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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壹、前言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壹、前言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為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公共事務之推行更具彈性、專業及效能,不受行政機關(構)在人事、會計等法令制度方面之拘束,但仍維持國會及主管機關之適度監督,以確保公共事務遂行,行政院近年積極推動在傳統行政機關之外,成立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將經評估不適合由行政機關及民間辦理之公共事務改由行政法人辦理,其據以實施之行政法人法經完成立法程序後,已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行政院嗣依該法已陸續完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表藝中心)等4個行政法人之設置,並持續推動成立其他行政法人。

鑒於行政法人法前於100年4月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作有附帶決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除就適合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機關(構)作一梳理,並予以評估分析後,將相關資料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外;於本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並俟各該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據以檢討本法持續推動之必要性。」其旨即在規範行政院審慎推動行政法人之設置,避免過於浮濫,並階段性評估其改制後業務執行績效能否符合預期。值此我國推動透過行政法人執行部分原由行政機關(構)辦理之公共事務正方興未艾之際,現行攸關我國行政法人運作成效評量之績效評鑑機制執行情形,以及相關評鑑方式、內容等是否妥適,容有必要加以審視並參考先進國家作法適予檢討,俾利政府作為未來是否持續或擴大推動設置行政法人之參據。鑑於先進國家如英國、日本前推動由行政法人辦理特定公共事務已行之有年,本報告擬以介紹該兩國對行政法人實施績效評鑑之作法為始,其次說明我國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機制及辦理情形,再論述其中若干顯待檢討之議題,進而提出相關改善芻議供主政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