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二、日本方面 日期:106年7月 報告名稱:健全我國行政法人績效評鑑機制之評析 目錄大綱:貳、英、日兩國對行政法人實施績效評鑑之作法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洪勝堯

(一)日本獨立行政法人之類型及其設置情形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主要係將部分公共事務自國家行政組織分離而賦予獨立法人人格,並非民營化,業務性質仍定位為「行政」之一環,由內閣負最終責任。其創設係源自1997年12月該國內閣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書中,正式倡議將獨立行政法人制度納入「中央省廳等改革基本法」。該報告書針對「行政機能之減量及效率化」目標,提出「行政事業或事務於民營化或委託民間之同時,有民營化或委託民間困難者,基於政策規劃立案機能與實施機能分離觀點,就實施機能部分,靈活運用外局制度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以使其能自律而有效率之經營」等建議。至1999年7月,日本公布「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施行之法律整備法」及「總務省設置法」等3法,並於2001年1月施行,同年4月即有56個獨立行政法人開始營運,其型態依所被賦予任務性質之不同概可分為3類:

1.中期目標管理法人:以提供公共事務服務為導向,其成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2.國立研究開發法人:以從事學術研究發展為導向,其成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3.行政執行法人:以行使公權力為導向,並在政府相當程度參與下執行業務,其成員具公務員身分,其自主(律)性程度相對較前述兩類為低。

2003年8月1日日本內閣會議依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之規定,對所設置之獨立行政法人進行定期檢討時,決議訂定獨立行政法人之廢止、民營化及非公務員化等基準,嗣於2004年及2005年分批檢討後,原56個獨立行政法人經合併或廢止後僅餘42個,檢討前之56個獨立行政法人中,公務員型有51個,非公務型僅5個;檢討後,42個法人中,公務員型僅4個,非公務型則有38個。至2015年,其總數再增為98個,其中達91個為非公務員型,公務員型僅7個,改革趨勢明顯朝非公務員型、自主(律)性程度較高之獨立行政法人發展。

(二)日本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制度

1.評鑑採行之基本模式

日本對於獨立行政法人實施之績效評鑑,基本上係遵循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模式所採行之PDCA〔(Plan(計畫)-Do(執行)-Check(評鑑)-Action(改善)〕流程辦理,先由主管機關首長對獨立行政法人設定中期目標,獨立行政法人即據以策訂中期計畫及年度計畫,經依計畫執行後接受績效評鑑,再依評鑑結果及檢討意見進行組織及業務運作之改善與修正。

2.評鑑組織

日本對獨立行政法人實施之評鑑,依其辦理時間、組成及目的之不同,分別由下列組織執行:

(1)獨立行政法人評鑑委員會:由獨立行政法人主管機關設置4-30位委員組成之評鑑委員會,對獨立行政法人實施年度績效評鑑。

(2)獨立行政法人評鑑制度委員會:為獨立行政法人及其主管機關以外之第三方機構,由總務省遴聘學者專家組成,針對主管機關首長對獨立行政法人所訂定之目標、中期目標期間評鑑結果、目標期間結束時之檢討內容等加以檢閱,進而對獨立行政法人之業務、組織之存廢提出意見,供主管機關首長、總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參採。

3.評鑑進行方式

可分為年度(業務績效)評鑑及中期目標期間結束後之評鑑兩種:

(1)年度(業務績效)評鑑:各獨立行政法人評鑑委員會承其主管機關首長之命,依所訂評鑑項目對獨立行政法人進行業務評鑑後,向主管機關首長陳述意見,總務省設置之獨立行政法人評鑑制度委員會亦得適時提出相關建議事項,併供主管機關首長作為採取相關改善措施之參據。

(2)中期目標期間結束後之評鑑:由獨立行政法人評鑑制度委員會綜合評定行政法人中期目標期間結束後之業務績效,向主管機關首長提出其業務修正、廢止之建議,該主管機關首長則依其意見檢討行政法人組織狀況及相關業務繼續執行之必要性,並採取必要之改革措施。

4.評鑑指標

依日本「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內閣府應訂定各獨立行政法人之評鑑基準,總務省即遵照所訂評鑑項目,依各行政法人年度評鑑項目及其中期計畫目標、業務運作情形等進行評鑑,評鑑項目多以中期目標達成情形、財務改善狀況及主要業務營運之結果(Output)及成果(Outcome)指標為主,其評鑑指標之主要內涵包括:

(1)法人運作過程中,需求與目的之妥適性(Relevance)及必要性(Needs)。

(2)投入資源、活動與結果之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及有效性(Effectiveness)衡量。