可區分為編定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環保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都市計畫工業區及丁種建築用地,因各類園區設置之法源依據各異,導致事權分散於各主管機關間。監察院曾於89年提出「有關機關對工業區之開發缺乏協調機制,致不同工業區間發生排擠效應;工業區設置方針亦長期未予檢討,致工業區之設置失其準據,均有疏失」之調查意見;91年又就「行政院對工業用地之供給欠缺整體規劃,復缺乏協調機制,各機關各行其事,預見能力不足,致整體供需失衡,造成國家資源之配置失當,且價格調整機制不足,核有不當」乙節,依法提案糾正(糾正案字號:091財正0002)。
99年間再指出「各機關競相開發工業區猶如多頭馬車,各行其政,缺乏整體考量;為避免耗費公帑開發後之園區閒置,今後各類工業園區區位選擇、開發規模、施工時程與招商產業特性等,允應相互協調審慎整合,俾發揮相輔相成之效」;101年就各工業區閒置或廢棄情形仍未見改善,新工業區卻又持續開發,進行調查,復提出「政府對於工業用地之規劃及開發,缺乏整體規劃或總量管制,復欠缺跨部會協調機制,造成各類園區間相互競爭及供需失衡,導致國家整體資源配置失當,行政機關遲遲無法整合,研擬有效解決對策,行政院實難辭其咎。」之調查意見。目前我國產業用地仍存有區域供需失衡及用地閒置(詳前述,貳、一、產業用地供需現況分析)與農、工用地競合現象(如彰化水五金產業聚落,於彰化縣和美及鹿港之農業區設立工廠【臨時登記工廠及未登記工廠】),監察院91年之糾正事項,迄今尚未結案,101年之調查意見亦未完成改善。
(二)產業用地治理方向允應有所調整,以促進「生產力4.0發展方案」之有效達成
我國產業發展轉型政策之推動,從「台灣產業結構優化-三業四化具體行動計畫」至「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至近年之「生產力4.0發展方案」,均以產業創新、結構優化,以及提高產業附加價值為核心目標。其中「生產力4.0發展方案」係以建置有利於產業鏈垂直、水平數位化整合與智慧化之環境為目標,聚焦於研發與創新活動暨關鍵人才之串連,而生產力4.0使產業轉型,可能引導製造業回城將增加都會型工業區需求,及小型、分散化生產所衍生之產業用地需求與供給問題,在新增產業用地不易下,有待增加都市計畫工業區容積率來應對,惟相關之工業區更新容積獎勵措施與土地使用管制作法目前未臻明確,亟待中央各部門間暨與地方政府間密切協調配合,以使產業用地治理得以調整,配合處理相關產業用地議題。
(三)允宜促成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政策鏈結與區域協同治理,以加速發展區域產業創新
區域產業之發展為各國推動產業發展之焦點,在經濟與科技之發展下,經濟發展模式已轉換成知識經濟時代,尤其我國在6個直轄市各自爭取資源發展區域產業下,中央與地方政府於產業發展面向,已漸轉變為平行之夥伴關係,對相關產業用地之開發與利用,地方政府雖了解其區域產業發展趨勢與創新需求,但亦須配合中央政府資源挹注、引進外部創新資源。如台中市發展智慧機械與航太工業、桃園市朝向「亞洲•矽谷」規劃、台南市發展綠能產業、彰化縣之水五金產業等,各區域產業之發展所面臨之關鍵問題除產業體質調整外,亦涉及產業用地取得、區位選擇、開發方式設定與時程規劃;閒置產業土地如何利用;產業園區先進創新設施、或物聯網產業關鍵設施等產業發展所需之設施條件。凡此,均需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互動下;促成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與利害關係人間之政策鏈結,才得以加速發展區域產業創新與健全區域創新生態系統。
(四)因應國土計畫法之施行,亟需部會間暨與地方政府間之溝通協調機制,以強化未來產業用地開發與管理效率
國土計畫法之施行不同以往以開發導向為主之土地利用管制措施,其除直接改變產業用地之開發模式外,也將影響既有產業用地土地使用之合法性與產業用地儲備用地規劃;在該法功能分區制度下,僅「城鄉發展區」下之第3類土地,方為產業用地儲備用地,其開發須循「許可使用」申請程序辦理,產業用地的開發與變更將更顯困難。經濟部在產業儲備用地之規劃上,係延續修正之全國區域計畫至109年全國產業用地增量規劃及各區域之用地增量分派,惟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於106年7月20日審議台中區域計畫(草案),依該區域計畫至目標年(115年)二級產業用地需求面積計1,360公頃,屬109年度以前之需求面積計244公頃,高於中央分配與台中市至109年之產業用地需求面積計146.54公頃(詳附表2),是以該會議決議雖原則同意通過該草案,但要求台中市政府需再與經濟部協調確認,配合納入或修正計畫草案相關內容,再提送該委員會報告。是以,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就國土計畫法對產業用地管制之變革與儲備產業用地規劃,允宜建置協調溝通平台,以透過中央與地方產業用地規劃、開發及治理機制之協同規劃、調和,建置完善產業用地供給系統,以利於產業發展目標之達成。
迄今我國產業用地仍存有區域供需失衡及閒置現象;農、工用地競合不利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發展;工業區土地淪為炒作標的價格上漲等情事;且隨著國土計畫法公布施行,產業用地之開發與擴充,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指導之開發行為者,將不得開發利用,產業用地總量管制隱然成型。是以,產業用地整體規劃開發及協調機制允宜及早建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